處 遇 計 畫 是 什麼

現今各地方縣市政府皆有委託單位執行相對人服務方案,但服務內容與重點項目依各地方預算與方案目標略有不同,並無統一標準。本會針對雙北縣市以及高雄,均有提供家暴相對人相關的服務,以本會新北市白絲帶學習中心為例說明該項服務:1.服務使用對象:設籍或實際居住新北市之家庭暴力事件相對人或面臨家庭關係緊張之當事人、本身有意願認識家庭暴力及學習反暴力教育輔導課程的市民。2.服務內容:本中心將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工作人員在了解求助者的狀況後,提供個人服務計畫之建議,如:教育輔導課程學習、法律諮詢安排、個別心理輔導等,並視需要協助媒合其他社會福利資源,提供支持性服務避免家庭衝突與暴力行為。

chat 什麼是家暴加害人處遇計畫?流程是什麼?

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內容包括家暴法第14條第10款「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此為家暴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法源,其處遇計畫項目包含: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其他輔導、治療,根據法院保護令裁定之項目由處遇機關之專業人員執行計畫。處遇流程請參照附件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流程圖。

處 遇 計 畫 是 什麼

chat 何謂違反保護令?何謂觸犯家暴罪?

觸犯家暴罪者,則依所犯行為相關的「刑法」論罪,至於違反保護令者,屬於公訴罪,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罰金,詳細相關內容可諮詢您的社工。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付

chat 什麼是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服務?

父母雙方(離婚、婚姻關係中)對於未成年子女探視議題,因協調後無法達成共識時,即可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並由負責單位協助與父母雙方協商討論探視權益的維持,促成雙方成為合作式父母,進而提昇親子關係。服務初階目標會著重在提供一個安全、中立的會面環境,讓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雙方處於分居或離婚的緊張關係中,仍能有機會持續與未同住方維繫親子情感。在提供會面服務過程會有專業人員全程陪同,除確保未成年子女與父母的身心安全外,亦可從旁協助父母與孩子互動,並在會面後與討論子女相處和教養議題,協助維繫親子關係。此外,本會亦供相關支持性團體、親職教育課程與諮商輔導等資源,以期父母與子女能夠擁有良好親子互動品質。

chat 我要怎樣才能申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或交付服務?

狀況一、父母雙方分居但對於未成年子女探視議題,因協調後無法達成共識時,就可以向法院或相關負責單位提出申請,由負責單位來協調會面交往的方式。

狀況二、法院於保護令裁定項目中包含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此時相對人可填好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出申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

※註:本會目前僅提供狀況二之服務,主要服務區域為台北市與高雄。


男性關懷專線

chat 什麼是男性關懷專線?如何使用?

男性關懷專線於93年設立,是屬於以通話方式進行的諮詢服務,其主要服務對象為面對家人關係衝突(包括夫妻、親子、手足及親屬)、親密關係困擾或想促進家人關係之男性朋友。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11時,可免費撥打0800-013-999,和專業人員討論生活困擾、抒發心情或提供專業資訊與資源,進而解決心中的疑難。


成為家暴相對人處遇人員

chat 如果我想成為家暴相對人處遇人員,我要如何取得資格?

據衛生福利部頒佈之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及親職教育輔導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的規定,執行人員需完成職前訓練包含必修課程21小時,團體觀察12次與團體實習帶領12(每次2小時)方得取得帶領處遇團體之資格,建議有需求的夥伴可留意本會或相關單位開設的家暴處遇人員專業訓練課程訊息,依規定完成教育訓練即可取得資格擔任處遇人員。

chat 我是家暴相對人處遇人員的新手,在工作上有什麼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夥伴們除了必備之基礎的輔導技巧與建立關係的能力外,應熟悉與工作相關的家庭暴力法規。在個人價值與專業倫理的部份,除了可多方覺察社會文化價值觀如何影響自己對性別及家庭角色的行為表現並且持續提昇多面向、多元文化之專業能力、定期接受專業相對人資深處遇人員督導以避免反移情或者專業耗竭。

