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老師是專任嗎?

「教師敘薪」相關問題:01 02 03


「教師敘薪」相關問題 1~10

Q1 、經在公立學校擔任代理教師連續兩年( 98 年 8 月 24 日起至 99 年 7 月 7 日止和 99 年 8 月 23 日起至 100 年 7 月 6 日止),若考上專任教師又為碩士畢業(未擔任代理教師前就已碩士畢業),其教師敘薪的級數為多少?

A1 、查代理教師年資採計提敘需符合: 1 、公開甄選 2 、服務成績優良 3 、每次至少連續 3 個月,滿 1 年使得提敘 4 、公、私立代理(課)教師年資得合併提敘薪級,惟性質不同之年資不得併計(如公、私立正式教師年資不得併計)。
故本案台端初任正式專任教師應依碩士學歷以本薪 245 元起敘並採計代理教師服務成績優良年資 2 年提敘 2 級核支本薪 275 元。

Q2 、 98 學年度於台中縣國中代理,聘期為 8 月 28 日起至 1 月 20 日止及 2 月 22 日起至 7 月 3 日止,這樣的年資可以提敘嗎?

A2 、依教育部 80 年 8 月 5 日台( 80 )人字第 41105 號規定,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9 條規定:「教師於開學上課前應聘到校者,自學期開始之日起薪;上課後到校者自到職日起薪。」依上述規定,學校教師如於開學之前到校,即可自 8 月 1 日起薪,又本部 60 年 9 月 24 日台( 60 )人字第 22014 號函釋:「考績年資之計算例以月為準,本辦法(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所稱『滿一學年』亦以月為準,凡每年 8 月份到職,服務至翌年 7 月仍在職者均視為『滿一學年』,得參加當年成績考核」,此規定亦係以月為計算標準。參酌前開規定,有關服務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之規定,宜以「月」為計算標準。故所詢 2 段長期代理教師 8 月 28 日起至 1 月 20 日止( 6 個月)及 2 月 22 日起至 7 月 3 日止( 6 個月)合計 12 個月( 1 年)如為服務成績優良於本縣任職專任教師得依上開規定提敘 1 級。

Q3 、新進教師職前的兵役年資的問題,因當完兵之後才考上正式教師,敘薪年資跟退休年資,兩者都可以購買嗎?還是只能買退休年資?

A3 、兵役年資如為 85 年 2 月 1 日後服役,自得購買成為退休年資(敘薪職前年資稱為採計不稱為購買)。故兵役年資如為少尉,得依中小學教師採計預備軍官年資,於本薪二三○元以下範圍內滿一年採計提敘一級,但如為義務役士官或士兵則不得採計提敘。

Q4 、於 97 年以前曾任 1 年又 11 個月的私校正式教師與 11 個月的代理教師,其年資採計幾年?其後又碩士畢業,今年考上正是老師應改從何等開始起薪?若接行政事務是否已有休假呢?

A4 、教師各項職前年資採計依規定須皆滿一年為採計要件,且不同性質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例:私校年資不得併公校年資,專任教師年資不得併代理教師年資)。台端職前曾經私立學校聘任為專任合格教師年資,其採敘認定得以具有教師證書之當學年度起算,每滿一學年度採計提敘一級( 1 年 11 個月提敘 1 級,代理教師 11 個月未滿一年不得併計)。又此段未經採計提敘薪級之私校年資,若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碩士教師自本薪 245 元起敘),則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予採計。另若接行政事務則須滿一年後始得併計先前年資享有休假。

Q5 、於 78 至 84 年之間經公務機關(社教機構)公開招考甄選考取約僱服務人員連續任職 6 年,業經參加教師甄試轉任公立學校正式教師,請問是否可以比照代課教師採計提敘薪級及退撫年資購買?

A5 、教師職前曾任約僱人員年資採計提敘規定,依教育部 85 年 7 月 27 日台(八五)人(一)字第八五○五一一七九號函規定略以,教師曾任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年資,具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得於本薪二三○元範圍內,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惟約僱人員年資不得購買併計為退休年資。

Q6 、曾於 82 年 9 月起至 83 年 6 月 30 日止擔任國中代課老師ㄧ職, 83 年 9 月 1 日至私立高職學校擔任試用教師並於 87 年 7 月 28 日拿到合格教師證,請問 1.年資是否併計 2.本人年資須扣兩年抵實習嗎?法源為何?

A6 、查教育部 820213 台( 82 )人字第 07291 號函:代理(課)教師年資之採計須同時具備:( 1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甄選合格進用或學校自行遴用,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 2 )代理(課)期間每次均在 3 個月以上,經累計滿 1 年者(註:係支領月薪)。( 3 )服務成績優良,經原校出具證明文件。又代理(課)教師年資與試用教師年資因屬不同性質故應分別採計而不得併計。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現已廢止)第三十三條第 1 項:本法修正施行後,本辦法施行前,已進用之試用教師,於其試用教師證書(通知書)有效期間內繼續任教,且連續任教二年以上,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以其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Q7 、於 78 年 7 月起至 89 年 8 月 1 日止任公務人員年資 11 年〈職等為五等二級〉89 年 8 月 1 日當年參加教師甄試 89 年 8 月 1 日隨即轉任教師,請問在職級相當的原則下,是如何採計提敘?為何職 89 年 8 月 1 日隨即轉任教師薪點卻從 190 起算〈本人研究所碩士 40 學分結業〉疑義?

