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 陳報狀--陳報財產清冊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家中長輩罹患失智症,導致失去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能力(無法表達,聽不懂別人講什麼),這種情形所在多有,但如果貿然處分長輩的財產,可能會有法律刑責,為了有效處理長輩的個人財產,為其規劃未來生活,親屬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取得監護宣告裁定後,法院的裁定主文會寫「一、選定○○○為○○○之監護人。二、選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於裁定後二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有些民眾以為拿到裁定就沒事了,未開立監護人的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會有什麼後果呢?
民法第1099條第1項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第1099條之1規定:「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所以監護人應於監護裁定後二個月內,會同法院指定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將監護人名下財產表列後陳報法院,格式呢?上網Google就有了,司法院網站有範例。而如果沒有陳報財產清冊,監護人只能做管理財產的必要行為,不得處分財產。 而什麼是處分財產呢?出賣就是典型的處分行為了,例如聲請監護宣告的目的,就是要處理長輩名下的財產,但民法也規定,監護人關於不動產的處分,是需要經過法院核可的,所以未陳法財產清冊,監護人就不可以處分財產,當然就法院就不可能同意監護人處分不動產了。 不過二個月的陳報期間為訓示期間,超過二個月並不當然發生失權效果,監護人仍應儘速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還有救的。 監護宣告流程有哪些?取得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後續流程是什麼?除了整理監護宣告流程圖、監護宣告所需的文件,以及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資料如何取得?該向什麼機關申請?哪些資訊需要列進去呢?本篇文章告訴你,希望能對你有幫助哦! 監護宣告是什麼?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無法如一般人作出有法律意義的表示行為(例如:揮手招計程車),且心裡也想要作該行為,並願意接受該行為的法律效果(搭乘計程車);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無法辨別他的行為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比較常見的類型如長期昏迷、植物人等,法院可以依照聲請人的聲請,作出「監護宣告」裁定。 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擇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受監護宣告者的精神狀態是否達法定狀態,如向法院聲請,以專業醫師會同法官到場認定為準。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差別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情況比較嚴重,需要監護人全權處理法律事務;受輔助宣告人和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跟一般人相比較弱,因此在部分行為需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例如:為訴訟行為),例外如純獲法律上利益、依受輔助宣告人的年齡、生活和生常生活必需的情況(例如:去超商買水),不須得同意。 如果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認定沒有達到監護宣告的程度,但已達輔助宣告的程度時,法院可以作出「輔助宣告」的裁定;如果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經認定有受監護的必要時,法院也可以變更為「監護宣告」哦! 受監護宣告的效果受監護宣告的人成為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由監護人代替受監護宣告的人各種法律事務,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不因為他的身心狀況而被他人佔便宜、被詐欺,或是作出對自己不利益的行為。 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聲請時要準備什麼資料(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3)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監護宣告的相關法條監護宣告的流程向法院聲請→法院審理、醫院鑑定→法院製作裁定→收受裁定→法院製作確定證明書(裁定確定至少10~20日)→收受確定證明書→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准予備查 收到確定證明書後
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調資料(可線上查調/書面申請:郵局代收/親臨櫃台/郵寄申請)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 : 00〜17:00(中午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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