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 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院工程會日前預告修正政府採購法,不須公告、逕行洽購的小額採購金額上限從10萬提高至15萬元;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公告金額上限,則從100萬提高到150萬。最快10月底上路。由於上限放寬且一口氣調整50%,公部門採購單位直呼「解套了!」在野黨擔心衍生弊端,要求召開公聽會。 採購法訂定小額採購、公告金額,目的在讓公部門採購較有彈性,但近年屢有調高上限金額呼聲。工程會強調,該辦法已20年未調高,修法是為是考量國內物價變動、參酌國際標準,並兼顧採購效率。 不過,一位政治公關界人士表示,圈內聽到第一個反應肯定都是「以後更好辦事了」。小額採購不用公開招標,愛給誰就給誰,實務上最常見的做法就是,若完成公家單位一些不容易的案子,之後類似領域的小案子,會有「一定默契」能順利得標。上限放寬,形同加大可操作的槓桿。但不可諱言,藏汙納垢勢情事,也會隨之提升。 另一名行銷人士則說,網路行銷標案多以10萬元為單位,但往往加稅金都會正好超過一些,只能自行吸收;若放寬到15萬,「就解套了」;超過100萬的網路社群平台勞務委託案,也不用再公告。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表示,一下調整50%是大開方便之門。過去通貨膨脹,民進黨聲稱控制得宜,現在為了調整又改口,根本便宜行事。全案應充分溝通、開公聽會及找地方政府討論,否則此門一開,往後可能衍生更多弊端,不可不防。 提問內容: 您好,今天去公訓處上課,工程會廖訓詮老師說明10萬元整屬於小額採購,逾公告金額1/10、未達公告金額者才要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想請教本府的規定也是這樣嗎? 答覆內容: 林小姐您好:有關您的疑問答覆如下: 臺北市政府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