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休假加班費發放時間

第7條

依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應另予考績者,關於辦理其考績之項目、評分比
例、考績列等標準及考績表等,均適用年終考績之規定。
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
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復應其他考試錄取,於分配實務訓練期間未
占缺或未具占缺職務任用資格者,其當年原職之另予考績,應隨時辦理。
在同一考績年度內已辦理另予考績之人員,其任職至年終達六個月者,不
再辦理另予考績。
轉任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或其他公職者,如其轉任前之年資,未經所
轉任機關併計辦理考績、考成或考核者,應由轉任前之機關予以查明後,
於年終辦理另予考績。

第9條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
    ,亦同。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
    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
    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
    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
    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
    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
    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
    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四、專案考績獎金,以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核定機關)
    獎懲令發布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
,按比例計算。
因國內外駐區互調人員,其年終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當年度國內外服務月
數,按比例計算,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在考績年度內經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或兼任職務,並依規定支領代理或兼
任職務之加給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除次年一月一日仍續代理或兼
任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均以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
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發給:
一、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由辦理考績機關發給。
二、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
    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
    財團法人發給。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
    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
    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
    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
    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
    班費。

二、各級主管應率先實施休假,並利用集會等各種機會加強宣導正確之休
    假觀念,鼓勵所屬人員實施較長時間之休假從事休閒活動,以調劑身
    心。又為配合擴大內需產業政策,各級主管應率先並鼓勵所屬人員選
    擇國內休假旅遊,以促進國內觀光事業,發展內需產業。

三、各機關如有確因特殊情形未能照改進措施實施者,應列舉具體事由並
    擬訂可行措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非屬個案性質者,並由主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
    前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各部、會、行、總處、署、院、省政府、省諮
    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四、各機關休假人員休假期間,其職務應確實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
    二條及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旅
    遊產業,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民旅遊卡
    至交通部觀光局或其授權機構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
    業、交通運輸業或其他各行業別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
    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
    關經費項下勻支: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
          。但未具休假十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
          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
        2.前目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新臺幣
          八千元為限,其補助方式如下:
         (1)自行運用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
            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公務人員至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
            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補
            助。
        3.公務人員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五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
          行運用額度;逾五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
        4.公務人員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
          ,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
          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
        ;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公務人員當年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
    之補助,依前項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
    在同一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

附表-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表.pdf


六、其他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如下:
  (一)當年一月至十一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一月五日
        前完成請領;十二月份刷卡消費者,休假補助費應於次年二月五
        日前完成請領。
  (二)未依前款規定期限請領者,不得核發休假補助費。但有不可歸責
        於當事人之事由,該筆休假補助費得自次一年度起五年內核實補
        發。

七、各主管機關得審酌實際需要及特殊狀況,依本改進措施,另訂補充規
    定。

一、本縣學校公務人員自109年1月1日起,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自109年8月1日起,依「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二、兼任行政職教師108學年度仍請依旨揭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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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或兼行政同仁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未休完的天數,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2. 公務人員自109.1.1實施,教師兼行政者自109.8.1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