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人數計算

定額進用制度是為了保障及促進身心障礙者之就業,以法令強制規定雇主必須僱用一定比率之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實施迄今,多數的義務機關(構)都能依法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且有不少的義務機關(構)實際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人數遠超過法定應進用人數,顯示定額進用制度已逐步落實。

一、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逐年增加,106年底實際進用人數8萬4,184人,進用率146.1%

106年底法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為1萬7,180家,法定應進用人數為5萬7,620人,實際進用人數為8萬4,184人,進用率(即實際進用人數占法定應進用人數比率)為146.1%。近年來公、私部門實際進用人數皆逐年增加,106年底實際進用人數較102年底淨增加1萬2,052人,成長16.7%;進用率亦從102年底之137.0%提升至106年底的146.1%,增加了9.1個百分點。顯示定額進用制度已獲得公、私部門之認同與支持,對於提升身心障礙者就業實有助益。(表1、圖1)

二、106年底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1,577家,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2,247人

106年底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數1,577家,占義務機關(構)數9.2%,其中公立33家,私立1,544家,分占其義務機關(構)數之0.8%、12.1%,而未達法定進用機關(構)中,法定應進用人數不足1人者(亦即僅需再進用1人即符合規定)有1,293家,占8成2,顯示大部分義務機關(構)已接近足額進用。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之義務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及促進就業各項業務經費來源之一。自開辦以來至106年底,累計已繳納244.2億元,已運用236.2億元,基金專戶餘額為83.4億元。(表2)

三、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以男性居多,占6成5;兩性皆以「45-64歲」的人數最多

106年底義務機關(構)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8萬4,184人,其中男性5萬4,302人,占64.5%,此與15歲以上身心障礙者中女性比率略低(106年底占43.9%)及女性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較低有關。觀察近3年資料,義務機關(構)實際進用男性身心障礙者皆占6成5左右,高於女性。

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年齡以「45-64歲」4萬571人最多,占48.2%,其次為「25-44歲」3萬5,480人,占42.1%。若按性別觀察,男、女性皆以「45-64歲」分別占49.3%、46.2%最高。(表3)

四、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兩性皆以肢體障礙者的比率最高

106年底義務機關(構)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以肢體障礙者3萬3,192人最多,占39.4%,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1萬2,295人居次,占14.6%,智能障礙者居第三,占11.2%,三者計占達6成5。

按性別觀察,男、女性皆以肢體障礙者分別占40.4%、37.8%最高,其次男性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占16.2%,女性則為聽覺機能障礙者占12.0%。

按年齡觀察,義務機關(構)實際進用24歲以下身心障礙者以智能障礙者占43.0%較高,其餘25歲以上各年齡別則以肢體障礙者占比較高。(表4)

五、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行業,兩性皆以製造業達2成餘最高

106年底義務機關(構)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以製造業2萬622人最多,占24.5%,其次為教育業1萬232人,占12.2%,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1萬154人居第三,占12.1%,三者合計約占4成9。若按性別觀察,男、女性皆以製造業分別占26.8%、20.2%最高,其次男性為公共行政及國防強制性社會安全占11.3%,女性則為教育業占14.5%。(表5)

六、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較多之工作縣市,兩性皆以臺北市的人數最多

六都因就業機會較多,就業資源較豐富,進用人數相對較多,106年底義務機關(構)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較多之工作縣市,以臺北市2萬3,523人最多,占27.9%,新北市9,927人居次,占11.8%,其次依序為高雄市占10.3%,臺中市占10.2%,桃園市占9.1%及臺南市占6.5%,六都合計約占7成6。若按性別觀察,男性以臺北市、新北市及高雄市較多,女性則以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較多。(表6、圖2)

七、落實定額進用制度以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勞動部為落實定額進用制度,除依法於每月20日公告未足額進用機關(構)名單,並積極推動職務再設計等各項措施,以協助身心障礙者排除職場障礙,並解決雇主進用身心障礙者的困難。而對於超額進用的績優機關(構),定期舉辦「金展獎」加以表揚,藉以增進進用意願,並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對所進用身心障礙者適應職場之協助及輔導有優良事蹟,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或未具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而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公、私立單位。

(二)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績優獎: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包括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支持性就業服務、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或職業訓練等;或依身權法第三十五條經設立許可之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機構。

1. 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者:進用 1 人得以 1 人計;重度身心障礙者, 進用 1 人以 2 人核計(未達基本工資者將不予核計)。

2. 從事部分工時人員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 2 人得 以 1 人計;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進用 1 人以 1 人核計(未達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上者將不予核計,並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

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人數計算

聯絡課室: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身障管理課
聯絡電話:(02)2338-1600分機5303、5305、5306、5308

(一)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者為3%。(例如:員工總人數X0.03再將小數無條件捨去,因此員工總人數34至66人進用1人,67至99人進用2人,100至133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為1%,且不得少於1人。(例如:員工總人數X0.01,所得數字小於1者進位為1,大於1者小數無條件捨去。因此員工總人數67至199人進用1人,200至299人進用2人,300至399人進用3人,以此類推。)

(三)前述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如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二、為加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規定之宣導,勞工局提供相關宣傳輔導措施如下:

(一)除透過廣播媒體宣導外,每年皆辦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宣導,讓公私立單位瞭解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規定,促使未足額進用單位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增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工作及穩定就業,另為鼓勵各事業單位進用身障員工,積極宣導定額僱用之相關身障就業服務措施。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