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相信大家陸陸續續收到今年的房屋稅單,收到稅單你習慣怎麼做?是順手就拿去便利商店繳錢的速戰速決派,還是會從頭到尾開始研究數字的謹慎派?雖然看到帳單,總令人覺得心情不美好,但這裡要提醒大家,如果繳稅前,忘記做這件事情,結果可能會令你覺得心情更糟糕。 首先,房屋稅單在每年4月中後會陸續以平信方式寄達,開徵(繳納)時間是5/1~5/31,但繳納的計算日期其實是去年的7/1到今年的6/30。 那麼繳納房屋稅單之前,一定要確認那些事呢? 1.納稅義務人名字由於繳稅單是以平信寄出,既然是人為操作,自然也是有投遞錯誤的機會。 試想畫面「出門前,老婆叫了一聲,桌上繳費單拿去繳一繳,男人不疑有他,順手打開房屋稅單匆匆瞄了一下,面積大小一樣、金額一樣、樓層一樣,於是,就連同其他繳費單,拿到巷口便利商店,爽快遞給店員『這些,統統繳一繳!』」 首先,隔壁沒收到稅單的那一家,以為是漏寄就去補單繳錢,等過了兩天,家裡太座順手把繳完丟在桌上的那疊繳費單拿起,定眼一看「天呀!你都沒看嗎?你居然繳到別人家的帳單」,於是,在一連串碎念攻擊中,你只好滿口應下會處理,隔天趕緊抽空去替自家補單繳錢。 好了,重點來了,照理說兩邊都繳了錢,一開始那一筆重複繳納是可以去退稅沒錯,但問題是退稅對象可不是退給「繳款人」,而是「納稅義務人」。所以,你多繳了錢,但退稅錢卻退給了隔壁。至於,你要怎麼向千百年沒交集的鄰居,陳述這一段蠢事,以及請求對方退費給你,要多久後退錢給你,那又是一段很長很長的故事了。 2.繳納期限不要拖(111年若因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房屋稅的繳納期限是5/31到期,《房屋稅》第18條註明: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由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0條滯納金加徵方式,將原「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率由15%降為10%,並自111年1月1日施行,因此今年開始就會套用新的制度。 白話文就是以前最多拖到6/2,等6/3才繳錢,滯納金就是加徵1%,每多拖2日往上加錢,最高加徵到15%,就不再等你了!111年開始,是拖到6/4日繳錢,滯納金就是加徵1%,每多拖3日往上加錢,最高加徵到10%,不過還是要提醒,習慣要養好,不要老是拖到最後一天,畢竟滯納金這種事可大可小,養成壞習慣,等哪天金額一大,罰起來就會痛得讓你有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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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發房屋稅繳款書補發房屋稅繳款書 發布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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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方連結 如對本站有帳號申請與網站操作相關問題,歡迎聯絡客服中心,線上服務網站:https://www.service.gov.tw 電腦版 更新日期 111-12-28 瀏覽人次 .. 申請補發房屋稅繳款書(自然人憑證)1.法令依據: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2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9條。 2.申請對象: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3.申辦注意事項:本項申請限於納稅義務人未接獲或遺失地方稅稽徵機關發出之稅款繳款書。 申請補發房屋稅繳款書(自然人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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