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按勞動部107年5月17日勞動條1字第1070130761號函修正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年資滿半年者公式:(6個月正常工時總計)/((52*40+8)*0.5)*3天*8小時(日正常工時) 假設一,員工小陳工作時間「每週工作一、三、五,每日上班八小時」年資滿半年時特休時數計算如下: 假設二,員工小許工作時間「每週一至週五、每日上班三小時」年資滿半年時特休時數計算如下: 假設三,員工小丁每週排班正常工時固定20小時,年資滿半年時特休時數計算如下: 建議事業單位自選小數點幾位後無條件進位計。 部分工時人員、工讀生、時薪人員的特別休假日,有哪些規定你要知道的 ? 按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 (107/5/17版) 請假相關權益 (三) 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如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 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 6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 不足 1 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1、部分工時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的期限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2、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依比例計給之。 3、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 ,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 4、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 ( 個別勞工 ) 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原請休年度工資 ) 。 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而未休畢 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結清並折發工資,不得再遞 延至下一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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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結果: 上一頁 下一頁 工讀生也會有特休假嗎?天數該如何計算呢?Workforce勞動力量2020-10-21T09:50:21+08:002019 年 3 月 9 日|休假與請假| 一般的工讀生在法令上大多為「部分工時人員」,我們前面曾提過,工讀生的所有權益是與一般員工相同的,但有關請假或特休的天數,會依照實際出勤時數占全時勞工的比例換算。舉例而言,如果一名工讀生每週工作時間為20小時,因為占全時工作者的時數比例為二分之一(20小時/法定工時40小時),因此當一般員工年資滿半年有3天的特休時,該名工讀生則會有1.5天的特休天數(或換算成12小時),詳細規定可參考「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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