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 途中 車禍

勞工下班途中出車禍,能算職業災害?同時雇主也有責?《勞工保險條例》不僅規定上班時間之職業傷害,上下班途中也可能主張通勤事故或職業傷害。雇主「無過失責任」原則上都應為勞工職災負擔補償責任。那麼下班出事,所有類型事故都能叫老闆扛嗎?

文/施宇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Tips:老闆可能比你父母還要擔心你的行車安全

前陣子一則引起社會議論的案子,台南有一名66歲的大夜班保全,在清晨下班後想說到附近的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沒想到竟然在吃完返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導致他頭部受有嚴重損害,於是他便在2014年向勞保局申請總共17萬9千多元的職業傷害及醫療給付。

但沒想到遭勞保局認為他下班後順路回家的路線上明明就有各式中西式早餐店,偏偏要多繞5分鐘的路程跑去吃鹹粥,認為這已經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徑」為由拒絕,可是到了法院卻大逆轉。

法官說:「一位長年住台南的年長者,值夜班後,早上7點下班後順道去喝一碗台南傳統美食鹹粥當作早餐,確屬一天的小確幸,亦為台南年長者的習性,並不為過,應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被告執意認原告可以選擇到其他路線的早餐店用餐,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考,未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地區性的特質所致,自非可採。」判決勞保局應該給付給保全職業傷害給付……

本來以為不吃早餐是一件很Rocker的事,現在知道吃早餐還可算是職業傷害,可以請領勞保或要求老闆負責……明天開始還不吃爆!

原來下班途中出車禍,也能算職業災害

在勞動基準法(勞基法)有關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中,勞工若是遇上職業災害,導致自己有醫療費支出,或是因療養而暫時無法工作時,老闆有義務要給勞工一筆補償費,讓員工好好安心養傷。 勞基法雖規定勞工遇上職業災害時,雇主應負擔補償責任,但什麼是職業災害卻沒有在法律中做明確定義,不過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1]中有提到,上下班途中(適當時間內),通勤過程所受的傷害也是一種職業災害。

法院的見解也指出,解釋職業災害應該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工不僅於上班時受傷或職業病才算職業災害,甚至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時,勞工也可以主張通勤事故或是職業災害,雇主要依勞基法負擔補償責任[2]。

可以請勞保也可以跟雇主要求補償、兩邊都撈嗎?

或許不少老闆會質疑員工下班後既然無法管控他的行為,為何下班後出了事情還要負責?這是因為勞基法中,雇主的「補償責任」是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不管雇主在防範職災事故上有沒有過失,即便沒過失,雇主原則上都應該為勞工的職業災害負擔補償責任。

不過,若是雇主平常依法都有幫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勞保),因為勞基法的規定是:員工如果因為同一職災事故,也能依勞工保險條例請求給付「職業傷病補償金」時,雇主便可以要求就原先已支付的補償費來抵充,所以除非勞保的給付部份不足,否則勞工是沒有辦法一面請領勞保、一面又跟老闆伸手要錢的哦。

所以雇主如果有乖乖替勞工繳勞保費用,還是有好處的喔!等於一大部分的補償費用(約5~7成)仍是由國家負擔,也分散了雇主職災補償風險。

所以下班出事了,都可以有老闆替我扛?

當然不是囉!否則這樣以後誰還要當老闆?勞工可別因此覺得下班後的任何事故都可以叫雇主負擔補償責任喔,若是勞工在下班途中後另外從事「非日常生活所需之私人行為」,例如下班後上陽明山看夜景、揪友夜唱等行為,顯然並非個人日常生活之行為,這種情況下如果出事了,過往法院就認為,這種時候已經脫離雇主依勞基法保障員工的合理範疇[3],所以雇主不用負責。

反之,若是個人在下班途中去做一些日常生活上必要的行為,例如順路買菜、加油、接送小孩下課等,且從事的時間極為短暫,原則上也都可以被當作是合理的日常生活行為,出事了,雇主還是有補償責任的問題。 不過,員工發生事故前所做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的日常生活行為」?還是有許多模糊的空間,很多時候需要由法院依個案情形判斷,所以說下班後沒事還是早點回家啦~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勞保局提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供職保被保險人以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死亡或醫療給付時填寫,以利申請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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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供職保被保險人以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死亡或醫療給付時填寫,以利申請給付。

    申辦資格

    職保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死亡或醫療給付者.

