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 算資產嗎

人寿保险免税,大家基本都知道。可是细说起来,这到底是免什么税?大多数人恐怕是迷糊了。
 第一:人寿保险的身故赔偿金,保单受益人免交收入所得税(Income tax) 
保單 算資產嗎
这里要提醒下:一般退休账户401K(包括403B)里面的钱,一旦人过世,会立即转给继承人,算做继承人的收入,需要一次性把税交了,剩下的钱才会给继承人。
那为什么人寿保险不算做收入呢?
道理很简单:假如你有一栋房子,买了房屋保险。某天不幸房子被火烧毁了,保险公司赔你保险金,这保险金应该算你的收入吗?当然不算!因为你的房子没有了,这个保险赔偿金是补偿这个房屋损失的钱,是Replacement而已!
运用在人寿保险上是同样的道理。假设被保险人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他如果发生不幸的话,身故赔偿金实际上就是代替他这个人来继续为家庭做经济贡献的呀。
这就是人寿保险的身故赔偿金不算成收入所得的真相。
 第二:以贷款方式从人寿保险里取出的钱,不算收入,也不用交收入所得税
保單 算資產嗎
有些经纪人在推销人寿保险的时候,一些关键的细节没有说清楚,比如在这点上,就有意无意地模糊成“从人寿保单里取钱免税”。
有储蓄投资功能的保单才能有钱可以取。钱能取多少是根据保单的现金值(Cash Value)来决定的。
为什么要强调保单贷款呢?原因是,本来人寿保险身故赔偿金是人过世后留给受益人的,而现在我们所谓可以自己先用,实际是向我们的保单受益人提前去“借”身故赔偿金来用。“借钱“的抵押物就是保单的现金值。所以这也就是为什么保单能够“用”的钱一定是在现金值的数额之内。
美国的保单,这个借款的利息,有的公司是固定的,算下来净利息不到1%,甚至有的为0!还有的公司更好,你还可以吃利差,一边借钱一边赚钱。
对比下其他的投资,无论你是买股票买基金,赚租金,都得算做投资收益,纳入收入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遗产税问题
保單 算資產嗎
这里面有两种情况: 
情况一:外国人购买寿险
无论受益人的身份/国籍,只要投保人是非美国人,寿险理赔受益金免于遗产税。
相比起外国人在美国购房,一旦人过世,房子要被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外国人的遗产税免税额只有6万美金,遗产税税率大约为40%)。
情况二:美国居民购买寿险
如果是一个单单的人寿保险,保险持有人(Policy
Owner)是自然人,
人过世之后,身故赔偿金是算入遗产税的。
假设寿险受益金额加上其海内外资产超过当年的遗产税免税额(2018年为1100万美元),超出部分需缴纳遗产税。如果超出部分多过100万美元,现联邦遗产税税率为40%。
对于大部分家庭,离这门槛还远着呢。假如你还是担心财产太多,会有遗产税的问题,那也还有各种解决之道。关于这种可以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税务问题或者降低税款额度的方法就是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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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前停看聽!徹底了解投資型保單稅務議題,讓財富傳承更順利

近來隨著國內外股市不停升溫,越來越多人選擇透過購買投資型保單進行財富傳承規畫,主要係因投資型保單同時結合了「壽險保障」及「投資收益」的功能,藉由設置「一般帳戶」及「投資帳戶」兩個帳戶,將投資金額與保險公司的帳戶分離,讓要保人在承擔投資風險賺取投資收益的同時也能保障其應享有之保險給付。然而,對於投資型保險給付可不可以節稅,不但多數民眾搞不清楚,連銷售保單的保險業務員、銀行理財專員也是一知半解;因為業務員可能會為了推薦保險,過度強調節稅功能。

就投資型保單之性質來看,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係由要保人承擔投資風險;保險人並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應專設帳簿,記載要保人投資資產之價值,與保險人之其他資產分開設置、單獨管理;又依保險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因此,投資型保險之投資帳戶與一般保險應有之危險移轉與風險分散功能有所不同。基於租稅中立原則及實質課稅原則,其課稅待遇應與一般投資一致。

也由於投資帳戶與保險帳戶分離,針對投資帳戶金額的課稅問題其實已經爭議多年,財政部在98年11月6日正式發佈台財稅字第09800542850號令,規範99年1月1日後所訂立的投資型保單契約,針對投資帳戶的收益及孳息計入要保人的所得課徵所得稅,對於課稅前已經成立的投資型保單,則不溯及既往不適用新的課稅原則及內容。那到底投資型保單應如何課稅?就讓本文帶你一同來了解。

投資型保單帳戶收益可以免稅嗎?

