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險 遺產稅

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資產,變更時要小心,否則抓到就連補帶罰!有一位民眾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險,每年會從自己的帳戶轉帳1百多萬元繳交保費,後來又陸續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子女,保單價值約824萬元全被國稅局要求補繳贈與稅。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設定與遺產及贈與稅最為相關,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有要保人變更且保單價值超過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就會延伸贈與稅問題。另外,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是被繼承人,且死亡保險金給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保單,才不用計入遺產總額。

過去曾有一位民眾,以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險,每年會從自己的帳戶轉帳1百多萬元繳交保費,投保時沒有想太多,但之後身體不好住院,才開始擔心遺產稅的事。

因為不知道自己時日還有多久,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單單在死亡前2年變更的保單價值金額就達824萬元。後來該民眾過世後,子女申報遺產稅,馬上被國稅局逮到要保人變更的紀錄,因而要求補繳贈與稅60多萬元,而且這還不包括死亡前2年內的財產移轉,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的數字。

國稅局提醒,如果民眾有想要透過購買保險作為資產移轉或是節稅規劃時,需要多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若是被發現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屬於財產無償移轉,應該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想要避免受罰,最重要的就是在投保當下確認購買保單目的,如果是為了資產轉移或是傳承,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規劃就要在簽約之時就做好,以免未來還需要進行變更手續衍生課稅問題。

要特別注意的是,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透過變更要保人規避納稅,國稅局已發函給壽險業者,要求保險業者應依照遺贈稅法規定,在受理變更要保人的案件時,必須先通知當事人繳驗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證明書或遺產稅證明書,確認已完成遺贈稅申報後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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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今年40歲,是一名保險業務員。上個月小明媽媽過世,因為爸爸有幫媽媽投保一張增額型壽險,受益人是小明,因此媽媽過世後,小明有領到一筆身故保險金。沒到一個月後,爸爸收到國稅局的補稅通知單,要他補繳贈與稅,便向小明詢問,小明聽完也一頭霧水,因為跟他的認知有落差。(編按:原文刊載於2019年12月,相關免稅額與情境以當時為主,本文旨在保險觀念分享)

小明憤憤不平說:「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我們也沒有觸犯實質課稅原則,沒有遺產稅的問題;而雖然要保人跟受益人不同人,但身故保險金沒有超過3,330萬元,不用申報最低稅負,想不透怎麼會多了一個贈與稅呢?」

APPC中華民國個人財產規劃人員協會祕書長吳鎔任說,小明爸爸是要保人、媽媽是被保險人、小明是受益人這樣的安排,會有以下3種稅負問題:

1.遺產稅:若爸爸先過世,因保單屬於要保人的遺產,該保單須以死亡當天的保單現金價值計入爸爸的遺產總額課稅。

2.贈與稅:若被保險人媽媽身故,小明領取身故保險金後保單契約就此結束,但保單是要保人的財產,等同是爸爸透過保險把錢贈與小明,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該筆身故保險金應計入贈與總額申報,若爸爸當年度其他的贈與金額,合計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爸爸必須在30日內主動申報贈與稅,若未主動申報,經查獲將連補帶罰。

3.所得稅:民國95年元月後簽訂的保險契約,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受益人領到的保險給付若超過3,330萬元,超過的部分要計入受益人當年度的個人基本稅額計算稅負。若小明到的身故理賠金,超過3,330萬元,超過的部分要併入小明當年度的個人基本稅額計算所得稅。

吳鎔任說,實務上,身故保險金會超過3,330萬元的人不多,因此在不考慮有最低稅負的前提下,只要「要保人跟被保險人同一人,再指定受益人」,這樣的安排就不會有贈與稅及遺產稅的問題。

本文經由Smart財經好讀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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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額壽險可以節稅(遺產稅及最低稅負制)嗎?

一直以來,儲蓄險保單是高資產的族群視為節省遺產稅的第一選擇,版主也聽過很多種版本的說法,但似乎都不完整。於是,版主一直想寫一篇相關的主題的文章,來和大家一起討論和保單相關的稅務及遺產考量。

儲蓄險 遺產稅

保單的身故給付真的可以免稅嗎? 以下章節,我們會依序來探討,並解決您可能有的疑惑。

首先,不免俗的,因為儲蓄險有年金型及壽險型保單,我們先來探討兩種保單在遺產分配和稅負的考慮上,有哪些差異!

