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是什麼意思?

我們總是說著要配合一例一休、一例一休!「休」我們都知道是休息日,那麼「例」又代表什麼意思呢?排班都只有休息日沒有例假日又是對的嗎?就讓小編來告訴你/妳它到底是什麼意思!對雇主跟勞工又有什麼權益吧!!

一例一休是什麼意思?

新聞來源:ETtoday新聞雲(108/11/29)

自從勞動部在105年12月21日實施「一例一休」之後,很多人其實對於「一例一休」到底是什麼意思,依舊對這條法令霧煞煞,其實就是在勞動基準法第36條中所說的▼

勞基法第 36 條 – 「一例一休 = 七休二」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其實就是等於一個禮拜七日至少要休兩天,那麼我們都知道禮拜六正常是休息日,那麼例假日又是什麼意思呢?

例假日:意指勞工最多工作六天後必須得放假一日,也就是早期說的「七休一」,除非是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才可以讓員工在例假日出勤。所以雇主跟勞工要小心排班或上班有沒有連續工作超過六天,有的話就要注意可能會違反法令,或是有不必要的風險存在唷!(PS: 即便是加班都是不可以超過六天的!!)

雇主要小心勞工出勤的上班時間是否有超過法令規定的情況,勞工當然本身也要注意,可是如果遇到堅持要上超過六天工作天數,有違反勞基法的風險,勞工可是要保障自己的權益,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這可是勞基法裡面對於勞工保障的天條呀~~

勞基法第 14 條 – 「勞工資遣雇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 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當勞工主張此法條,雇主不僅僅是要給予勞工資遣費,如果被主管機關查核屬實,還有可能要面臨罰鍰的風險!所以雇主勞工都要保障自己的權益,達到雙方的勞資和諧,對於雙方才會有利唷♥

★ 小編溫馨提醒 ★
一例一休在最常違反勞動基準法的法條裡,可是排行前十名!但除了一例一休之外,最常違規的還有「出勤明細未保存五年」、「加班費未給」、「未投保勞健保」…等等。
提醒雙方!當雇主應徵員工或勞工到一間公司上班的時候,切記一定要記得到職日當天就要投保社會保險(如勞保、健保、勞退等),如果未保勞保的話,依照「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勞工保險加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哦!

105年1月1日開始全面實施週休二日制度,從原本的2週84小時修改為每週40小時,因應工時的減少,亦刪減了7天國定假日。 但因為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問題就在這,因為修法刪除了勞工7天國定假日,卻仍維持了(7休1)7天1例假,並未強制規定休2天,所以雇主仍可能使勞工每日工作6小時40分鐘,每週仍工作6日,一樣是每週40工時,所以導致勞工還是沒有實質週休二日。

遂於105年底制訂了一例一休的制度,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休息日得出勤,但工時及加班費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這種算法讓勞資雙方都不滿意,因資方成本太高,導致勞工很難有加班機會。 於是107年3月1日起,休息日之工時及加班費改成核實計算,也暫時讓勞資之間取得一個平衡點。

1. 例假:雇主如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 件,不得要求勞工於例假工作,於例假上班時,雇主需付雙倍工資並予以補假。

2. 休息日:只要勞資雙方協調好,雇主即可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工作,雇主只需要付加班費,不需補假。

也就是因為這樣,許多勞工原有的休假日被資方隨意調動要求加班,導致還是有不少勞工一樣沒有週休二日。

2.七休二(例假之規定):

(一)原則: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所稱之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週期之起迄由勞資雙方約定,並依曆連續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亦不因跨月而重行起算。勞雇雙方依需求於各週期間妥適安排出勤,惟雇主依2週、8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之行業因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進行例假之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最多連續工作12日)

(二)例外:例假之彈性調整

1.實施程序及方式:如屬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勞動部指定符合特殊型態及調整之條件,而得彈性調整例假之行業,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勞工之例假。

2.報送備查程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至遲應於開始實施例假彈性調整之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為方便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提供勞動部建置之「線上備查系統」供參。

3.延長工時(加班之規定):

(一)原則: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二)例外:加班彈性調整—加班時數總量管制

1.實施程序及方式: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加班時數得採3個月總量管制,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2.報送備查程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加班彈性調整之前一日,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為方便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提供勞動部建置之「線上備查系統」供參。

*勞基法連續上班日數規定:

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所稱之例假,係以每7日為一週期,週期之起迄由勞資雙方約定,並依曆連續計算,不得任意變更,亦不因跨月而重行起算。勞雇雙方依需求於各週期間妥適安排出勤,惟雇主依2週、8週彈性工時指定適用之行業因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等進行例假之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6日。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14休2,包含休息日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二週、八週及四週彈性工時適用行業如下表所示。

一例一休是什麼意思?

一例一休是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