A7 、教師職前曾任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交通、關務、公營事業機構人員之年資其採計認定為: 1 、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2 、職務等級相當。 3 、服務成績優良。 4 、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按年採計」係指足年度或足會計年度參加成績考績(核),並經考列乙等或相等乙等以上之年資,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故台端如為本薪 190 元起敘(相當公務人員 330 俸點),則職前曾任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度考績通知書 330 俸點(含)以上之服務年資始得採計提敘。另研究所 40 學分僅為結業並無正式學位,故不得比照碩士學位自本薪 245 元起敘。

Q8 、於 99 年之後拿到教師證之教師,代理期間有算年資嗎?

A8 、一、退休年資
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5 項規定: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各項代理(課)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二、提敘
代理教師年資採計提敘需符合: 1 、公開甄選 2 、服務成績優良 3 、每次至少連續 3 個月,滿 1 年使得提敘 4 、公、私立代理(課)教師年資得合併提敘薪級,惟性質不同之年資不得併計(如公、私立正式教師年資不得併計)。

Q9 、98學年度任職高校教師(9881日起至99731日止),任職前就已讀碩士2年但未完成學位,剩撰寫論文,任職期間未請公假在校服務,並於99630日拿到學位,請問何時改敘245?且99學年度(9981日)又該多少245260呢?

A9 、依教育部920925台(人)一字第0920139924A號令: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採計提敘年資計2部分:1、初任教職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各項職前年資。2、初任教職後至進修前任教年資,並須以完整學年度為單位(進修後之任教年資不採)。準此,台端於98學年度任職並於同學年度內(99630日)取得碩士學位,若於該學年度內辦理完成改敘作業後即可核支碩士學位本薪245元(請向人事單位提出改敘申請)。另98學年度成績考核即以改敘後本薪245元為辦理基準,又如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考列第4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者均可晉本薪1級為本薪260元並自99學年度(9981日)生效。

Q10 、教師自行前往進修,未經服務學校事前核准。事後才向服務學校申請進修,並經學校事後同意,得否依規定辦理改敘?

A10 、一、按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同意進修、研究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不以事前同意」為限,但改敘時必須已取得同意。
二、另按教師待遇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因此教師自行前往進修,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才取得學校同意者,尚不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改敘。
(參照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04226 號函)


「教師敘薪」相關問題:01 02 03

代理教師與正職教師一樣禁止在校外兼職或兼課,代課教師則沒有限制[3]

二、正職教師的保險

(一)正職教師須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簡稱公保)
除全民健康保險外,正職教師因為具有學校「有給專任教職員」的身分,必須參加公保[4]
由於正職教師已經參加了公教人員保險,因此不可以再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等其他社會保險[5]

(二)公教人員保險的給付範圍有六項
「公教人員保險」的給付範圍包含: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等6項保險事故[6]

三、代理教師、代課教師的保險

(一)代理、代課教師須參加「勞工保險」(簡稱勞保)
除全民健康保險外,代理、代課教師因為都只是正職教師的職務代理人,並不是學校編制內的有給專任人員,所以不能投保公教人員保險,只能參加一般的「勞工保險」[7]
(二)勞工保險的給付範圍也有六項
勞工保險的給付範圍包括: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及死亡等6項保險事故[8]

四、「公保」和「勞保」給付內容的差別
「公保」和「勞保」給付內容的比較,請見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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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論
本案中,由於A是正職教師,投保「公教人員保險」;而B是代理教師,投保的是「勞工保險」,兩人是依據不同的保險制度申請生育給付。

A可以請領公保2個月的生育給付,而B則可以請領勞保60日的生育補助費[11],兩人的生育補助津貼實際上沒有太大的區別。

註腳

[1] 教師法第3條第1項:「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第2款、第3款:「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除了高中以下的代理、代課教師屬於非正式專任教師,在專科以上也有兼任教師,是為了因應大學、專科學校實際的教學需求而聘任,而兼任教師的保險也和專任教師不同。但礙於篇幅,本文只針對高中以下的教師,說明依據他們的身分不同,各自參加不同的保險制度。

[3] 教育部2012年2月10日召開的「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乙案決議如下:
(一) 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二) 兼任、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遵守教師專業倫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不受第一點之限制,但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 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媒介、推銷或收取不當之利益。
2、 教師不應在上課時間,從事與該課程教學無關的個人事務。
3、 教師不得洩漏、公開有關評量試題內容之相關資訊。
4、 教師對於不同背景或特質的學生,都應給予公平之對待。
5、 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所列情事。
(三) 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不得聘為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
參考臺中市教育局,轉知:重申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案(2018/01/22)。

[4]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條第1項:「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第1項:「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保險對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以下簡稱加保)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期間應自承保之日起,至退出本保險(以下簡稱退保)前一日止。」

[5]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第4項:「被保險人不得另行參加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6]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條:「本保險之保險範圍,包括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嬰留職停薪六項。」
各項保險給付的內容,可以參考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章。

[7] 銓敘部(86)臺特一字第1560038號函(1997/12/9):「案經函准教育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八六)人三字第八六一二七八二五號書函查復略以:「二、代理教師係屬職務代理人,並非皆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除擔任懸缺代理教師外皆未佔編制職缺,其被代理人之職缺皆予保留,又其等聘期端視被代理人差假期間長短而定,並無一定聘期。三、至『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發布施行前代理教師之保險,係以勞保辦理。」是以,依上開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尚非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人員,核與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二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八條之規定不符,自不得比照一般公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8] 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四章第二節至第七節的規範。

[9] 雖然公保沒有傷病給付,但依照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教師原則上每學年有28日的不扣薪病假,相較之下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1年只有30日的半薪病假。既然老師在規定的日數內請病假並不會造成薪資損失,也不需要像勞保有傷病給付制度,以彌補病假的薪資損失。

[10] 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之2第1項:「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11]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
I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
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
II 被保險人符合前項規定者,給與二個月生育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第1項:「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之1:「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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