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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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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濬宇專欄>扣繳 二代健保>給付外籍員工薪資所得,該如何辦理扣繳?

2021-10-02 給付外籍員工薪資所得,該如何辦理扣繳?

非居住者扣繳滿183天

給付外籍員工所得可先依居留證及居留期間判斷按「非居住者」或「居住者」身分辦理扣繳

1.外籍員工【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不滿183天,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2.可依外籍員工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外籍員工【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滿183天者,可先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果外籍員工提早離境不再入境我國時,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扣繳。

案例:甲公司聘僱外籍人士A君來臺工作,A君與甲公司之聘僱契約為108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每月薪資為42,000,但A君提前於109年3月30日離職離境且不再入境我國。

1.A君於108年10月1日入境來臺,A君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將達360天,但是A君108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108年度應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

→甲公司108年11月給付A君10月薪資時,即按給付額的18%扣繳稅款7,560元(42,000元×18%)。

2.A君109年度居留將達270天,則甲公司給付A君109年度薪資所得時,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

→甲公司109年2月給付A君1月薪資時,可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直接扣取5%】扣繳稅款2,100元(42,000元×5%)。

3.但如果A君提前109年3月30日離職離境且不再入境我國,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自始應依「非居住者」辦理扣繳。

→即應按給付額的18%扣繳稅款22,680元(42,000元×18%×3),所以,扣繳義務人應就其與原扣繳稅額6,300元(42,000元×5%×3)之差額補繳稅款16,380元(22,680元-6,300元),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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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本篇文章 如何判斷是否為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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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居留未滿183按非居住者扣稅 所得憑單網路申報仲介經核備得代辦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辦理外勞法令宣導,邀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外籍人士在台工作納稅相關規定。依規定,同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留未滿183天者,按非居住者身份計算稅額,國稅局表示,同一年度多次入出境應累計計算,以實際天數為準,始日不計末日計為原則,以今年為例,須至7月3日仍在台者,才符合居住者身份。

       非居住者薪資所得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扣繳稅率為6%,超過者為18%。因此以107年度基本工資22,000元計算,其1.5倍即為33,000元;108年度基本工資提高為23,100元,即以34,650元作為判定標準。

      國稅局指出,過去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只能透過臨櫃辦理,目前已開放網路申報,雇主給付非居住者之應扣繳所得,扣繳義務人已依規定在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可於規定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舉例而言,於108年6月27日給付薪資並扣繳稅款,7月6日(周六)為繳清扣繳稅款期限,因適逢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7月8日(周一),得於當日23時59分前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不過如已超過申報期限,或是提前離境一次申報數月份所得,因需要按給付日期分別申報,超過上傳時間,將無法採用網路申報。

相關人員指出,部分雇主委託仲介業者協助申報,目前非居住者網路申報已新增「受委任代理申報」選項,可由申報單位填寫委任書,代理人檢附申請書,向申報單位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提出核備。完成後點選「受委任代理申報」,須再點選「受委任人統一編號」,則可用受委任單位帳號密碼或工商憑證,代理後續網路申報作業。

      當日參與人員多為聘有外籍專技人員雇主。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107年2月8日起施行,其中針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取得就業金卡者,於第9條規定首次符合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台幣300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三年內,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已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明定申請程序及檢附文件事宜,申請書表及問答輯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進入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服務專區下載。

非居住者扣繳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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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公司會計來電詢問,公司聘僱外籍員工所給付之薪資報酬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外籍員工來臺提供勞務所領取之薪資報酬,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下列規定判斷如何扣繳

一、在一課稅年度內(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者,就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所取得的薪資,可由扣繳義務人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查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二、在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者,就是「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扣繳義務人就應該按給付額扣取18﹪;但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109年度為35,700元),按給付額扣取6%。

三、另外,扣繳義務人可以就外籍員工的護照、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果是因為職務或工作關係預計在一課稅年度內可居留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上開「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來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上開「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扣繳稅額,就其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如護照或居留證所記載居留期間於一課稅年度內未滿183天者,扣繳義務人則應按上開「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聘僱外籍員工A、B君,按月支付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如何扣繳稅款

一、外籍員工A君,其與雇主的聘僱契約期間為100年4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101年度依上開規定為非居住者,如果他的每月工資為40,000元,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雇主於給付其101年度1月份薪資所得時,應按18%扣繳稅款7,200元(40,000元×18%)。

二、外籍員工B君,其與雇主的聘僱契約期間為100年9月1日至101年8月31日,則101年度預計會在境內居留滿183天,依上開規定為居住者,如果他的每月工資為42,000元,雇主於101年2月給付其101年1月份之薪資所得時,應可依全月給付總額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或直接扣取5%扣繳稅款2,100元(42,000元×5%)。

三、承上二,外籍員工B君其101年1月至2月之薪資所得已由雇主於給付時扣繳稅款共4,200元,惟B君因故於101年3月1日中途離境不再來我國,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不滿183天,自始應依非居住者辦理扣繳,即按給付額的18%扣繳稅款15,120元(42,000元×18%),所以,扣繳義務人應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繳稅款10,920元(15,120-4,200),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務必注意扣繳稅款的相關規定,以免計算錯誤,造成短扣繳稅款而受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