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地 合 一 稅 重 購 退稅

房 地 合 一 稅 重 購 退稅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是什麼?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是一種節稅的制度,主要針對買屋自住的族群一定程度的稅賦減免。

要符合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的資格,必須具備以下 2 個條件(所得稅法§ 14-8 ):

  1. 在 2 年內買賣房屋

    無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 2 次移轉房屋所有權的行為間隔不超過 2 年,就符合重購退稅的規定。

  2. 需為自住宅

    無論是買入或賣出的房屋,都須要符合所得稅法§ 4-5 第 1 項第 1 款關於自住宅的規定,才有適用重購退稅規定的可能。

重購退稅可以退多少?

在此依購入和出售房屋價格的價差可分為 2 類,也就是俗稱的「大換小」與「小換大」:

  1. 大換小(賣出房屋的價錢 > 購入房屋的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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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賣價大於買價,則會依照以下公式按比例退還稅款:

賣房時所繳的房地合一稅 x(買進新房的價格 / 賣出房屋的價格)=得扣減的金額

舉例而言,阿明以 5,000 萬元賣出自用宅後,又以 2,000 萬元買入另一棟自用宅,假設原本應繳納的房地合一稅為 100 萬元,那麼此時可依重購退稅規定退還的金額為100 x ( 2,000 / 5,000 )=40 萬元

也就是説,阿明只需繳納 60 萬元的房地合一稅即可。

  1. 小換大(賣出房屋的價錢 < 購入房屋的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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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賣出房屋的價錢小於買價,那麼出售房屋時繳納的房地合一稅可以全額退還。

以前面阿明的例子為例,若阿明以 5,000 萬元賣出自用宅後,又以 8,000 萬元買入另一棟自用宅,當初出售房屋時繳納的房地合一稅為 100 萬元,則因為買價大於賣價,故當初繳納的 100 萬元稅款可以全額退還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亦有提供簡單的試算工具,方便大家快速計算。

重購退稅怎麼申請?

準備文件

要辦理重購退稅,需準備以下資料:

  1.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範本)

  2. 出售與重購土地時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契約影本

  3. 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4. 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

申請方式

  1. 郵寄申請

    將以上資料寄至戶籍地所在的稅捐機關即可。

  1. 臨櫃申請

    帶資料親自前往地方稅捐機關辦理。

  2. 網路申請

    可至各地方政府的網站進行線上申辦,舉例而言,若房屋所在地為台北市,則可以直接至台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線上辦理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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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地 合 一 稅 重 購 退稅

結語:本文為大家整理了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的制度簡介、退稅額計算方式,以及簡單的申請步驟,希望能幫助大家快速了解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制度!

參考資料:1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 條件鬆綁

房 地 合 一 稅 重 購 退稅
財部最新函釋,所有權人戶籍符合三大條件,即可比照適用自住優惠。圖/本報資料照片

財政部賦稅署9日發布函釋指出,個人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優惠,原本新舊屋必須要有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續設籍做自住用途。惟考慮到個人派駐海外、死亡或未成年子女因學區遷移等三種戶籍變動情況,本次適度放寬,比照適用自住優惠。

在房地合一稅制中,個人把自住舊屋賣掉、轉購自住新屋,原本符合四大條件即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只要舊屋出售前一年未做營業或出租、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日在兩年內、新屋購入五年內未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就可享退稅優惠。

而根據財部昨日最新函釋,針對戶籍部分,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新舊屋皆持續設有戶籍並居住,就可享有優惠。

重購退稅優惠可依照新舊屋成交價格比例認定抵稅,如小屋(低價屋)換大屋(高價屋)則全額核退舊屋的房地合一稅;大屋換小屋則依比例退稅。

我國所得稅法規定,適用重購退稅者如果在五年內將重購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者、未符合設籍規定等,國稅局將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房地合一稅款。

不過,日前立委鍾佳濱在財委會指出,我國1994年土增稅的重購退稅函釋明訂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遷移戶籍,該土地仍屬自住,惟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無類似規定,部分民眾被迫遷籍時可能導致權益受損。

朝野立委鍾佳濱、羅明才、張其祿等也提案,要求賦稅署6月以前需研議房地合一重購退稅比照土增稅適用自住條款。

賦稅署指出,實務上確實有類似案件,尤其近年受疫情衝擊,部分民眾派駐海外無法返台遭除籍,以及學校的學區限制等,因此財政部以函釋放寬規定。

不過,有關房地合一稅類似條款的自住減免,賦稅署本次因考量無類似案件、未併同處理,等於未做放寬。所謂自住減免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自住且設籍達六年以上,在出售該房屋時,其課稅所得400萬元內免稅,超出部分適用優惠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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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
二、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內。