投資帳戶各項投資產生之收益,例如存款產生之利息、投資基金獲配之利息、處分或贖回基金賺取之差價,要保人可自行決定繼續留在投資帳戶進行投資或依契約約定申請部分提領,與一般銀行存款之利息,存款人可決定留存於帳戶或提領運用,尚無差異,要保人對於該等收益可自由處分運用,故不論是否經提領運用,均屬已實現之所得。故投資型保單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要保人應於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茲彙總投資型保單常見連結標的收益和所得類型如下表所示。    

另提醒注意,投資型保單中,許多人常會進行投資標的的「轉換」,例如將境外高收益基金轉換為境外指數型基金,因將基金轉換投資標的就是贖回原基金再投資其它基金,雖未有現金收付的情形,因已經實現原基金收益或損失,即應依規定申報及計算其應繳之稅款,這也是一般要保人常忽略的地方。(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05號判決參照)

國內所得

標的

收益類型

稅率及內容

是否需申報

國內債(票)券、證券化商品之利息或結構型商品

分離課稅所得

10

X

國內貨幣帳戶

利息所得

併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並適用27萬元儲蓄特別扣除額

V

國內上市櫃股票、國內股票型基金或ETF

贖回/轉換的處分損益

國內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不得自所得額中扣除

X

配息-利息所得

併入要保人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並適用27萬元儲蓄特別扣除額

V

配息-股利所得

股利所得計入綜合所得課稅,並按股利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或採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

V

海外所得

標的

收益類型

稅率及內容

是否需申報

境外基金、境外ETF、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境外連動債、外國上市櫃股票及公司債等

贖回/轉換的海外財產處分損益

海外所得達100萬以上需計入最低稅負制;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與損失可於當年度互抵

V

配息-海外利息所得

海外所得達100萬以上需計入最低稅負制

V

配息-海外股利所得

海外所得達100萬以上需計入最低稅負制

V

「保單帳戶價值」給付可以不課徵遺產稅嗎?

關於投資型保單之死亡保險給付,是否常如保險業務員所說,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常有爭議。依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有關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立法意旨,係指一般正常社會情況下,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才能適用,主要係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而投保,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始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但並非鼓勵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遺產稅。故財政部於99年7月26日發布台財稅字第09900210080號函,就適用「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投資型保單,其死亡給付所涉遺產稅之課徵,請參照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05號判決及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930024324號訴願決定書意旨辦理。

至於「保單帳戶價值」,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因該部分非以「人壽」為保險標的,而係以「投資理財」為主要目的,被保險人需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與保險意旨係為分散風險、危險分擔之精神不符,故不適用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這部分的保險金,應納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

我們的觀察及建議

由前說明可知,自99年1月1日起之投資型保險契約,契約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之收益,要保人應於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分別計算要保人之各類所得額,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若要保人欲透過購買投資型保單進行資產傳承規劃,可以利用現行國內證券交易稅免徵之租稅優惠,選擇投資國內之標的,或是善用海外所得100萬元及基本所得額670萬元之免稅額度,妥善規劃收益實現之時點,以達到減輕稅負之效果。此外,「保單帳戶價值」部分的保險金,基本上應納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並注意稽徵機關實質課稅原則之認定。若遇到較複雜之個案,仍建議讀者諮詢稅務專業之建議,讓財富傳承更順利。

保險是資產嗎?

網友對於原PO的提問有不同見解,有人認為保險理賠「跟樂透彩券一樣」,應列為負債;但多數人認為保險不能算是負債,應轉嫁風險、保護資產的工具,屬於避險資產。 也有人建議事情不要一刀切,保險難以歸類於資產負債,檢視帳務時將保費列於「固定支出」比較好理解。

保單資產是什麼?

什麼保險資產 保險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保險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保險企業帶來經濟效益。

保險算負債嗎?

储蓄型保险属于资产,消费型保险属于负债

保險負債是什麼?

保險公司的負債主要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等。 其中未決賠款的估算比較困難,特別涉及到責任範圍、損害程度的比例存在爭議或最後由法庭判決等情況時,往往要經過時間,因此負債數額的估算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