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屋主找了裝修廠商或土水師傅做居家裝修改造,若廠商或師傅個人無法提供簽約程序,該怎麼辦對自己才有保障?以下提供簡易契約內容供作參考,可依實際情況修改其契約內容。 簽訂簡易契約除了對屋主有保障外,對廠商及師傅個人也是種保障,以免日後工程糾紛或請款問題衍生。 工程承攬簡易契約暨保固書 業主名稱: 先生/女士(以下簡稱甲方,付款人即為唯一議事相對人) 承 攬 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直接議事相對人) 茲就乙方承攬甲方之房屋整建工程,雙方同意訂定遵守條款如下: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範圍:工程標的詳估價單(經甲方簽認同意後依所列項目及進度進行 施工)。 四、工程總價(不含5%發票營業稅額):新台幣 元整。 ● 如因甲方變更設計,乙方須廢棄已完成工程部份或已到場人力、材料時,應由雙方參照本簡易契約單價另行議定由甲方支付補償之。 ● 上列完工驗收完成後依實際總額結算(未稅)。 ● 追加工程一經完成應即付清該項工程款,不併入原工程總價內計算之。 五、工程期限:預訂 工作天(不含週休二日、例假日及雨天)完成,水電配 管線相關位置,施工中需與甲方現場討論及確認。 ● 預訂開工日期:民國 98 年 月 日。 ● 預訂完工日期:民國 98 年 月 日。 ● 如遇變更設計、增加項目或甲方因其他應配合工程以致影響進度時,完工日期應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定之。 ● 倘遇不可抗拒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故,致工程進行受影響時,應經雙方會同至現場勘驗屬實後,按照不能工作之實際日數核算延長工作期限。 ● 驗收標準:依估價單及施工圖所載項目、材質及規格辦理驗收,並以不影響一般正常生活,即屬列保固期範圍。 六、工程增減: ● 本工程範圍經雙方同意後得隨時增減。日後若需辦理追加減,則依契約價金直接辦理追加減結算,不屬契約工程項目者,則採直接議價方式辦理追加減結算。 ● 如增減項目不含於本契約內工程項目時,應由雙方另議價金,由甲、乙雙方簽認後施工,並用書面附入本契約內作為附件。 七、工具材料:本工程所需之一切材料、人力、機具、車輛及設備概由乙方自 理,現場工作所需之臨時水電均由甲方提供。 八、甲方未付清尾款(含追加工程款)前,本整建工程內之一切物件仍歸屬乙 方所有;但已完成驗收先行點交使用部分不在此限。 九、工程保管:在工程未經驗收前,如甲方需先行使用時,乙方不得拒絕,但 須先付清該期工程款及追加款。 十、工程驗收:乙方於完工後應報請甲方驗收,甲方應會同乙方辦理正式驗收,如有工程瑕疵,乙方應於十五日內修繕完竣。 十一、工程保固:本工程自甲方正式完成驗收之日起算保固 年,保固期間內如確因工作不良、材料不佳以致損者,乙方應負無償修復之責。若遇不可抗拒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故造成之損害,不在此限。 十二、本簡易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裝訂正本乙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乙份以為遵 守之約定。 十三、付款辦法:經甲、乙雙方協議,依下列施工進度方式為之(請以現金或 ATM轉帳方式付款) ● 簽約金:預收簽約金支付予乙方新台幣 元整,預訂開工日期於98年 月 日 。(乙方: 簽收無誤)。 ● 尾款(全額付清):驗收移交甲方後支付予乙方 新台幣 元整。(乙方: 簽收無誤)。 十四、保固期限:自驗收完成日(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保固 年 (請妥善保存本簡易契約)。 立契約書人: 業主名稱(甲方):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承攬人(乙方): 身份證字號(統一編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月 日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若有未詳盡之處,可依甲乙雙方議定後增加簡易契約條款,內容若有不適用之處,可自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