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為2個工作日內核發(不含申請日),但有犯罪紀錄、團體件及電腦資訊系統故障、或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領證及繳費事項請洽受理之縣(市)警察局,非本人臨櫃申請需另外檢附委託書正本(須由申請人親簽或蓋章),受委託人於領件時須出示雙方證件正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網路申請:網路申請者,於上網申請後第3日起(不含申請日及例假日)30日內攜帶應備證件至本局或各分局驗證及繳費領件,非本人領件需另外檢附委託書正本(須由申請人親簽或蓋章),受委託人於領件時須出示雙方證件正本。 若您於網路系統申請經點選送出後,發現輸入之個人資料有誤,請再重新輸入正確資料並送出即可。 申辦作業之應繳文件(Required Documents): ※溫馨提醒:本局設有4處無障礙友善停車位,孕婦及身障人士可多加利用。 承辦單位:外事科 聯絡電話:04-23273875 【受理單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服務臺、所屬各分局防治組 一、法令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收費標準。 四、應備文件: 中英說明如下: 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申辦作業之應繳文件(Required Documents):
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Not for Foreigner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