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 採購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訂定「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各義務採購單位採購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物品與服務項目,年度應達 5%之比率。各義務採購單位應將執行採購項目、總金額等資訊登載於內政部「義務採購單位網路資訊平台系統」,年度執行成效未達5 %者,除應敘明理由與檢討成效外,亦將受到懲處。二、本校各單位若採購所提供之所定物品與服務項目時,屬『印刷類』者(逾10萬元除外),各單位應依規定優先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採購,其他類別如『食品(便當、餐盒)類』、『清潔服務類』及『洗衣服務類』等,亦請配合法令及及扶助弱勢之社會責任率先採購之。

 ➡ 有關執行優採,本校各單位應行配合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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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19更新)

洽辦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服務內容
為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團體所生產之物品及可提供勞務,獲得更多銷售及服務機會,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規定,於94年10月12日訂頒「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另於97年1月23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715330號令修正發佈「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並建置『優先採購網路資訊平台』供各義務單位購買及統計之用。

服務對象
本市各身障福利機構團體及各義務採購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