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程序 法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行政 程序 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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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行政程序法第46條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
日期2014-04-05 類別行政法類
內文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07號行政判決要旨

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種閱覽卷宗請求權之請求權人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限,故以行政程序之開始進行為前提,係一種「行政程序中之個案資訊公開」,屬程序權利,行政機關若於行政程序中有所決定者,即屬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所稱之程序行為,依該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係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而制定(同法第1條)。依第3條、第5條、第18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由此可知,政府資訊公開法施行後,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承認人民有向政府機關請求提供政府資訊的一般性資訊請求權,凡無須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於受請求時應被動公開。惟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情形,倘係發生於行政事件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該管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應優先適用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此際,上開規定屬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A.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B.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A)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B)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C)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D)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E)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C.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D.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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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第46條與檔案法第17條、18條有關申請閱覽檔案資料之適用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1年 12月 30日
    發文字號:檔應字第0910005833號
    主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與檔案法第十七條、十八條有關申請閱覽檔案資料之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局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府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府行法字第O九一O一九九四八四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與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均係規範政府資訊之公開。惟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係有關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資料卷宗請求權之規定,而檔案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則旨在規範一般政府機關資訊之公開,其公開之對象為一般大眾,自當包括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但與個別行政程序之進行無必然之連結,機關應就具體個案分別情形,妥為適用法律。
    三、 至於檔案法第十七條所謂「理由」,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應可解釋為申請人之申請目的。究其立法意旨,確無一定之限制。各機關受理申請案件,自得依檔案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斟酌具體個案情形以為准駁。

    回檔案法

    本頁最後更新日期: 11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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