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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 2022 定義指債務人雖有給付,但非依債之本旨為給付,其給付不完全。 構成要件1. 契約已經成立且有效存在,當事人間有契約義務之存在: 類型1. 瑕疵給付:債務人給付之數量或品質不符。 效果1. 該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屬於不可補正者: 損害賠償責任此條規定即屬於加害給付所造成之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2項) 拒絕給付有部分學者認為拒絕給付屬於不完全給付之範疇,即債務人能給付卻違法向債權人表示不願給付、無法依債之本旨為給付。但亦有學者認為其應獨立於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與給付遲延以外,為一個獨立的債務不履行類型。詹森林教授則指出,拒絕給付之態樣,應強調係「債務人能給付,但無正當理由,而斷然地、嚴肅地、毫無挽留餘地表示拒絕給付。」此時則因債務人明明可以給付卻不依債之本旨給付,而應使債權人得不待清償期屆至,即可解除契約或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三民輔考-民法概要】 債之標的一、債權人之權利、給付之範圍(民法第199條)(一)債之標的即債權之客體,亦即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之「給付」(作為、不作為)。 二、種類之債(民法第200條)(一)種類之債(民法第200條第1項) 三、貨幣之債貨幣之債,指以一定數額貨幣之給付為標的之債。包括本國貨幣之債及外國貨幣之債。 四、利息之債(一)利息之債 五、選擇之債(一)選擇之債 六、損害賠償之債(一)損害賠償之債 債之效力一、可歸責之事由(一)過失 二、債務不履行★★包含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給付遲延等三種。其中有學說另將拒絕給付列為第四種債務不履行之態樣,本書則於不完全給付中介紹之。 三、受領遲延★(一)債權人受領遲延 四、債之保全★(一)代位權行使之要件 五、締約上過失(民法第245條之1)係一獨立之法定債之關係。類似於契約責任,為一先契約義務。其規範目的為保護進入締約、磋商之階段之當事人,其對於契約成立可能之信賴與協力行為。 六、定型化契約、附合契約(民法第247條之1)★★(一)定義 七、保證契約履行之方式(一)定金 八、第三人契約(涉他契約)不論係第三人負擔契約或第三人利益契約,第三人之地位絕對不是契約之當事人,此乃第三人契約(涉他契約)最重要的部分。以此觀念出發,才可以真正了解第三人契約的各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