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開放外幣收付投資型保險

悠悠>試卷(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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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5 年3月 14 日金管會保險局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就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與中 央銀行外匯局交換意見,中央銀行表示在下列哪些配套措施下,可正面考量開 放外幣傳統型保單:A.風險充分告知;B.金融業跨業經營 C.保險費收取方式D 各類 外幣商品稅賦公平
(A)BCD
(B)ACD
(C)ABD
(D)ABC

2.2 配合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之開放,為利業者辦理該項業務有所 遵循,金管會於
(A)96年 4月23日訂定外匯收支或交易辦法
(B)96年8月 28 日訂定管理外匯條例
(C)94年9月12日訂定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 辦法
(D)96年8月29日訂定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 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

3.3 中央銀行於 96年4月23日訂定發布哪個法規,以供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遵 循
(A)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B)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C)保險業辦理 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D)管理外匯條例。

4.4 金管會檢送與中央銀行之「開放外幣傳統型保險業務建議方案」,其中風險通 份告知部分應提出那些配套措施:A 加強業務員教育訓練 B 充分揭露資訊 C 告 知匯率變動風險 D 注意保險公司之適合性
(A)ABD
(B)ABCD
(C)ABC
(D)BCD

5.5 _______ ,於年金累積期 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 得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

(A)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壽保險

(B)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

(C)以 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

(D)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人壽保險 

6.6 中華民國境內
(A)新臺幣五十萬元
(B)新臺幣三十萬元
(C)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D) 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以何人,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 辦法」申報。

7.7 保險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保險分為
(A)傷害保險及人身保險
(B)財產保險及健 康保險
(C)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D)財產保險及人壽保險。

8.8 依「保險法」第135條之1規定,
(A)年金保險人
(B)定期保險人
(C)生存保險人
(D)生死合險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或特定期間內,依照契約給付一次或分期給 付一定金額之責任。

9.9 保險業辦理
(A)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
(B)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
(C) 以新臺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
(D)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以要保人所繳新 臺幣保費專設帳簿資產投資國外有價證券,透過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 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方式投資國外者,應由辦理該項業務之業者,向中央 銀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10.10 依「保險法」第 123 條第 2 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 資型保險之
(A)保險人
(B)受益人
(C)被保險人
(D)要保人不得主張,亦不得請求 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11.11 有關投資型與非投資型保險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 投資型保險產生虧損,大 部分或全部由要保人承擔風險 B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資產,非各該投資型保險 之被保險人不得主張 C 非投資型保險之資金運用決定權為壽險公司 D 投資 型保險之會計處理依主管機關訂之「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A)BC
(B)BD
(C)AC
(D)AD。

12.12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業得申請辦理下列哪些外匯業務:A 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B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 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者C財富 管理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D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之保險單為質之新台 幣放款
(A) ABC
(B)AC
(C)BD
(D)CD。

13.13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業得申請辦理第 3 條 各款全部或一部之業務項目,並
(A)由行政院金管員會依其法規遵循情形
(B)由中 央銀行依其財務狀況
(C)由行政院金管會依其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
(D)由 中央銀行依其業務需要 ,於該條各款範圍內分別許可之。

14.14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業申請辦理外匯業務, 應由誰備文,檢附第 6 條規定書件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A)在我國境內設立之 分支機構
(B)區域總部
(C)保險業負責人
(D)總機構。

15.15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業申請辦理第 3 條外匯 業務時,應檢附下列那些書件:A 要保書及保單條款 B 經法規遵循、稽核及會 計部門單位主管簽署符合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或會計準則之聲明書 C 營業計 畫書(內容應包括業務簡介、作業流程、款項收付等項目) D 重要事項告知書 (含風險告知)
(A)ABC
(B)ABD
(C)ACD
(D)BCD。

16.16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業申請辦理第 3 條外匯 業務時,應檢附下列哪些書件:A 金管會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 B 要保書及保單 條款 C 董事會決議辦理各該業務議事錄或外國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 權書 D 金管會核准辦理各該業務之證明文件
(A)ACD
(B)BCD
(C)ABC
(D)ABD。