該局說明,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適用重購自住房地優惠之新房地,於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若屬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該局提醒,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符合上揭情事者,納稅義務人需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個人倘對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之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聯絡人:陳妍伶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00
撰稿人:李香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7

更新日期:111-11-25

談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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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彥琳

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從民國105年開始實施,是不動產交易課稅的重大變革,隨著時間的經過應課稅的交易標的勢必不斷增加,如出售自住房地有所得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情形,您一定要知道是有機會可以申請退稅或扣抵的。

【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法律依據】

依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的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而依規定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得自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自前開所繳納的稅額計算退還。如是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在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那麼在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在不超過應納稅額的限額內,得按前項規定的比率計算扣抵稅額。但重購的自住房地在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款。

從以上的條文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幾個要件:
1.重購及出售的房地必須是屬自住房地。
2.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都必須在二年內。
3.如果符合退稅條件,必須在在重購房地完成過戶登記之次日起算五年內提出申
請。
4. 重購的自住房地在重購後五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

【何謂自住房地】

自住房地於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十七點明定係指,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出售及購買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

申請人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其設籍人必須是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如果僅有已成年子女設籍那麼是不符合要件的,另外條文規定重購及出售的房地必須以實際居住為必要,至於稽徵機關能否確實查核則屬別一問題。而與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不同在於,以配偶之他方重購自住房地亦得適用,但土地增值稅重購及出售土地的所有權人必須為同一人,這是兩者間的差異之處。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計算-以小換大全額退、以大換小比例退還】

我們來舉例說明,假設以下的房地皆符合自住房地規定:

案例1:大華於民國105年購入A屋,而該A屋在107年以1000萬元出售,繳納50萬元的房地合一所得稅,而大華復於民國108年再以1100萬買入B屋。
答:因大華重購的B屋價值大於出售的A屋,故所繳納的50萬元可以全額退還。

案例2: 大華於民國105年購入A屋,而該A屋在107年以1100萬元出售,繳納50萬元的房地合一所得稅,而大華復於民國108年再以1000萬買入B屋。
答: 因大華重購的B屋價值小於出售的A屋,故所繳納的50萬元可以比例退還。
500,000X(1000/1100)=454,545元

案例3: 大華於民國105年購入A屋,而大華復於民國110年再以1100萬買入B屋,並在民國111年以1000萬元出售A屋,預估須繳納50萬元的房地合一所得稅。
答:大華因重購的B屋價值大於出售的A屋,故其在出售A屋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可以主張扣抵減除50萬元的應納稅額。

案例4: 大華於民國105年購入A屋,而大華復於民國110年再以1000萬買入B屋,並在民國111年以1100萬元出售A屋,預估須繳納50萬元的房地合一所得稅。
答: 因大華重購的B屋價值小於出售的A屋,故按比例計算可以比例扣抵的稅額為454,545元
500,000X(1000/1100)=454,545元
但出售A屋應繳納的房地一所得稅額為50萬元,故大華應繳納差額稅款:
500,000-454,545=45455元

【出售的自住房地有無須符合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

申請人所持有的房地,可能在持有期間內曾作為出租或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如之後變更為自行居住符合前述的自住房地要件,日後將其出售再重購自住房地並申請退還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其出售的自住房地有無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的要件?

依據憲法第19條所定租稅法律主義,對於人民進行課稅限制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而參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的條文並無以上的限制。另外土地增值稅的重購退稅其對於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於土地稅法第35條第三項明定,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的要件,是具有法律的明文限制。

財政部曾於76年4月24日發布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令,其是對於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出售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的重購退稅所作的解釋,其解釋內文載明所稱的自用住宅房屋必須符合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不過,問題是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與舊制是不同的,稽徵機關能否援用財政部76年的解釋函令不無疑義,況且其位階過低並不符合租稅法律主義,是以當事人日後要申請房地合一所得稅的重購退稅,就前開疑義最好先行洽詢主管稽徵機關的見解,當事人主要的目的是能順利的退稅,而並非在與稅捐機關對抗,僅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形下才提起行政救濟。

【結論】

房地合一所得稅的相關案例定會日益增多,而現行我國不動產的交易稅制已較以往複雜,自實價登錄制度的實施再到房地合一所得稅,可說是一連串的改革。房地合一稅是有所得才須課稅,隨著持有年數的增加其稅率往下遞減,如是自住房地仍有主張重購退稅的機會,但千萬要記得五年內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包括改作營業使用、出租予他人非自住、遷出戶籍、再行出售或贈與他人,納稅人應有相當的認知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作者簡介

作者:安和地政士事務所 所長 王彥琳地政士
83年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特考及格
不動產經紀人普考及格
曾任永然法律事務所代書部經理
「房地登記看圖一點通」作者,永然文化出版
曾任中正紀念堂法律常識班講師
國際扶輪3520地區台北龍華扶輪社2016~2017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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