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滿州鄉有2/3土地劃入墾丁國家公園範圍,造成當地居民房屋想要重建或修繕都受限,今天(3月16日)500多名鄉民聚集墾管處,怒吼「還我土地!」,要求還地於民,最後由墾管處長劉培東接下陳情書,承諾會反映居民意見,審議通盤檢討計畫時,針對土地權利等問題做全盤考量。 抗議民眾:「抗議抗議。」 自個兒家園被劃為墾丁國家公園範圍,保存了景觀,居民卻得忍受生活上的不便利。 滿州鄉民抗議代表:「畫在特別景觀區也好生態保育區也好,他也不徵收也不賠償補償,它(土地)就是不能用。」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長劉培東:「我想這地方太漂亮了,我還是希望我們在地朋友們,大家一起守護家園,生態和諧角度一起共同來努力。」 墾丁海岸線風景迷人,電影海角七號中茂伯的住處就在滿州,也跟著帶動當地觀光人潮,但對居民來說,受限於國家公園管理法,老舊建物拆不得重建申請難如登天,損害居住正義 滿州限建鄉民鍾仁斌:「像我現在外出後返鄉想要重蓋這間房子,要繼續回來這住,但是都不能翻新這房子。」 讓居民氣憤的是同一塊地在屏東縣府地籍資料中是建地,墾管處說是農地蓋不得,禁止增建,每年卻是以建地名目徵稅, 滿州限建鄉民鍾菊華:「稅捐處要扣税還是以建地來課稅,所以說是一國很多制就是這樣。」 有人不管法令私自重建,墾管處說拆就拆,絲毫沒有商量餘地,才會怒吼政府還地心情,期待政府能聽見。(民視新聞洪明生屏東報導) 內政部100.11.17台內營字第10002214661號函公告,自100.11.25生效 第一點 本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依國家公園法第6條定之。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土地及海域,除依國家公園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管制外,應依本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之規定。 第二點 生態保護區內之土地以保護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二點之一 本原則內所稱之原有合法建築物,係指實施區域計畫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或民國66年1月19日後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而言。 第二點之二
為鼓勵生態保護區及特別景觀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辦理遷建,其規定如下: 第三點 海域生態保護區內之海域以保護海洋生物及其生育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為目 的,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四點 特別景觀區內之土地以保護特殊天然景緻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五點 海域特別景觀區之海域,以保護海洋特殊天然景緻為目的,其使用應依下列規 定: 第六點 史蹟保存區內之土地以保存重要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址及有價值之歷史古蹟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為主: 第七點 遊憩區內包括陸地部分及海域部分,其各別之分區或設施如下: 第八點 一般管制區內包括陸地部分及海域部分,其各別之設施用地如下: 第九點 青年活動中心用地內之土地以供青少年活動及其設施之使用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十點 旅館用地以建築旅館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第十一點 露營用地內之土地以供露營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十二點 商店用地以提供遊憩區內遊客之商業服務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十三點 停車場用地之土地以供車輛停靠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十四點 車站用地內之土地以供客運班車停靠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十五點
廣場用地以提供遊客戶外活動空間及空曠視界為目的,並可供車輛通行。 第十六點 (刪除) 第十七點 海水浴場用地內之土地,以供海水浴活動及興建相關設施使用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十八點 管理服務站用地內之土地供設置管理所、郵政、電訊、醫療、治安、遊客服務設施(含盥洗、簡易餐飲及休憩等服務設施)、資料展閱等設施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十九點 (一)綠帶用地係為美化環境或作隔離之用,以供栽植各類花草林木為目的。 第二十點 遊憩區內機關用地之管制規定同第二十七點。 第廿一點 野外育樂用地內之土地以供無設施之戶外活動使用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廿二點 加油站用地內之土地以供建築車輛加油設施使用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廿三點 海底公園以保護海洋生態資源及景觀並供觀賞海底景觀為目的,本區內應依下列規範管制:
第廿四點 海上育樂區以供海上育樂活動使用為目的,本區內應依下列規範管制 第廿五點 (刪除) 第廿六點 鄉村建築用地以供建築鄉村住宅及必要之公共設施為目的,其土地容許使用、及不容許使之規定如下:
第廿六點之一 「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廿七點 機關用地以供國家公園管理處、遊客中心、軍事、給水或其他公共使用為目
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廿八點 道路用地以供興建道路、步道及其必要設施之使用為目的,其道路、步道之闢設、設施及土地之使用,須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第廿八點之一 港埠用地以供漁港或遊艇港之船艇停泊及其設施使用為目的,其建築物之建築、使用及土地之使用,管制規定為: 第廿九點 農業用地以供農業生產使用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廿九點之一 前點用地於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點 林業用地以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卅一點 畜產試驗用地以供牧場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卅二點 河川用地按水利計畫使用。 第卅三點 墳墓用地供殯葬使用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卅四點 一般管制區綠帶用地之管制規定同第十九點。 第卅五點
「發電廠海域一般管制區」以供發電廠之維護及相關使用為限,「其他海域一般管制區」以保護海洋生態資源及景觀為目的,本區內應依下列規定管制: 第卅六點之一 「海洋生物博物館暨相關服務設施用地」以供興建遊客觀賞海洋生物、學術研究、教學、海洋生物展示與海洋資源合作應用等建築物及其附屬相關設施為目的,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第卅七點 位於海岸管制區或重要軍事設施周圍禁限建地區內,興建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或旅遊活動需先徵得主管機關同意。 第卅八點 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學校用地、農業用地、停車場用地、海洋生物博物館暨其相關服務設施用地、港埠用地、機關用地、墳墓用地、畜產試驗用地;及遊憩區之旅館用地、管理服務站用地、青年活動中心用地、商店用地、停車場用地申請建築地下層,以1層樓或4公尺為限,但經國家公園管理處評估其區位或環境條件不適合者,不同意申請設置。 第卅九點 本園區內「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農業用地、林業用地;及「遊憩 區」之商店用地均得利用其建築物之空閒房間經營民宿。
第四十點 本園內各種分區、用地容許興建建築物及其他人工設施之建築設計、構造、式樣、色彩、設備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並配合四周環境景觀從事設計、施作,且應綠美化。 第四十一點 本園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條文中各種土地分區、用地別土地使用項目詳如附表「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各種土地分區、用地別之容許使用項目表」。 第四十二點 開發基地緊鄰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敏感環境及墾丁地區(遊13)等範圍,管理處得成立開發審議委員審查開發案之建築景觀規劃及開發計畫等,須經審查通過後始得開發。 第四十三點 墾丁國家公園計畫實施前,已存在於一般管制區農業用地或林業用地上之寺廟,得申請宗教設施之增建、新建、修建、改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