17.17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保險業申請許可辦理外匯業 務,經審查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中央銀行得駁回其申請
(A)申請資格不符合該辦 法第 5 條規定者
(B)最近一年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
(C)所送各項書件不完備或 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D)各項書件申請資料不完備經行政院金管會限期補正,屆期 仍未補正者。

18.18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 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中央銀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 一部或全部
(A)經金管會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 事, 且情節重大者
(B)發給許可函後5個月內末開辦者
(C)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 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
(D)違反保險法其他規定且情節 重大。

19.19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 有下列何種情事 者,按其情節輕重,得廢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 部:A.最近一年內有遭主管機關罰緩累計達新臺幣二百萬元 B.發給許可函後六 個月內未開辦者 C.未經許中央銀行許可,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D. 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事情,且情節重 大者
(A)ACD
(B)ABD
(C)BCD
(D)ABC

20.20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何種保險, 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 , 並由保險業依相關規定辦理結匯
(A)投資型年金保險
(B)投資型人壽保險
(C)非 投資型人壽保險
(D)非投資型年金保險。

21.21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以外幣收付之保險,其相關款 項均不得以新臺幣收付;其結匯事宜應由
(A)被保險人
(B)保險人或受益人
(C)保 險人
(D)要保人或受益人 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 理。

22.22 依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1 條規定,保險業符合下列哪些規定 者,得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於不逾越保險法第 146條之4第 2項所定最 高額度內,依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A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 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 B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人 身保險業務 C 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 規定 D 經營該業務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全部運用於該業務收 付外幣同一幣別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
(A)BC
(B)ABCD
(C)AB
(D)ACD。

23.23 辦理人身保險外幣保單再保險業務,
(A)保險人與受益人
(B)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
(C)保險人與要保人
(D)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應約定再保費及再保賠款等相關款 項收付之外幣幣別,不得以新臺幣收付,亦不得約定新臺幣與外幣或各幣別間之 相互變換。

24.24 再保險業者得申請辦理「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之哪項 外匯業務?
(A)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業務
(B)其他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之外匯業 務
(C)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業務
(D)以外幣收付之人身保險之保險單為 質之外幣放款業務。

25.25 依「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保險 商品,如連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下列範圍
(A) 匯率指標
(B)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
(C)利率指數
(D)股價指數。

26.26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保險業銷售之投資型商品,如連 結衍生性商品並涉及外匯者,其投資標的內容不得涉及之範圍,何者正確 A 本 國貨幣市場之股價指標及利率指標B 相關主管機關限制者C 大陸貨幣市場之利 率指標及股價指標 D 外國貨幣市場之利率指標及匯率指標
(A)AB
(B)CD
(C)A
(D)B。

27.27 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各種國內結構型商品,其到期保本率至少為原計價貨幣 本金(或其等值)之多少,且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及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 選擇權
(A)百分之八十
(B)百分之一百
(C)百分之九十
(D)百分之七十。

28.2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 資產之方式,保險人應指派具有 A、金融 B、證券 C、保險 D、其他投資業務 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A)ABD
(B)ACD
(C)ABC
(D)BCD。

29.29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保險人得委託經 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兼營全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之資產 者,該管理事業之選任,應依保險人內部所訂之委外代為資金管理處理程序及 相關法令之規定,以上說明係指辦理何種投資型保險
(A)由要保人全權決定運用 標的
(B)非由要保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C)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D)非由保 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

30.30 保險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 資產時,不得有哪些情事:A、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出售予他人 B、提供專設帳簿 之資產做為擔保之用 C、將專設帳簿之資產借予他人 D、從事法令禁止投資之 項目
(A)ABC
(B)ACD
(C)BCD
(D)ABD。

31.3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依規定運用專設帳簿之資 產進行投資及交易,應作成書面記錄,並於何時提出檢討報告,並應依法建檔 保 存
(A)每半年
(B)按月
(C)按週
(D)按季。

