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 與您分享
行政程序法第46條A.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B.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A)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B)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C)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D)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E)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C.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D.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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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46條與檔案法第17條、18條有關申請閱覽檔案資料之適用疑義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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