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局 安置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 (8:00-9:00,17:00-18:00採彈性上班,12:30-13:30為午休時間),
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地址: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電話:市話手機直撥1999(外縣市 02-2720-8889)轉以下各分機號碼人民團體科1604、社會救助科1609、
身心障礙者福利科1617、6964、老人福利科6966~6968、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1622、兒童及少年福利科6972~6974、社會工作科1632

為保護不適合於原生家庭教養之兒童及少年,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經社工員評估後,依兒童及少年安置需求,提供24小時親屬家庭、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下稱寄養家庭)或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下稱兒少安置教養機構)照顧。

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本辦法所稱危機家庭,指設籍本市,或實際居住本市而有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兒童及少年,其家庭經社工員訪視評估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因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疾病、精神疾病或受藥、酒癮戒治,致生活困難。
二、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扶養,致生活困難。
三、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而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四、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致生活困難。
五、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出走,期間需獨力扶養未滿十八歲子女,致生活困難。
六、因撫育早產兒、罕見疾病、重病兒童或少年,致生活困難。
七、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

由社工員評估並協助申請人備妥下列文件:提出委託收容安置,若申請人無力負擔收容安置費,得同時提出收容安置費減免:
一.申請表。
二.收容安置行政契約書1式2份。
三.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所提供之最近1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倘無法提供,同意由社會局查調之。(全額自費及中、低收入戶者免附)。
四.最近6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乙份 (無則免付)。
五.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福利資格識別文書樣本(含行政處分、總清查核定通知書、各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書、已完成線上福利身分開通之台北卡APP系統畫面)、臺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福利資格識別文書樣本(含行政處分、總清查核定通知書、各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文書、已完成線上福利身分開通之台北卡APP系統畫面)
六.其他足資證明有本辦法第4條所稱危機家庭情事之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手冊、父母或扶養義務人重大傷病證明、在監證明、失蹤證明、就醫診斷證明、保護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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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206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4、6、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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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332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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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照顧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詳細內容:

洽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03-3322101分機6413 周小姐)

服務對象 
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1. 為列冊低收入戶,經照管中心評估為輕度或中度失能,並依其家庭支持功能認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
  2. 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得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津貼(以下簡稱中低收入老人),經照管中心評估為中度或重度失能。
  3. 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其無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人無力扶養或戶內無親屬,經本府社會局認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而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並以專案申請。

資格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申請補助:

  1. 已聘僱看護(傭)照顧。
  2. 已領有政府之特別照顧津貼、生活津貼、重病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日間照顧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

補助標準

  1. 為輕度失能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元,其中新臺幣1,000元為申請人之零用金。
  2. 為中度或重度失能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者,每人每月新臺幣22,000元。
    以上費用含給養費、膳雜費、醫療照顧費、服務費及護理衛材費等相關費用。
  3. 入住呼吸照護病房、耗材(如尿片)及超過本要點補助基準之費用,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 (由公所自行開立) 。
  3.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4. 三個月內之體格檢查表(病歷摘要亦可),其中應包括一般檢查、傳染病、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及糞便(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感染)檢查等項目。
  5. 經地區級以上醫院醫師診斷為生活無法自理或部分自理之證明書。

其他事項

  1. 本府補助機構收容照顧之補助安置對象非經本府同意,不得隨意轉機構或辦理退住手續。
  2. 補助安置者轉住其他機構接受照護,應於辦理退住手續、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7日內,將補助安置者資料交予轉住機構。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結案,收托機構應於7日內主動向本府社會局函報,並檢附相關證明:
    • 需求改變或有其他資源協助。
    • 不願接受服務。
    • 戶籍遷移至本市外:遷移後之戶籍地址。
    • 死亡:死亡診斷證明書。
    • 自願退住。
    • 住院超過60日。
    • 健康狀況改善,不符合機構收托條件件。
  4. 收容安置機構應為合法立案,並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乙等以上之安養、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督導考核)為甲等以上之護理之家或評鑑為合格之精神護理之家,且應與本府訂定「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暨老人保護安置機構契約書」,以保障補助安置者應有之權益
  5. 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扶養之受補助者死亡,應由機構協助辦理葬埋,所需費用由其遺產支出;其無遺屬與遺產者,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6. 其他相關規定請參照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1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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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機構的孩子,為什麼始終無法返家?

社會 局 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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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聽到「返家」是在 6 年前,在一家安置機構開會時聽到這個名詞。當時覺得這個詞用得很特殊,很不自然,回家就回家嘛!為何要說「返家」呢?