32.3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應將專設帳簿之資 產
(A)交由信託業保管
(B)交由保管機構保管
(C)自行保管
(D)交由保管機構保管或 自行保管 ,並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所選任之保管機構,保管機構有變更者,應 於變更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33.33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方式或標的之變 更, 須依
(A)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行之
(B)依法令規定及保險契約之約定行之
(C) 依主管機關規定行之
(D)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行之。

34.3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規定,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 間,除 A 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非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 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B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C 為保險 成本或第 3 條訂定之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 D 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並 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
(A)AB
(B)BCD
(C)CD
(D)ABCD。

35.35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 連結之投資標的及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除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約定委任保險人 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外,以下列哪些為限:A 金融債券 B 結構型商品 C 台灣 存託憑證 D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A)ABD
(B)ACD
(C)BCD
(D)ABC。

36.36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 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哪些為限:A、台灣存託憑 證 B、證券相關商品 C、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D、衍生性金融商品
(A)BCD
(B)ABD
(C)ACD
(D)ABC。

37.3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 保險契約委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以下列那些為限 A 台灣存託憑 證 B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信託證券 C 衍生性金 融商品 D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不動產投 資信託受益證券
(A)ACD
(B)ABC
(C)ABD
(D)BCD。

38.3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險人接受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 任全權決定運用標的者,其運用範圍為外國有價證券者,以下列那些為限:A 外 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公司債 B 境外基金 C 對沖基金 D 避險基金
(A)CD
(B)AC
(C)AD
(D)AB。

39.39 「投資保險資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關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標的之敘述, 何者正確 A 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外募集之境外基金 B 為共 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C 為結構型商品者,係指結合保 險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組合型式商品 D 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者,應為 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A)BD
(B)ABCD
(C)ACD
(D)AC。

40.40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不得涉有下列情事: 連結或運用於 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私募方式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 益憑證 B、其他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C、國內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 型基金 D、國外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A)AB
(B)BD
(C)AC
(D)CD。

41.41 依保險法第 123 條規定,保險人破產時,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得請求之保險金 額之債權,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按定約時之
(A)保險費率比例
(B)責任準備金利率
(C)宣告利率
(D)預定利率 計算之

42.42 下列有關保險法第 123 條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要保人破產時,保險契約 未訂有受益人者,仍為受益人之利益而存在
(B)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 各該投資型保險之要保人不得請求扣押
(C)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投資資產,非各 該投資型保險之受益人不得主張
(D)以上皆是。

43.43 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及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約定以新台幣給付年金 者,須分別經
(A)中央銀行
(B)金管會
(C)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D)財團 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之許可

44.44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資 產,應如何分別獨立保管
(A)按契約別
(B)按投資標的別
(C)按保戶別
(D)按保險商 品別。

45.45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之 要保人得向保險人申請轉換為不同投資方針之全委投資型保險契約,且除因A 險種 B保險期間 C保險金額 D保險給付項目及條件,改變所致危險增加之情 形外,保險人不得拒絕
(A)AC D
(B)BCD
(C)ABC
(D)A BD。

46.46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受理契約轉換之 申請,應訂定契約轉換及紛爭調處辦法並公告之;如有收取契約轉換費用者,保 險 人應
(A)於受理轉換申請時,應事先告知要保人
(B)應以不低於六十日之期間內 通知要保人
(C)應於十日前內通知要保人
(D)以公告方式通知要保人。

47.47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 應於每一營業日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
(A)計算專設帳簿之總價值
(B)分 別計算各保險商品別之價值
(C)計算不同投資方針之價值
(D)分別計算其每一要 保人之保單帳戶價值。

48.48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應於會計年度 終了後
(A)二個月
(B)四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內就各全委投資型保險專 設帳簿分別編具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年度決算報告,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後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

49.49 投資型保險商品所連結投資標的為公司債之國內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 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評等達何種等級以上
(A)BBB+(twn)
(B)A(twn)
(C)AA(twn)
(D)A-(twn)

50.50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保險人應定期對專設帳簿之資產加以評價, 並依何種方式計算及通知要保人其於專設帳簿內受益之資產價值
(A)主管機關 訂定
(B)保險人指定
(C)要保人指定
(D)保險契約所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