五、民事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前,法院得檢送聲請書狀影本及其他相關資料,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實施方式等建議之書面意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家庭暴力事件之相對人有接受處遇計畫之必要者,得於民事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前,提出前項書面意見供法院參考。

第二章 相對人評估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受過家庭暴力防治相關專業訓練且具實務經驗之下列人員,組成相對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辦理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之評估:

(一)精神科專科醫師。

(二)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

(三)社會工作師、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觀護人。

(四)其他具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實務工作經驗至少三年之人員。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檢視下列資料,並指定評估小組成員二人以上,以面談、電話訪談或書面資料評估等方式,作成第五點書面意見;其資料不全者,得請法院或相關機關提供:

(一)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影本。

(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

(三)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影本。

(四)訪視會談記錄表影本。

(五)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影本。

(六)判決書(緩刑或假釋者)。

(七)危險評估量表。

(八)相對人前科資料(無前科者免提)。

(九)其他相關資料。

八、評估人員應依相對人之身心狀況及參考相關危險評估量表,視其有無精神狀態表現異常、酗酒、濫用藥物、人格違常或行為偏差等及其與家庭暴力有無因果關係,並依其家庭暴力行為之嚴重度及再犯危險性等,評估相對人應否接受處遇計畫,並作成處遇計畫建議書。 為前項評估時,若相對人有疑似精神狀態表現異常、酗酒或濫用藥物等狀況,評估人員應有一人為精神科專科醫師。 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訂定處遇計畫執行內容,準用第一項評估標準。

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第五點第一項通知後,於三日內將第七點之相關資料送交評估人員,並於評估之日起七日內將處遇計畫建議書送交法院。

第三章 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

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法院命相對人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後,應即安排適當之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及開始處遇之期日,並通知加害人與其代理人、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被害人與其代理人及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檢察署。

加害人接獲前項通知,應依指定期日至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報到,並依法院裁定內容,完成處遇計畫。加害人未依前項期日報到者,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於一週內通知加害人至少一次,其仍未報到者,應填報「家庭暴力加害人到達/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附表一),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前項任務,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

加害人處遇,以加害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如因加害人工作、服役或其他因素無法執行時,得協調加害人住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執行處遇。

十一、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認加害人處遇計畫有延長、縮短其期間或變更內容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及建議意見,填妥「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附表二),通報執行處遇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報,應即通知當事人、被害人、加害人及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當事人或被害人亦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保護令。

十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通報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情事,或有恐嚇、施暴等行為時,應即通知警察機關或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移請地方法院檢察署。

前項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之通報,應填妥「家庭暴力加害人特殊狀況通報書」(附表二),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十三、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於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十日內,填報「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附表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十四、前四點之通報,得以書面、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為之;但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者,應補附書面通報資料。 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執行本規範相關通報作業,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持聯繫,並確保其收到前項通報資料。

十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所提「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之執行成果進行綜合評估,並得定期輔導訪查。

十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執行機關(構)、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就本規範各項執行內容定期召開聯繫檢討會議。

十七、加害人有接受處遇計畫之意願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其確屬經濟困難者,得依規定向前開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處遇計畫部分費用。

十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執行機關(構)、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應置專責聯絡窗口,負責本法有關加害人處遇計畫聯絡事宜。 前項專責人員聯絡資料,應通知各相關機關(構)。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服務項目名稱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服務業務聯絡窗口綜合規劃組聯絡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6807傳真號碼02-23615279電子信箱意見信箱服務內容說明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執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處遇內容包括: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輔導、治療。
二、111至112年度,本中心公告委託由「培靈醫院」、「財團法人旭立文教基金會」、「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團法人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國立中正大學」、「三總北投分院」、「利伯他茲諮商所」共7個單位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服務。服務對象【第一類】法院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第二類】犯家暴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付保護管束者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
【第三類】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
【第四類】檢察官緩起訴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未完成處遇,由中心移送地檢署後再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