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算是勞工嗎?

目前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勞工每日8小後加班費,前兩小時1.33倍(公務員1倍),後兩小時加班費1.67倍(公務員1倍),休息日前兩小時外加1.33倍(公務員1倍),兩小時後加班費外加1.67倍(公務員1倍),休息日出勤1小時應多給4小時(2x1.33+2X1.66)(公務員出勤一小時給1小時1倍加班費),休息日出勤5小時應多給8小時(2x1.33+6X1.66)(公務員出勤5小時給5小時1倍加班費),勞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否則雇主被罰(公務員沒限制加班時數,但每日超過4小時不給錢)

勞工例假日出勤1小時應多給8小時1倍加班費+補休一天(公務員無例假日,休息日出勤1小時給1小時1倍加班費)

勞工限制每個月不能加班超過46小時是保護勞工過勞,超過雇主要被罰錢,超過部分還是要給勞工加班費。

公務員限制每個月加班費不能領超過20小時是要控制預算(明白講就是雇主(政府)不想給錢),加班超過部分只能換補休(加300小時也不管你會不會累死...就是不給你錢,隨你怎麼加),補休看的到吃不到,六個月沒休就自動消失(勞力換來的對價,憑什麼消失不見???)

加班就應該給加班費,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怕公務員加班太浮濫是管理的問題,工作太多,人太少,要去檢討改變勞逸不均的問題,現行設計對於業務量大可憐公務人員太可憐(每天晚上7-8點後去看看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等業務量大的縣市政府大樓,有多少人還在加班),工作那麼多哪有時間補休,限時6個月不補休就消失,到底是什麼道理,公務員過勞講坦白沒有任何保障,勞工過勞,雇主至少要賠償7-8百萬至1-2千萬的賠款,公務員許多人做著做著就中風走了,從來不會有人去調查是否跟工作量太多有關,現在任何事都要講公平,政府何不以身作則,告訴企業這樣給加班費企業是可以生存的,不然自己都出不起如何要求企業如此對待勞工。

利益與影響

我常常跟企業主、雇主接觸,我跟很多雇主談論到此事,雇主普遍不能認同,很多要求雇主給予勞工的福利、加班費、工資工時等等,其實政府本身是做不到的,如果政府自己都做不到,何以要求雇主給於勞工這些福利呢?  政府目前高喊轉型正義,卻長久以來並沒有公平對待公務員,如果藉此拉平公務員與勞工差距,將能讓社會更公平、更和諧,只要目前要求僱主遵守勞基法的部分,拿來適用公務員,讓企業雇主知道,政府這樣要求不是做不到的,相信企業主也能更支持政府政策,繼續投資台灣。

而且要求政府機關只要公務員加班就應給加班費(並加成),因為預算控制關係,就應積極管制公務員加班,如此才能突顯問題,哪個部門的人力不足,哪個部門的人力浮濫,並且加強績效各單位管理成效,才能有效控制加班時數,減少浮濫加班,淘汰低效率公務員,提升政府整體效能,其實真的能有效管理,整體加班費不但可能不會增加,還有可能減少,還能減少政府開支。回歸正常,真有事真加班就該給錢、沒事浮報加班從上到下都應整頓。

2022年五一勞動節適逢周日,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補假一天,但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沒有放假,只能繼續上班。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今天要求停止一國兩制、分化勞工的政策,要求行政部門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並自明年勞動節起實施,還全國勞動者遲來的正義。

今年五一適逢周日,適用勞基法的「勞工」補假一天,但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沒有放假,只能繼續上班;全教總指出,2023年的勞動節剛好是周一,同樣有三天連假,但也與今年一樣,台灣的勞工再被錯誤分為兩類,如果不修正,往後每年的五一還會繼續出現。

全教總說,台灣的受僱者被硬生生分化成「勞工」與「非勞工」,5月1日是國際勞動節,全世界有近百個國家於這一天全國放假,我國卻自成一格,只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放假,其他則不放假的模式,把「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當成一種特殊行業。

這項分類方法也導致明明同為「受僱用,從事工作獲取工資」的公務員、教師、受僱醫師、保姆、私人駕駛、個人看護等,成了「非勞工」或「特種勞工」,其中隱含的分化或歧視,完全違背勞動節的意義,恰恰是貶抑勞工的作法。

全教總也說,這樣錯亂的放假模式,更造成職場與民眾生活的不便,依台灣的五一放假模式,勞動節當天有上千萬勞工放假,卻有近百萬受僱者沒有放假,導致父母放假,子女上課;或子女的托兒所、幼兒園放假,父母卻要上班等,甚至在公務機關與學校的公務員、教師不放假,但適用勞基法的工友、臨時人員、派遣人員放假。

全教總認為,五一是國際勞動節,理應比照世界各國將勞動節定為國定假日,全國放假一天。距離2023勞動節幾乎還有整整一年,足夠行政部門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全教總再次要求內政部面對錯誤並啟動修法作業,還全國勞動者遲來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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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是所有工作都適用勞基法?看新聞學法律:原來公部門都是這樣規避勞基法

20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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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算是勞工嗎?

