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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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報狀--陳報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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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狀名稱陳報狀--陳報財產清冊
相關條文民法第1094條第3項
民法第1094條第4項
民法第1099條
民法第1111條第1項
民法第1113條
使用說明監護人自監護開始時起2個月內,對於受監護人(或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法院指定的人,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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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陳報狀--陳報財產清冊.pdf
更新日期110-12-22
  • 發布日期 : 108-09-22
  • 更新日期 : 110-12-22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隨著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家中長輩罹患失智症,導致失去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能力(無法表達,聽不懂別人講什麼),這種情形所在多有,但如果貿然處分長輩的財產,可能會有法律刑責,為了有效處理長輩的個人財產,為其規劃未來生活,親屬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取得監護宣告裁定後,法院的裁定主文會寫「一、選定○○○為○○○之監護人。二、選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於裁定後二個月內向法院陳報財產清冊。」有些民眾以為拿到裁定就沒事了,未開立監護人的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會有什麼後果呢?

未陳報財產清冊,不得處分監護人財產

民法第1099條第1項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第1099條之1規定:「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

所以監護人應於監護裁定後二個月內,會同法院指定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將監護人名下財產表列後陳報法院,格式呢?上網Google就有了,司法院網站有範例。而如果沒有陳報財產清冊,監護人只能做管理財產的必要行為,不得處分財產

而什麼是處分財產呢?出賣就是典型的處分行為了,例如聲請監護宣告的目的,就是要處理長輩名下的財產,但民法也規定,監護人關於不動產的處分,是需要經過法院核可的,所以未陳法財產清冊,監護人就不可以處分財產,當然就法院就不可能同意監護人處分不動產了

不過二個月的陳報期間為訓示期間,超過二個月並不當然發生失權效果,監護人仍應儘速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還有救的。

監護宣告財產清冊

監護宣告流程有哪些?取得法院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後續流程是什麼?除了整理監護宣告流程圖、監護宣告所需的文件,以及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資料如何取得?該向什麼機關申請?哪些資訊需要列進去呢?本篇文章告訴你,希望能對你有幫助哦!


監護宣告是什麼?

對於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無法如一般人作出有法律意義的表示行為(例如:揮手招計程車),且心裡也想要作該行為,並願意接受該行為的法律效果(搭乘計程車);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無法辨別他的行為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比較常見的類型如長期昏迷、植物人等,法院可以依照聲請人的聲請,作出「監護宣告」裁定。 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擇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受監護宣告者的精神狀態是否達法定狀態,如向法院聲請,以專業醫師會同法官到場認定為準。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差別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情況比較嚴重,需要監護人全權處理法律事務;受輔助宣告人和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跟一般人相比較弱,因此在部分行為需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例如:為訴訟行為),例外如純獲法律上利益、依受輔助宣告人的年齡、生活和生常生活必需的情況(例如:去超商買水),不須得同意。

如果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認定沒有達到監護宣告的程度,但已達輔助宣告的程度時,法院可以作出「輔助宣告」的裁定;如果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經認定有受監護的必要時,法院也可以變更為「監護宣告」哦!

受監護宣告的效果

受監護宣告的人成為法律上的「無行為能力人」,需要由監護人代替受監護宣告的人各種法律事務,以保障受監護宣告人不因為他的身心狀況而被他人佔便宜、被詐欺,或是作出對自己不利益的行為。

誰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監護宣告財產清冊

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聲請。

聲請時要準備什麼資料

(1)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3)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監護宣告的相關法條


監護宣告的流程

向法院聲請→法院審理、醫院鑑定→法院製作裁定→收受裁定→法院製作確定證明書(裁定確定至少10~20日)→收受確定證明書→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准予備查

監護宣告財產清冊
監護宣告財產清冊

收到確定證明書後

監護宣告財產清冊
監護宣告財產清冊
監護宣告財產清冊
  • 銀行公會可協助函轉給全體承辦存、放款及保管箱業務的銀行、郵局協助清查
  • 查詢業務不收費用,銀行公會每星期一次進行彙總作業。
  • 向銀行公會申請後,由查得的金融機構直接對您回報(查得資料的銀行將於收文後10個工作天內自行向申請人回報;若清查無所得,通常不另作通知;整體作業時間約半個月)。
  • 如後續帳戶提領銷戶或保管箱開箱程序,請配合各銀行或郵局之作業規定辦理
  • 銀行公會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 [ ] 查詢申請書
      • 務必載明申請人「戶籍地址」(通訊處所不受理)、連絡電話供金融機構聯繫用。
      • 郵寄至**【104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9號3樓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諮詢及消費者中心 收】**
      • 請勿使用感熱傳真紙填寫,應使用普通紙。
    • [ ] 受宣告人及監護人新式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正本。
    • [ ] 地方法院監護宣告裁定及確定證明影本各乙份。(戶謄上如有記載,可免附)
  • 服務專線:(02)8596-2345
監護宣告財產清冊

向【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調資料(可線上查調/書面申請:郵局代收/親臨櫃台/郵寄申請)
受輔助或監護宣告者:由監護人代為辦理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 : 00〜17:00(中午不休息)。
電話:02-2316-3232
地址:10044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1樓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收

  • 當事人(受監護宣告人)
    • [ ] 當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 受輔助或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如戶籍紀事或法院裁定書正本;若新式戶口名簿上已有記載,可免附)
    • [ ] 當事人新式戶口名薄影本
  • 代理人(監護人)
    • [ ] 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 與當事人有監護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得與當事人同一份新式戶口名薄影本)
  • 注意事項
    1.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缺一不可,聯徵中心辦理完成後會以限掛方式寄到您勾選的地址。
    2. 處理時間:自收件日起算,約2~3個工作曰, 但若申請量爆增時,則需4~6個工作曰(工作日不含往返寄送時間)。但若經查核需待進一步查證者,則不在此限。
    3. 查詢費
      • 個人信用報告 每年度免費提供1次1份含加查其他信用資料之中文信用報告;同年度第2次以後申請者,中文版每次1份100元。英文版每次申請1份200元。 同次申請同一版本報告,每多加1份再加收50元。
      • 郵寄辦理查詢費支付方式 (1)購買郵局匯票:匯票抬頭【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連同文件一併裝入信封。 (2)購買現金袋:袋上需註明申請人姓名及連絡電話,現金袋與申請文件分別一併寄送。
    4. 建議以掛號寄送。
    5. 因特殊需求需額外加查其他信用資料者,請於申請書中之「加查其他信用資料」處說明資料類型(如授信、保證、信用卡、信用卡帳款資料等)及資料起訖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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