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旅行業經理人應備具下列資格之一,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訓練合格,發給結業證書後,始得充任: 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二年以上者。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海陸空客運業務單位主管三年以上者。 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四年或領隊、導遊六年以上者。 四、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或二年制專科學校、三年制專科學校、大學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規定學分三分之二以上及格,曾任旅行業代表人四年或專任職員六年或領隊、導遊八年以上者。 五、曾任旅行業專任職員十年以上者。 六、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主講觀光專業課程二年以上者。 七、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及格,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三年以上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曾任觀光行政機關或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部門專任職員五年以上者。 大專以上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觀光科系畢業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年資,得按其應具備之年資減少一年。 第一項訓練合格人員,連續三年未在旅行業任職者,應重新參加訓練合格後,始得受僱為經理人。
建立新帳號 你暫時遭到封鎖看來你過度使用了這項功能。你已被暫時停用此功能。
Meta © 2022 交通部觀光局委外辦理「109年旅行業經理人訓練」即日起受理報名;符合資格者請逕電洽各代訓單位,亦可至觀光局行政資訊網下載(https://admin.taiwan.net.tw/→業務資訊→教育甄試訓練→導遊、領隊人員、旅行業經理人訓練)。 授課地點以三處,北部在旅行業經理人協會,中部在台中市旅行公會,南部的台南以及高雄則都在台南市旅行公會;每期以100人為限,未達50人不開班為原則。 ■ 報名參訓對象: ~ 109年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代訓單位 ~ 【TTN旅報1130/1131期, 2020/2/24 出刊, P25】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主 旨: 說 明: 110年旅行業經理人訓練代訓單位一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