先下一個結論做開頭,購買高保費保單的族群,建議壽險保單,因為壽險保單相對於年金險保單,具有以下優勢:

(1) 利變型壽險有提供最低的利率下檔支撐,即為預定利率,而利變型年金險並沒有。

(2) 利變年金險並無保額的成份,因此保險成本較低,所以在短年期的報酬率可能會較壽險保單高,但如在繳費後的後一二年即不幸身故,有可能領不回所繳保費,雖損失不致太大。

(3) 年金險在未進入年金給付時,無法指定受益人,不適合遺產繼承人之分配。

(4) 利變年金險一旦進入年金給付後,其報酬率大多無法高於直接解約的報酬率,且一旦進入年金給付,無法解約。要選擇進入年金給付,要三思!!

以上述第3點,最廣為高資產客戶所關注,第4點是最容易為一般民眾所忽略,一旦進入年金給付,就像簽了賣身契,回不了頭。


 ➤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以遺產稅的考量來看,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 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 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 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 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 課稅原則辦理。

但"實質 課稅原則辦理"參考的標準是什麼呢?這點國稅局已有公告解釋,具有下面一項或多項特徵,就有可能被列入課遺產稅的標的:

1.帶病投保

2.躉繳投保

3.高齡投保

4.密集投保

5.鉅額投保

6.短期投保

7.舉債成保

8.已繳保險費高於保險金額

如果被國稅局判定為有規避遺產稅的情事,則保單死亡給付,全列入遺產稅。但要注意的是,即使死亡給付被判定可不列入遺產稅,卻也無法完全免稅。為何呢?

依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的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稅,超過3,330萬元部分仍應計稅。死亡給付的額度是以「每一申報」戶來計算,如成年子女,各自擁有獨自己獨立的申報戶,而不為被扶養親屬,應可獨立擁有3330萬的免稅額度。

被保險人,要保人及受益人的關係之稅負問題舉例說明如下:

情況—要保人為太太,被保險人為先生:如要保人先行身故,則會有產生遺產稅的問題。要保人擁有保單的權益,一旦身故,視為要保人之遺產,保單依然有效,而保單上的要保人也只能選定一人,要是有多位繼承人,其衍生後續的複雜問題,可想而之。

情況二 要保人為太太,被保險人為先生,兒女為受益人:如先生被保險人先身故,有要保人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受益人則要注意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保險的死亡給付,每位受益人在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遺產,超過3,330萬元(以申報戶為單位)的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而基本稅額超過670萬,才會依最低稅負制課稅,亦即是4,000萬以下的保險死亡給付不會計入。

情況三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皆為先生,受益人為太太或子女:受益人則要注意最低稅負制的基本稅額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保險的死亡給付,每位受益人在3,330萬元以下免予計入遺產,超過3,330萬元(以申報戶為單位)的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而基本所得額超過6免稅扣除額的670萬部分才會列入基本稅額,亦即是4,000萬以下的保險死亡給付不會計入基本稅額。但不了解最低稅負制還是不會了解該如何計算最後應繳的所得稅。

什麼是基本稅額?如何計算? 基本稅額係指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再乘以稅率後計得之稅額,為納稅義務人應有之所得基本貢獻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70萬元)×20%(103年度起)

儲蓄險 遺產稅

圖表來源:國泰人壽網站

最低稅負之計算原則為何?最低稅負採行替代式,其原則如下:

1.一般所得稅額(註1)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

2.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另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亦即,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3.另自99年1月1日起,如基本稅額超過一般所得稅額,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上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

註1:什麼是一般所得稅額,如何計算? 一般所得稅額為納稅義務人按結算申報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各項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用以作為與基本稅額比較之基礎。


以下是國稅局這幾個針對保險給付做實質課稅的案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一下。

躉繳保險費列入遺產及裁處罰鍰

1.被繼承人死亡,申請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將投保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身故保險金給付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以被繼承人投保之壽險,不符合前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M101-2保險 [ODT]

2.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將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泰靈活理財變額保險甲型保單身故保險金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經本局查得上開保單為投資型保單,應計入遺產課稅
M101-3保險 [ODT]

3.被繼承人生前為自己投保6件富邦添財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M100-5保單價值儲蓄險 [ODT]

4.遠雄人壽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之躉繳保險
M100-12年金保險 [ODT]

被國稅局判定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保險給付3,330免稅額規定,而列入遺產稅的主要原因是 其躉繳保費與保額相當,違反保險原理及投保常態,所以判定當初投保動機是為了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即使投保動機縱非蓄意規劃以達移轉財產之目的,惟依其投保之時程、 金額及經濟狀況觀之,其為自己理財規劃之目的此與為保障並避免因被保險人之突發事故,致 家人生活陷於困境之保險目的,已有不同,與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及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之立 法意旨不符。

 ➤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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