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敘薪」相關問題:01 02 03 「教師敘薪」相關問題 1~10 Q1 、經在公立學校擔任代理教師連續兩年( 98 年 8 月 24 日起至 99 年 7 月 7 日止和 99 年 8 月 23 日起至 100 年 7 月 6 日止),若考上專任教師又為碩士畢業(未擔任代理教師前就已碩士畢業),其教師敘薪的級數為多少? A1 、查代理教師年資採計提敘需符合: 1 、公開甄選 2 、服務成績優良 3 、每次至少連續 3 個月,滿 1 年使得提敘 4
、公、私立代理(課)教師年資得合併提敘薪級,惟性質不同之年資不得併計(如公、私立正式教師年資不得併計)。 Q2 、 98 學年度於台中縣國中代理,聘期為 8 月 28 日起至 1 月 20 日止及 2 月 22 日起至 7 月 3 日止,這樣的年資可以提敘嗎? A2 、依教育部 80 年 8 月 5 日台( 80 )人字第 41105 號規定,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9 條規定:「教師於開學上課前應聘到校者,自學期開始之日起薪;上課後到校者自到職日起薪。」依上述規定,學校教師如於開學之前到校,即可自 8 月 1 日起薪,又本部 60 年 9 月 24 日台( 60 )人字第 22014 號函釋:「考績年資之計算例以月為準,本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所稱『滿一學年』亦以月為準,凡每年 8 月份到職,服務至翌年 7 月仍在職者均視為『滿一學年』,得參加當年成績考核」,此規定亦係以月為計算標準。參酌前開規定,有關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之規定,宜以「月」為計算標準。故所詢 2 段長期代理教師 8 月 28 日起至 1 月 20 日止( 6 個月)及 2 月 22 日起至 7 月 3 日止( 6 個月)合計 12 個月( 1 年)如為服務成績優良於本縣任職專任教師得依上開規定提敘 1 級。 Q3 、新進教師職前的兵役年資的問題,因當完兵之後才考上正式教師,敘薪年資跟退休年資,兩者都可以購買嗎?還是只能買退休年資? A3 、兵役年資如為 85 年 2 月 1 日後服役,自得購買成為退休年資(敘薪職前年資稱為採計不稱為購買)。故兵役年資如為少尉,得依中小學教師採計預備軍官年資,於本薪二三○元以下範圍內滿一年採計提敘一級,但如為義務役士官或士兵則不得採計提敘。 Q4 、於 97 年以前曾任 1 年又 11 個月的私校正式教師與 11 個月的代理教師,其年資採計幾年?其後又碩士畢業,今年考上正是老師應改從何等開始起薪?若接行政事務是否已有休假呢? A4 、教師各項職前年資採計依規定須皆滿一年為採計要件,且不同性質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例:私校年資不得併公校年資,專任教師年資不得併代理教師年資)。台端職前曾經私立學校聘任為專任合格教師年資,其採敘認定得以具有教師證書之當學年度起算,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級( 1 年 11 個月提敘 1 級,代理教師 11 個月未滿一年不得併計)。又此段未經採計提敘薪級之私校年資,若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碩士教師自本薪 245 元起敘),則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另若接行政事務則須滿一年後始得併計先前年資享有休假。 Q5 、於 78 至 84 年之間經公務機關(社教機構)公開招考甄選考取約僱服務人員連續任職 6 年,業經參加教師甄試轉任公立學校正式教師,請問是否可以比照代課教師採計提敘薪級及退撫年資購買? A5 、教師職前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採計提敘規定,依教育部 85 年 7 月 27 日台(八五)人(一)字第八五○五一一七九號函規定略以,教師曾任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具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得於本薪二三○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惟約僱人員年資不得購買併計為退休年資。 Q6 、曾於 82 年 9 月起至 83 年 6 月 30 日止擔任國中代課老師ㄧ職, 83 年 9 月 1 日至私立高職學校擔任試用教師並於 87 年 7 月 28 日拿到合格教師證,請問 1.年資是否併計 2.本人年資須扣兩年抵實習嗎?法源為何? A6 、查教育部 820213 台( 82 )人字第 07291 號函:代理(課)教師年資之採計須同時具備:(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學校自行遴用,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2 )代理(課)期間每次均在 3 個月以上,經累計滿 1 年者(註:係支領月薪)。( 3 )服務成績優良,經原校出具證明文件。又代理(課)教師年資與試用教師年資因屬不同性質故應分別採計而不得併計。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現已廢止)第三十三條第 1 項:本法修正施行後,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試用教師,於其試用教師證書(通知書)有效期間內繼續任教,且連續任教二年以上,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以其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Q7 、於 78 年 7 月起至 89 年 8 月 1 日止任公務人員年資 11 年〈職等為五等二級〉89 年 8 月 1 日當年參加教師甄試 89 年 8 月 1 日隨即轉任教師,請問在職級相當的原則下,是如何採計提敘?為何職 89 年 8 月 1 日隨即轉任教師薪點卻從 190 起算〈本人研究所碩士 40 學分結業〉疑義? A7 、教師職前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交通、關務、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年資其採計認定為: 1 、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2 、職務等級相當。 