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一、規範目的 二、學校訂定之程序
三、學校訂定之目的與原則 四、定義
五、大學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六、專科學校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八、對特殊教育學生輔導與管教規定之訂定 九、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之準用規定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十、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十一、平等原則 十二、比例原則 十三、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十五、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十六、對學生與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及溝通 十七、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十八、對學生之輔導 十八之一、學校對教師之協助 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二十、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 任,得通知監護權人,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二十三、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 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 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 為或事實狀況。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二十七、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二十八、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二十九、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三十、違法物品之處理 三十一、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三十二、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三十三、學生之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 三十四、脆弱或危機家庭學生之處理 三十五、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三十六、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三十七、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三十八、禁止體罰 三十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四十、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四十一、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四十二、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四十三、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四十四、申訴之提起 四十五、申訴案件之處理 四十六、申訴評議之執行 四十七、學校之協助處理紛爭 四十八、學校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