公務人員算是勞工嗎?
法律白話文運動(人民法律新媒體)

公務人員算是勞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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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公部門都是這樣規避勞基法

發生什麼事



你有沒有聽過這些名詞:勞動派遣、假承攬、約聘僱、專案教師。這些人看起來跟一般的勞工沒什麼兩樣,但是我們會看到新聞媒體用「非典型勞工」形容他們,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所謂的「非典型勞工」,就是相對於「典型勞工」的概念。無論是《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等等法律,都是以典型勞工為出發點,因此不屬於典型勞工的非典型勞工,通常不能獲得完整的勞動法令保護,有些甚至完全被排除在勞動法律之外,因此產生「一國勞工,兩種制度」的奇怪現象。非典型勞工往往會遇到同工不同酬、無法參與集體談判、社會保障不足等問題。而且非典型勞工不受勞動法保護,因而成為雇主規避勞動法以節省成本的方法。 (編輯推薦:勞工照過來!勞保費、勞退金緩繳申請開跑,3大勞工紓困QA一次掌握)

在台灣,常見的非典型勞動有哪些?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勞動派遣



勞動派遣最主要之特色為「僱用」與「使用」的分離。簡單來說,勞工先受僱於派遣公司,再由派遣公司指派到其他公司上班,我們將派遣勞工實際工作的公司稱為「要派公司」。

按照勞基法規定,雇主如果要解僱勞工,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及第12條的規定。但在勞動派遣下,要派公司可以任意更換派遣勞工,無須任何理由,也不用負擔資遣費等人力成本,而正在工作的派遣勞工卻必須被強迫換工作,因而面臨勞動不穩定的窘境。

此外,派遣勞工的工作與正職員工多半相同,卻因為不是正職員工,往往面臨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待遇。

二○一五年,公共電視一口氣開除六名派遣工,引發工會抗爭。法院認定公視以「真僱用、假派遣」的脫法行為,規避雇主應負擔之相關責任,在法院認定公視與假派遣工之間確實存在僱傭關係之後,認為公視行使解僱手段時應回歸勞基法第11條之規範,因此判決公視非法資遣假派遣工,除應立即恢復其工作權,並須給付非法資遣期間的工資。

假承攬



只要不跟勞工成立僱傭關係,就不會適用勞基法,因此許多雇主想到另一個妙招,那就是在名義上跟勞工成立承攬關係,藉此規避勞基法及勞健保等規定及成本。

二○一九年,監察院調查發現,原住民族電視台以「自然人承攬」之方式,與員工簽訂名為承攬、實為僱傭的契約,嚴重侵害員工勞動權益。該些原民台的勞務承攬人員實際工作內容和工作量與正職員工相同,但實質年薪資相較於正職員工短少十二餘萬元,且因無法適用《勞動基準法》,面臨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端午中秋兩節獎金、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特別休假、加班費、法定休假等權利及福利通通都沒有的困境。

政府機關約聘僱人員



政府機關受限於法規限制,正式公務員必須以國家考試進用,因此許多人力需求是透過約聘僱的方式來滿足,像是國稅局櫃檯人員、養工單位的道路養護人員、水利單位技師、交通單位路邊停車收費人員等等。

這些約聘僱人員從事工作與一般公務員沒有太大差別,卻因為不是正式公務員,因此沒有辦法享有跟公務員一樣的福利,而考試院卻說約聘僱人員是「廣義公務員」而不宜納入勞基法規範。考試院更表示:如將約聘僱人員納入勞基法,會增加政府「資遣費」支出,造成財政衝擊。

在現行體制下,約聘僱人員因為被視為廣義公務員,一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必須加重其刑,卻無法獲得公務員及勞基法等保障,形成保障兩頭落空,處罰又比照公務員加重的奇怪現象。

專案教師



我國許多大專院校以「專案教師」之方式聘請大學教授,這些專案教師屬於編制外人員,在校內從事教學工作,工作內容與正式的教職人員相同。然而監察院一一○年調查報告發現,專案教師承擔與編制內教師相同之責任,卻同工不同酬,淪為「血汗教師」、「免洗筷教師」。

專案教師因為是編制外人員,因此依法無法獲得《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保障,此外,勞動部迄今只開放「同時擔任教學及行政工作」的編制外專案教師適用勞基法,「只負責教學工作」的專案教師則被排除在勞基法之外,因此專案教師現在處於「既不是勞工也不是教師」的非勞非教處境。

本文摘自《法律歸法律?:熱門新聞話題中的法律爭議,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 法律白話文運動(人民法律新媒體)/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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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算是勞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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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職業算勞工?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行政人員算勞工嗎?

(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本法第84條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係指依各項公務員人事法令任用、派用、聘用、遴用而於本法第三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致薪資之人員。 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係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安全衛生、福利、加班費等而言。

公務人員是公保嗎?

保障生活,不只一般勞工需要保「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也有「公教人員保險」也就是俗稱的「公保」作為就業的強制險。 如同名稱所提到的,公教人員保險以公職人員、教育人員為主要保險對象,因此包括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都在範圍中,另外比較特別的私立學校之教職員也同樣適用公教人員保險。

國營事業算勞工嗎?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國營事業員工是勞工,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