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被關起來,為什麼家屬不能探視?犯罪偵查時,如果被告涉嫌重大,檢察官為了避免被告逃逸無蹤,或銷毀犯罪證據,或和其他共犯或證人一起說謊,以逃避司法制裁,可向法院聲請,暫時將被告關起來,這項制度稱為「羈押」。通常被告被關,家屬還是可以探監。但在犯罪偵查階段,檢察官也考慮到如果允許親友接見被告,被告為了脫罪,會要求親友代為銷毀犯罪證據,和其他共犯或證人串謀說謊,以逃避司法制裁,會讓檢警無法偵辦,親友也可能觸犯偽證罪或湮滅刑事證據罪。所以在聲請羈押時,會一併聲請禁止被告和親友見面,及互通書信,稱為「禁見」。 Show
三、偵查中受拘捕之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通信權之保障與限制: 依法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於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值得注意的是,受拘捕之被告其接見通信權雖然不得限制,但檢察官如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亦得暫緩之。對暫緩之處分依法亦得為準抗告。
四、修法後,接見通信權之限制須法官保留。 辯護權之行使經大法官解釋為憲法位階之權利,因此如欲對被告為該基本權之限制,於事前需有法官保留;而事後亦應有救濟之途徑。
故修法後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修正同法第404條第3款及第416條第1項第3款,明定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中之被告接見通信權時,應用限制書,且該限制書應由法官簽名。惟偵查中受羈押之被告遇有急迫情形時,檢察官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但仍應在24小時內向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係採相對法官保留制度。又依同法第404條及416條之規定對限制接見通信權之裁定得為抗告及準抗告。
五、在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通信權之探討: 在民主社會中,被告與辯護人不受第三人與聞的溝通權利,是公平審判的必要基礎,故在依法限制在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通信權時,押所之管制應有必要之底線。就此,林鈺雄老師對該容許例外提出三不準則,及「監看而不與聞」、「開拆而不閱覽」、「知悉而不使用」。此亦體現在現行羈押法之中。
法規小辭典 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刑事訴訟法第34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1 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應用限制書。 限制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及辯護人之姓名。 二、案由。 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四、具體之限制方法。 五、如不服限制處分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限制書準用之。 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記載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限制。但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理後四十八小時內核復。檢察官未於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或其聲請經駁回者,應即停止限制。 前項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 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 被告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押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遭羈押禁見,就無法探視,對被羈押者的親友來說,其內心的擔憂與恐懼可想而知,除了希望法院能儘快釋放被羈押者之外,更因無法與被羈押者取得聯繫而憂慮其在看守所中的羈押禁見生活是否煎熬難耐。因此,如何解除羈押禁見一事,就成了被羈押者之親友最迫切想知道的答案…羈押是指於偵查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行動自由一定期間...
遭羈押禁見,就無法探視,對被羈押者的親友來說,其內心的擔憂與恐懼可想而知,除了希望法院能儘快釋放被羈押者之外,更因無法與被羈押者取得聯繫而憂慮其在看守所中的羈押禁見生活是否煎熬難耐。 因此,如何解除羈押禁見一事,就成了被羈押者之親友最迫切想知道的答案… 羈押禁見法律知識FAQ👉點擊以下選項,前往了解您的法律諮詢問題
Q:聲請羈押禁見可能解禁嗎?羈押:羈押是指於偵查或審判中,拘束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行動自由一定期間,防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以保全證據與完成刑事訴訟程序為目的之強制處分。 禁見:被告遭羈押後原則上得與外人接見、通信、授受物件,但若法院認為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有足至脫逃或彥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收押禁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 被羈押的被告,回復自由的方式有三:
Q:羈押禁見時間最久多長?聽說可長達四個月?(一) 偵查中之羈押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偵查中之羈押最初可羈押2個月,依第108條第5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僅得延長一次羈押時間,因此羈押中羈押時間最多為4個月。 (二)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審判中,最初可羈押3個月,審判中的延長,每一次不得超過2個月。如果所犯是最重本刑10年以下的罪名,第一審及二審,至多延長3次;三審只能延長1次。 而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3項規定,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Q:羈押禁見生活大致如何?若是受羈押禁見之被告,因為法律認為若讓被告與他人接見恐有串供的可能性,因此規定羈押禁見生活期間,除了律師可以進行律見外,其他人不得接見,包括親人。 而看守所通常為8-10人為一間,其空間十分狹小,所有的事物吃、喝、拉、撒、睡都要在裡面完成,每日僅有3-5分鐘得出來活動筋骨,可想而知在裡面的生活十分艱難。 三等親內親屬可持身分證明文件及與收容人關係證明文件至羈押看守所接見登記室寄送菜餚或其他物品(書籍、金錢、衣物等),寄菜能讓收容人知道親友在外的關心,有助於穩定收容人的心理狀態好讓他冷靜的面對接下來的訴訟。 Q:羈押禁見律師探視時,可以提供哪些協助?遭羈押的被告通常都在於臨時的狀況下遭羈押,因此都還未能向親人說明狀況,而親人若想瞭解當事人羈押後現況就只能委任律師去與被告接見。 因此若有家人遭羈押禁見時,建議委任專業辯護律師與被告接見,了解案件狀況並分析案情及未來訴訟方向,並視羈押理由的是否存續來具狀向法院聲請羈押交保。 另一方面,請律師律見亦能讓被告知道外面的家人很關心他想協助處理案件,讓被告能好好面對接下來的訴訟。 您有羈押禁見的相關案件或疑問而不知道如何處理嗎?歡迎來電諮詢,不論是台北法律諮詢或是台中法律諮詢,好律師各縣市皆提供服務。 更多羈押禁見相關疑問,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免費法律諮詢專線1:0907-289-966 更多羈押法律知識,請參考:❊聲請羈押會有哪些流程?有可能辦理羈押交保嗎? ❊羈押法修法前後有什麼不同?羈押法施行細則重點整理 ❊羈押要件你清楚了嗎?若要停止羈押須具備哪些條件? ❊羈押、收押禁見如何接見當事人? 更多法律諮詢文章合理車禍賠償比例如何計算?責任歸屬怎麼判? 2023-01-03 合理車禍賠償比例如何計算?責任歸屬怎麼判?繼續閱讀 生活中所觸及的一切事物,都可能跟法律有相關,遇到法律問題卻不知道該怎麼找律師?律師費用到底怎麼算?會像電視說的請律師費用一次就動輒10幾20萬起跳嗎?還是開一次庭收一次費用呢?找律師費用怎麼計算,需要看律師「作業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律師幫我們做什麼事情,如:全案委任(審級)陪同、撰寫書狀、非訟調解、發函等... 2022-12-14 請律師費用怎麼算?找律師價格常見Q&A總整理繼續閱讀 著名的下班尖峰時段台北橋機車瀑布曾躍上國際版面,車禍儼然已經成為每個人生活中都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然而並非每一次的車禍意外都可以在當下清楚察覺,若擦撞力道微乎其微又或者是不曉得對方摔車與自身有因果關係而駛離現場,都可能誤觸肇事逃逸罪名。若不慎涉及肇事逃逸,想進行和解該怎麼做?又該如何爭取肇事逃逸和解不起訴或降低和解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