3 、服務成績優良。 4 、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採計」係指足年度或足會計年度參加成績考績(核),並經考列乙等或相等乙等以上之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故台端如為本薪 190 元起敘(相當公務人員 330 俸點),則職前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度考績通知書 330 俸點(含)以上之服務年資始得採計提敘。另研究所 40 學分僅為結業並無正式學位,故不得比照碩士學位自本薪 245 元起敘。 Q8 、於 99 年之後拿到教師證之教師,代理期間有算年資嗎? A8 、一、退休年資 Q9 、於98學年度任職高校教師(98年8月1日起至99年7月31日止),任職前就已讀碩士2年但未完成學位,剩撰寫論文,任職期間未請公假在校服務,並於99年6月30日拿到學位,請問何時改敘245?且99學年度(99年8月1日)又該敘多少245或260呢? A9 、依教育部920925台(人)一字第0920139924A號令: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採計提敘年資計2部分:1、初任教職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各項職前年資。2、初任教職後至進修前任教年資,並須以完整學年度為單位(進修後之任教年資不採)。準此,台端於98學年度任職並於同學年度內(99年6月30日)取得碩士學位,若於該學年度內辦理完成改敘作業後即可核支碩士學位本薪245元(請向人事單位提出改敘申請)。另98學年度成績考核即以改敘後本薪245元為辦理基準,又如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者均可晉本薪1級為本薪260元並自99學年度(99年8月1日)生效。 Q10 、教師自行前往進修,未經服務學校事前核准。事後才向服務學校申請進修,並經學校事後同意,得否依規定辦理改敘? A10 、一、按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同意進修、研究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不以事前同意」為限,但改敘時必須已取得同意。 「教師敘薪」相關問題:01 02 03 代理教師與正職教師一樣禁止在校外兼職或兼課,代課教師則沒有限制[3]。 二、正職教師的保險 (一)正職教師須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簡稱公保) (二)公教人員保險的給付範圍有六項 三、代理教師、代課教師的保險 (一)代理、代課教師須參加「勞工保險」(簡稱勞保) 四、「公保」和「勞保」給付內容的差別 五、結論 A可以請領公保2個月的生育給付,而B則可以請領勞保60日的生育補助費[11],兩人的生育補助津貼實際上沒有太大的區別。 註腳 [1] 教師法第3條第1項:「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2款、第3款:「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3] 教育部2012年2月10日召開的「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乙案決議如下: [4]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5]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第4項:「被保險人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6]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條:「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7] 銓敘部(86)臺特一字第1560038號函(1997/12/9):「案經函准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八六)人三字第八六一二七八二五號書函查復略以:「二、代理教師係屬職務代理人,並非皆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除擔任懸缺代理教師外皆未佔編制職缺,其被代理人之職缺皆予保留,又其等聘期端視被代理人差假期間長短而定,並無一定聘期。三、至『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施行前代理教師之保險,係以勞保辦理。」是以,依上開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尚非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人員,核與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不符,自不得比照一般公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8] 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第二節至第七節的規範。 [9] 雖然公保沒有傷病給付,但依照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教師原則上每學年有28日的不扣薪病假,相較之下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1年只有30日的半薪病假。既然老師在規定的日數內請病假並不會造成薪資損失,也不需要像勞保有傷病給付制度,以彌補病假的薪資損失。 [10] 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第1項:「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1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 延伸閱讀 老闆的不合理調職,勞工只能接受嗎? 時薪工讀生,國定假日怎麼計算薪水呢? 訂閱電子報,勞資QA,報給你知 1手的勞資QA快訊,請鎖定 勞資QA 勞資大平台 FB粉絲團 精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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