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震設計規範110

內政部111.6.14台內營字第1110810765號令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94.12.21台內營字第0940087319號令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100.1.19台內營字第0990810250號令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111.6.14台內營字第1110810765號令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

耐震設計規範110
目 錄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靜力分析方法 、圖表
第三章 動力分析方法
第四章 附屬於建築物之結構物部分構體、非結構構材與設備之地震力
第五章 雜項工作物結構之地震力
第六章 結構系統設計詳細要求
第七章 耐震工程品管
第八章 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與耐震補強
第九章 隔震建築物設計
第十章 含被動消能系統建築物之設計
第十一章 其他耐震相關規定

參考文獻
附錄A 耐震工程品管
附錄B 懸吊式輕鋼架天花板耐震施工指南
附錄C 挫屈束制支撐構件性能試驗

法規公告

耐震設計規範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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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震設計規範110
耐震設計規範110
耐震設計規範110

預告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

內政部110.5.12台內營字第1100807986號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1條之1。

三、「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頁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704
(四)傳真:02-87712709
(五)電子郵件: 這個 E-mail 地址已經被防止灌水惡意程式保護,您需要啟用 Java Script 才能觀看

發布日期: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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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自民國95年以來,陸續邀集國內之學者專家以及業界與主管機關代表,成立「規範研究發展委員會」,定期開會討論耐震設計規範相關議題,研擬改進對策以解決工程實務需求,期以落實修訂國內之耐震設計規範使其更為合理完善。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

自委員會開會以來,持續針對現行版耐震設計規範議題進行研擬與檢討,目前經國震中心幕僚小組擬定的議題有建築物規範之週期上限係數之調整、地盤分類標準、建築物之間隔規定、液化潛能判定所採用之地表水平加速度、臺北盆地設計地震微分區修訂以及隔、制震規範修訂等,均已經委員會討論決議後,送請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等)審議修訂通過,並公告施行。[連結至營建署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網站]

修訂條文之草案

國震中心目前送請內政部營建署審議中之「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之修訂條文草案,尚有以下幾案:

  1. 近斷層設計地震、工址放大係數公式與地盤分類相關條文、土壤剪力波速經驗式相關條文修訂
  2. 其他耐震相關規定:土壤液化修訂
  3. 既有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與耐震補強條文修訂
  4. 隔震相關條文修訂
  5. 動力分析加速度反應譜係數修訂
  6. 雜項工作物結構之地震力修訂
  7. 用途係數條文與解說修訂

以上修訂建議提供各界參考,惟上述草案皆在審議中,並非現行之法定耐震設計依據,且最終版本應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告為主,還請注意。

耐震設計規範110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512
台內營字第1100807986

主 旨:預告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41條之1

三、「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pam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 地址:臺北市八德路2342

() 電話:02-87712704

() 傳真:02-87712709

() 電子郵件:

部 長 徐國勇

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部分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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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構造採用靜力分析方法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適用於高度未達五十公尺或未達十五層之規則性建築物。

二、構造物各主軸方向分別所受地震之最小設計水平總橫力V應考慮左列因素:

(一)應依工址附近之地震資料及地體構造,以可靠分析方法訂定工址之地震危害度。

(二)建築物之用途係數值(Ⅰ)如左;建築物種類依規範規定。

1.第一類建築物:地震災害發生後,必須維持機能以救濟大眾之重要建築物。

I=1.5。

2.第二類建築物:儲存多量具有毒性、爆炸性等危險物品之建築物。

I=1.5。

3.第三類建築物:由規範指定之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之建築物。

I=1.25。

4.第四類建築物:其他一般建築物。

I=1.0。

(三)應依工址地盤軟硬程度或特殊之地盤條件訂定適當之反應譜。地盤種類之判定方法依規範規定。使用反應譜時,建築物基本振動周期得依規範規定之經驗公式計算,或依結構力學方法計算,但設計周期上限值依規範規定之。

(四)應依強度設計法載重組合之載重係數,或工作應力法使用之容許應力調整設計地震力,使有相同的耐震能力。

(五)計算設計地震力時,可考慮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之類別、使用結構材料之種類及韌性設計,確認其韌性容量後,折減設計地震及最大考量地震地表加速度,以彈性靜力或動力分析進行耐震分析及設計。各種結構系統之韌性容量及結構系統地震力折減係數依規範規定。

(六)計算地震總橫力時,建築物之有效重量應考慮建築物全部靜載重。至於活動隔間之重量,倉庫、書庫之活載重百分比及水箱、水池等容器內容物重量亦應計入;其值依規範規定。

(七)為避免建築物因設計地震力太小,在中小度地震過早降伏,造成使用上及修復上之困擾,其地震力之大小依規範規定。

三、最小總橫力應豎向分配於構造之各層及屋頂。屋頂外加集中橫力係反應建築物高振態之效應,其值與建築物基本振動周期有關。地震力之豎向分配依規範規定。

四、建築物地下各層之設計水平地震力依規範規定。

五、耐震分析時,建築結構之模擬應反映實際情形,並力求幾何形狀之模擬、質量分布、構材斷面性質與土壤及基礎結構互制等之模擬準確。

六、為考慮質量分布之不確定性,各層質心之位置應考慮由計算所得之位置偏移。質量偏移量及造成之動態意外扭矩放大的作用依規範規定。

七、地震產生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應予限制,以保障非結構體之安全。檢核層間相對側向位移所使用的地震力、容許之層間相對側向位移角及為避免地震時引起的變形造成鄰棟建築物間之相互碰撞,建築物應留設適當間隔之數值依規範規定。

八、為使建築物各層具有均勻之極限剪力強度,無顯著弱層存在,應檢核各層之極限剪力強度。檢核建築物之範圍及檢核後之容許基準依規範規定。

九、為使建築物具有抵抗垂直向地震之能力,垂直地震力應做適當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