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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請求返還借款必須有實際交付借款 問:前幾年因公司經營不善,信用不好無法向銀行借錢,臨時為了要調頭寸,轉而向地下錢莊借款50萬元,當時簽了本票和借據,本來約定隔天要取款,但回家後被父母知道,臨時湊初一筆款項給我,我也打電話向地下錢莊取消借款,本來以為沒事了,前幾天突然接到法院通知單說有人要對我聲請本票強制執行,請問我該怎麼辦? 答:台灣地下錢莊橫行,專門貸款給需錢恐急的借款人藉以收取暴利,因為本身是違法的行業,大部分都由有黑道背景的人士經營,借款後利息增加的額度比本金還要多,還都還不完,因此千萬不要向地下錢莊借款,以免最後落到家破人亡的慘境。若雖然有向地下錢莊簽立借據,並開了本票,但實際上尚未向地下錢莊取得借款,依據我民法的規定,消費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必須貸款人實際上有交付款項給借款人,其借貸契約方會成立,在交付款前,即便有簽立借據或簽發本票都沒有辦法讓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成立。因此提問者與地下錢莊事實上並無金錢借貸契約存在。不過提問者當時應該先向地下錢莊拿回本票及借據,就可免事後節外生枝。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可以拿本票去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而法院在審查本票強制執行聲請時,原則上只會看本票是否為真正的形式上的證據,並不會去考量這張本票是怎麼來的原因關係,因此只要本票是真正的,法院就會裁定准許聲請人強制執行。發票人唯一的救濟機會就是等到執票人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時,先以本票原因關係之借貸契約不存在,向民事庭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後再依照非訟事件法的規定,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然後再繼續進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中,提問者可以提出自己從未收受借款為抗辯理由,這時候地下錢莊就主張已交付借款之事實要負舉證責任,縱使地下錢莊有提出借據及本票為證,但仍無法證明實際上有交付借款給提問者,地下錢莊還是會敗訴,之後提問者就可持勝訴判決向強制執行處聲明異議,排除法院的強制執行。作者:華泓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明展使用本票之生活案例解析 文/廖婕汝(實習律師) 本票是大家在新聞戲劇中偶而會聽聞的金融支付工具,也是台灣特有的制度,日前一番本票制度是否遭到濫用的修法討論(地下錢莊、詐騙集團濫用 實施逾50年本票制度 不修法),引起社會大眾省思,其實在特定的生活場景中,我們甚至也會接觸使用到,但對於本票的不熟悉,往往會令人不清楚簽具的意義,或者簽具本票之後有甚麼效果。 以下就從幾則生活當中的案例,帶大家來了解本票是甚麼,以及有甚麼是我們使用時要注意的。 案1: 案2: 案3: 在回答上面三個案例中A、C及E要怎麼辦之前,我們要先了解什麼是本票?什麼時候會用到本票?有效的本票要記載那些事項?拿到本票要怎麼行使權利?接著才能幫A、C及E解決本票問題。 一、什麼是本票 本票是發票人用自己的名義,簽發一定之金額,在指定之到期日,由發票人自己無條件支付簽發的金額給票上寫的受款人或執票人的一種票據。 二、什麼時候會用到本票? 最常見是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錢,債務人沒錢時,會被要求簽立本票(特別是跟地下錢莊借錢時),其他諸如買房子、租車子,找工作時,都有可能被要求簽本票。 三、有效的本票要記載哪些事項(紅色圈圈部分)?
另外,建議民眾要拿本票時,可要求發票人一併填寫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這樣將來要拿本票去行使權利時更容易確認發票人身分。 又如在本票上多寫一些字語,如只做保證、交屋、證明用等,會被當作沒有寫喔。 四、拿到本票要怎麼行使權利? (一)方式:
PS:本票裁定與債權憑證是執行名義,就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他人財產的依據。 (二)注意: 1.本票跟核發的債權憑證有三年的行使時間限制。 本票從到期日(沒寫到期日從發票日)開始算,三年不拿去跟發票人要錢,發票人可說時間超過了不要付錢,所以有本票最好早一點用,確保可以拿得到錢。 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行使時間限制與本票一樣,所以快要屆滿三年時要記得去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那麼就可以重新計算三年時間。 2.拿到本票裁定要在六個月內去強制執行。 向發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有中斷本票三年行使時間的效果,但一定要在拿到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六個月內」去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財產(不論有無財產都要去聲請,如無財產,法院查明後會發債權憑證)。如果你沒有在六個月內去強制執行,依法律規定就當作從未行使本票,仍是從到期日(如沒寫到期日就從發票日)開始算三年的時效。 五、A、C及E該如何處理本票問題? 首先,面臨本票問題,在法律上通常有三種處理方式如下:
解答案例: 案1: 如A已經還錢,B卻不退還本票,A在還錢後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30張本票債權因A已還錢而不存在。亦可等到B聲請強制執行時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已經還錢了。 如A尚未還錢,可就超過15萬元以上的15張本票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並B未交付借款,因實際上沒有超過15萬元以上的借款發生,故本票債權不存在。須特別注意A簽30張按月清償(亦即按月到期)的本票,相比簽一張30萬的本票對A更不利。 由下表可清楚發現,雖然本票的總金額相同,但最後一張1萬元本票與一張30萬元本票的權利行使時間,卻差了兩年五個月,對於發票人是非常不利的。且在A尚未還清15萬元以前,只要積欠之債務超過一萬元,執票人拿其中一張已到期的本票去聲請法院強制執行,A就不能不付款。所以在簽本票時最好避免簽立按月到期的小額本票,最好選擇簽立一張的本票。
另外,如B將A簽發的本票背書轉讓給第三人甲,甲拿已到期的本票要求A付款,甲能證明其取得本票合法,A也不能拒絕,因為只要不是前後手,A就不能拿他可以對抗B的事由對甲主張,這就是「票據無因性」(票據行使不需要說明原因關係),因此簽發本票時最好再本票上面註明「禁止背書轉讓」,這樣就不用擔心其他的第三人拿這張本票來對發票人行使票據權利了。 案2: C與D之間並無任何金錢往來,完全是遭到逼迫才簽立本票的,所以C於簽立本票後就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本票係遭到脅迫才簽立(但要在遭到脅迫後一年內主張),以及主張本票的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也就是簽立本票的原因並不存在。 案3: E係自願簽下本票,且本票是有原因才簽立,不能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 最後小叮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