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復康巴士服務辦法 1.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1010404150A號令發布 2.中華民國 102年5月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 第1020375276A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為提供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及短暫性行動不便民眾之交通運輸服務,以促進其社會參與,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第 3 條 復康巴士接送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對象、時段、優先順序、申請期限及受理申訴方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4 條 本服務項目: 一、小型復康巴士:就醫或社會參與。 二、中型復康士:休閒旅遊、會議或集會等集體性活動。 第 5 條 本服務小型復康巴士乘載數以四人為限及二輛輪椅;中型復康巴士乘載數九人及五輛輪椅。 本服務範圍小型復康巴士為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及至臺灣高速鐵路嘉義太保站;中型復康巴士接送起迄點應有一端位於本市境內。 前項小型復康巴士服務範圍,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擴大之。 第 6 條 本服務計費方式小型復康巴士如附表一:中型復康巴士如附表二。 第 7 條 首次申請本服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小型復康巴士: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四)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應檢具六個月內醫 生開立需乘坐輪椅之證明。 (五)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之低收入戶者,應檢 具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二、中型復康巴士: (一)申請表及活動之相關文件。 (二)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相關社會福利機構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符合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一者,其相關資料影本。 第 8 條 已申請本服務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應扣點載計並取消當日服務: 一、於用車當日取消服務,未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致影響其他服務對象權益,扣計一點。 二、預定用車時間十五分鐘後,未抵達申請地點候車,經司機電話聯繫後,不能立即抵達並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致影響後續服務班次,扣計一點。 前項扣點累計達五點者,自翌日起十四日內停止其申請服務。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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