    申辦流程

    • 1

      填妥陳述書並備妥應備文件。

    • 2

      填寫好給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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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臨櫃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參考資料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
    電話:(02)23961266
     傷病給付科 #2236,傳真:(02)23569046
     失能給付科 #2250,傳真:(02)23568938
     死亡給付科 #2263,傳真:(02)23415731
     醫療給付科 #2272,傳真:(02)23975367
    職災補助及追償科 #2899,傳真:(02)23911925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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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保局提供「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供職保被保險人以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死亡或醫療給付時填寫,以利申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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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保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死亡或醫療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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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妥陳述書並備妥應備文件。

    • 2

      填寫好給付申請書。

    • 3

      以郵寄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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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職業災害給付組
    電話:(02)2396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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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給付科 #2263,傳真:(02)23415731
     醫療給付科 #2272,傳真:(02)23975367
    職災補助及追償科 #2899,傳真:(02)2391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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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是一名白領上班族,有一天她因為晚上熬夜追劇早上起晚了,從捷運站出來時,眼看只剩5分鐘就遲到,於是飛奔下樓梯,沒想到一個不小心踩空,從樓梯上滑落,導致成左手挫傷、右腳踝嚴重扭傷,必須在家休養15天…。


台灣理財規畫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長葉俊佑指出,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的認定。「職業災害」一詞有出現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勞動法規中,不過各法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因立法目的不同而有差異。

舉例來說,上下班「通勤災害」不是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的職業災害,但在一定條件下,卻為勞動基準法或勞工保險條例所認定之職業災(傷)害。而什麼樣的條件屬於符合「通勤災害」呢?

1.時間:上下班時間所發生的意外事故,合理的通勤時間為1小時以內。
2.地點:上班「必經途中」所發生的意外事故。
3.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
4.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葉俊佑進一步指出,針對上下班通勤所發生的意外事故中,地點是不能先到家→公司以外的第三地點,除非是雇主要求,比如說長官指示先到某處去取文件,再進公司。

買早餐、接送小孩,也在通融範圍
另外,若是上下班途中順道買早晚餐、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或是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都在勞保局目前可通融,屬於通勤傷害的部分。

此外,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所以小美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其傷害情況可以向勞保局請領「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或「職業災害傷病給付」。
葉俊佑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需要門診或住院時,可向投保單位領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急診與門診使用)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住院使用),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

此有2項優點:1.可免繳交全民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2.享有普通膳食費、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

職業災害傷病給付則分為「普通傷病給付」以及「職業傷病給付」,兩者皆是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導致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或職業傷病補償費,值得注意的是,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從上述案例來說,小美的情況已符合職業災害,且在家休養半個月沒有拿到薪水,假設她住院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萬6,000元,那麼她可以領到1萬80元【3萬6,000元÷30×70%×12天(15天-3天)=1萬80元】的勞保傷病給付。

上班途中車禍算工傷嗎?

這雖然是私人生活行為,但勞工保險局或法院會判斷行為是否為勞工日常生活所必需,如果是,在通勤途中從事該私人生活行為時所發生的事故,就可能被認定為能領取職災保險給付的職業災害。

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如何申請職災?

職保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死亡或醫療給付者..
填妥陳述書並備妥應備文件。.
填寫好給付申請書。.
以臨櫃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上下班途中車禍 請什麼假?

賴秀蘭依勞動部(77)臺勞安字第03540號函釋:「勞工於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遭受災害,非出於私人行為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如確為職業災害,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給予勞工公傷病假。

上班途中車禍算什麼假?

得視為職業傷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10068332號函釋參照。 三、據此,貴公司員工下班時非出於私人行為,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 如係在適當時間內,以適當交通方法,無違反重大交通法令者, 應屬職業災害,公司應給予公傷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