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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是共同發票人?」 票據法上什麼是發票人?怎樣才算共同發票人,介紹如下: 票據法規定 第5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可以依下列方式聯絡 柯毓榮律師 連絡電話: 0933-824781 LINE ID : nisson123 EMAIL: 聯絡時間:星期一至五 9:00~17:00 「我寫作的目的,是為了讓未來的我,看見過去的自己踏實的前進。」BY K.K
文章標籤共同簽名 簽名者 文義負責 連帶負責 二人 票據法 票據法第5條 全站熱搜創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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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留言列表發表留言 A: 您好: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某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機關設立甲種存戶,領取支票簿使用,約定戶名為某公司,印鑑除公司印章及董事長私章外,下再加一監察人私章 (目的在防董事長濫發支票)」,如支票上,有一印章不符,即應退票。嗣公司即以上述三印章簽發支票,歷有年所,後該公司倒閉,支票不獲兌現,執票人認監察人為共同發票人,對之訴請清償票款,有無理由,應由票據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如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該監察人之簽名,係為公司為發票行為者,則不能認該監察人為共同發票人。」,最高法院民國67年7月11日67年度第7次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要旨參照。 二、故參考前揭司法實務見解,本票上除蓋公司名章外,非董事長之董事又自行簽名或蓋章於本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本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全體印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如依一般社會觀念,足認該董事之簽名,係為公司為發票行為者,則不能認該董事為共同發票人,故建議 台端持該等本票供本所判斷,較為妥適。 三、末按,公司法第208條乃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產生之方式,並非法人及董事應連帶負票據責任之規定,附此敘明。 本票之共同發票人
200905182047共同發票之效力及抗辯事由,王志誠老師,第120期,頁109-112一、原因關係之抗辯及舉證責任分配: 二、共同發票人之抗辯事由及舉證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