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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別忘了調整保單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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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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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打拼了一輩子除了將財富捐獻給慈善團體之外,他仍希望留下一部分財產給下一代,且合法節稅。

近年來,實質課稅原則是稅捐機關打擊稅捐規避的利器。實務上,國稅局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之案件爭訟不斷,因此瞭解國稅局及法院對於實質課稅原則之運用及見解,絕對是進行稅務處理的第一要務;很多過去認為尚屬安全的規劃,卻在實質課稅原則下,逐一被要求補稅,甚至被處罰。

保險規劃方面最常見的就是,要保人、受益人如何填寫,資金流程如何規劃,才能達到合法節稅的效果。過去規劃保單的觀念須隨著法規的改變隨時調整,才能避免事後被稅捐機關要求補稅及繳交罰款。

我們針對不同的要保人、被保險人、生存受益人、身故受益人等保單的模組,依現行法令規範來一一分析。 

一、父或母自己繳保費,自己領生存給付,不用繳交所得稅,所以沒有贈與,也不必繳交贈與稅。因為,要保人等於生存給付受益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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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合一般的壽險身故保障保險,沒有違法之虞,但如果是屬於死亡前投保、躉繳投保、高齡投保,或帶病投保,國稅局極可能以實質課稅原則將這筆死亡給付計課遺產稅。

父或母身故後,子或女領取死亡給付是免課遺產稅,因要保人與受益人為不同人,新台幣3330萬元以上的死亡保險金,要依照最低稅負制繳納所得稅。 

二、父或母自己繳交保費,生存受益人子或女領取保險給付,領回的生存金視為父或母當年度對子或女的贈與,父或母應繳交贈與稅,可以扣除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20萬元;當年度沒有其他贈與,子或女所領取的保險給付在220萬元以下,不會被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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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保人與生存金受益人為不同人,如果保單在95年1月1日之後簽訂的保單,子或女領取生存給付時,不論金額為多少,都要全額列入子或女的最低稅負,保險公司也必須主動通報國稅局,保單容易被查核到,最低稅負制有670萬元的扣除額,這樣的規劃並不建議。

若父或母身故,子或女領取死亡給付雖然不課遺產稅,但由於實質課稅原則,95年1月1日後才簽訂保單,死亡給付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應計入最低稅負制的加項。 

通常這類型保單都是活到老領到老的保單,一般保險業務員都可這樣建議規劃;以父或母當要保人掌握保單的主控權,要保人可隨時解約領取解約金,也可變更生存金受益人,而子或女當被保險人,生存金也可以領得比較久,又稱為三代保單,可以領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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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父或母自己繳保險費,生存保險金由父或母自己領取當作退休生活費,保險給付不用繳所得稅,也沒有贈與,不用繳交贈與稅,要保人等於受益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子或女若身故,父或母領取死亡給付,不須課遺產稅,要保人等於身故受益人,也沒有最低稅負制之適用。

父或母可以在中途將要保人變更為子或女,生存受益人也同時改為子或女,這種狀況視同直接贈與,必須依照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父或母對子或女的贈與。

若要保人中途死亡,被保險人子或女仍健在,此張保單將繼續有效,保單價值準備金就要列為父或母的遺產課遺產稅。

四、要保人與生存給付受益人為不同人,子或女領取的生存金若超過220萬元,父或母就必須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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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被保險人子或女身故,死亡受益人父或母領取的保險給付不課遺產稅,且這類型保單的要保人等於受益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投保這類型的年金保險,父或母若是採躉繳將保費一次繳清,在子或女尚未領取年金前,都不算贈與,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此時國稅局若查獲,不必補稅,建議把要保人由父或母改為子或女,而變更要保人是屬於贈與,需繳交贈與稅。

若是人壽保險,父或母在繳費期間身故,必須依照保單價值準備金申報遺產,繳納遺產稅,以避免受罰。

五、保單的要保人與生存金受益人都是子或女,沒有贈與,也不適用最低稅負。父或母領取子或女的死亡保險金時,免課遺產稅,因受益人非要保人本人,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必須依照最低稅負制的規定計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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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母先贈與子或女現金,子或女再繳納保險費,等於直接贈與,只要繳費金額每年超過220萬元,就要補稅並處罰。

若為躉繳年金險,且由父或母代替子或女繳保費,則間接贈與已經發生,只要父或母在七年內死亡或被清查銀行資金往來,這張保單就有被查獲的風險。

因此,父或母要把資金移轉給子或女,最快的方式就是透過躉繳年金,但前提是父或母沒有被查稅及短期內死亡的可能,且子或女若能在躉繳保費七年後才開始領取年金,將是最有利移轉資產的保險規劃方案。

本文針對各類型的保單關係人的填寫一一說明,專業的保單設計是複雜的,且須依照現行的贈與稅、遺產稅及最低稅負制的法令規範下,加上實務經驗及客戶個案來做出適當的契約變更。因此,請讓專業顧問為您提供最有利的保險規劃方案以避免事後遭到補稅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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