直到 2 年前在安置機構的訪視過程中,「返家」這件事情還一直出現在我腦海裡,促使我想弄清楚究竟安置機構的孩子何時可以返家?誰在協助孩子返家?孩子如何才能返家?等一連串的問題。

目前我所知道的是,臺灣安置的孩子數量一直再創新高,安置機構的床位一直在增加,多數孩子都是等到自立計畫之後才能離開安置機構。而且很多孩子離開安置機構之後是在外獨立生活,而不是回到原生家庭中。這樣的狀況存在已久,雖然如此,我還是不禁要問:「這種情況應該嗎?」

當初在決定將孩子帶離功能不佳的原生家庭時,用意是希望孩子的原生家庭可以有時間恢復家庭功能,屆時再接孩子回家?還是一開始就打算將孩子安置在機構內,直到他成年後自立?我想官方說法一定是前者,如果社工師考試出這一題,絕對不能寫後者。但是,我在接觸安置機構的過程中,活生生看到一幕又一幕的人生悲劇,這個悲劇包含了生離與死別──將孩子帶離原生家庭就是生離,而很多家長(尤其是祖父母)根本等不到孩子成年就已經撒手人寰,這不是死別,什麼是死別呢?很多孩子成年後,也已經沒有家可以回了,人一生中,還有什麼比沒有家可以回更可怕呢?

我們應該問,為什麼孩子回不了家?是誰讓孩子回不了家?是因為我們的社會福利系統並沒有在將孩子帶離原生家庭後,積極的重建與恢復原生家庭的功能。因此,原生家庭當然不會因為孩子被帶走後就恢復家庭功能,孩子回家的路自然遙遙無期。

究竟我們將孩子帶離原生家庭後,一直讓孩子住在安置機構直到成年,而不努力重建與恢復原生家庭的功能,這樣的做法合乎倫理嗎?試想如果你是被安置的小孩,你會不會希望有一天你的家庭可以恢復功能,家人來接你回家呢?你會不會希望有一天可以抱著父母入睡呢?光是這件事就不是任何一隻填充娃娃或任何人所能取代的。

當我們在安置小孩的時候,可曾想過他再也不能抱著父母入睡,且大部分孩子一生中都不再有機會抱著父母入睡。想到這樣的情境,我們怎麼還忍心讓孩子在育幼院長大,而不是在父母的懷裡長大呢?我們怎們能夠不想盡辦法協助原生家庭重建與恢復功能,讓孩子可以早日回家呢?

社會 局 安置

攝影/Sonya

目前就我所知,幾乎沒有人有系統的在重建與恢復原生家庭功能,政府單位只告訴安置機構,這件事情應該做,卻沒有提供人力物力。就像要上戰場打仗,只告訴你敵人在哪裡,卻沒有給士兵,也沒有給糧草,就要你去打仗,你打得贏嗎?在這裡我要說句電影《投名狀》中,李連杰的一句臺詞:「給我兵,給我糧,我打勝仗給你!」

雖然,政府機關的政策總是最慢才會出現,但我覺得我們既然看到問題,也覺得這個問題是關鍵,更覺得這個問題應該有人去做,那就從我們自己開始吧!與其等待政府做出新政策,不如民間單位先合力做出一套有系統且可行的原生家庭重建與恢復功能出來,再來影響政府政策,這樣反而更容易成功,也更有效率解決問題,也不必受制於政府了。

臺灣的民間社會福利單位經過這十幾年政府委託案的摧殘後,很多單位已經忘了自己機構當初成立的宗旨了,只是跟著政策經費走,最後走到死胡同。社會福利服務需要長時間持續不斷的經營與改進,才能達到效果,但是,只要跟著政府經費移動,就會失去機構的使命與自主性。更可怕的是,民間社會福利單位本來應該扮演監督政府單位,這樣的角色也消失了,並且也無法成為政策的先行者,這恐怕是臺灣目前社會福利單位所面臨的最大危機吧!

安置機構應該思考如何協助孩子「回家」,回到一個有功能的家。因為,安置機構的工作人員不管如何愛孩子,終究不是孩子的父母。父母的地位是無可取代的,在自己的父母身邊長大,抱著父母入睡,才是對孩子人格發展最適合的方式。

作者介紹

社會 局 安置

吳 文炎

財團法人博幼社會福利基金會副執行長/私立靜宜大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兼任講師。社福界的資深熟男,重度工作狂,喜歡自嘲有過動症,坐不住辦公桌,曾跟個案半夜待警察局裡時,被老婆警告家裡也快要有通報個案。喜歡用不一樣的眼光看待問題,努力在社福界裡不斷尋找新世界與新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