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勞動契約範本

勞動契約書填寫指引


一、製造業、營造業、養護機構及農業類勞動契約書 H1/HĐLĐ-NM-TTCS-XD-NN-2022


1、契約號碼、訂約日期、甲方及乙方資料須確實完整填寫,乙方資料須以越南文填寫。A組及D組文件之訂約日期應於勞工正式簽約時填入。
緊急事件發生時之通知人與勞工之關係:請擇一勾選。

2、第一條第1項:請勾選需要之選項,或刪除不需要之選項。

第一條第2項:須依照招募函内容確實完整填寫(含農、林、牧業或魚塭養殖工作),另若從事外展農務工作則須詳細註明如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之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記載之工作地點。

3、第二條第1項:須確實完整填寫。

4、第三條第1項:若從事乳牛飼育工作則須填寫每日工作時間。

5、第四條第3項:須勾選需要之選項,或刪除不需要之選項。

6、第五條第1項:須確實完整填寫,每月工資不得低於中華民國法律規之基本薪資額,現行法令規定基本薪資額為新臺幣25,250元/月。

第五條第3.1款:須確實完整填寫。

7、第六條第1、2、3、4項:須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並填入實際數額。

第六條第1項: 現行法令規定勞工應支付之健康保險費為新臺幣392元/月。

第六條第2項: 現行法令規定勞工應支付之勞工保險費為新臺幣530元/月。

第六條第3項: 體檢費須依照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規定之醫院收費標準填寫(現行費額 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次)。

第六條第4項: 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居留證規費為新臺幣 1.000元/年。

8、第七條:須確實完整填寫。

9、其它條款:須維持與原契約範本內容相同。

10、契約簽名:勞工簽約時需於簽名欄上簽名並以正楷於下方書寫全名,無需捺指紋。

二、家庭類勞動契約書 H2/HĐLĐ-GD-2022

1、契約號碼、訂約日期、甲方及乙方資料須確實完整填寫,乙方資料須以越南文填寫。A組及D組文件之訂約日期應於勞工正式簽約時填入。緊急事件發生時之通知人與勞工之關係:請擇一勾選。

2、第一條第1項:請擇一勾選

第一條第2項: 須依照招募函内容確實完整填寫。

3、第二條第1項:須確實完整填寫。

4、第四條第3項(3.1、3.2、3.3款):須確實完整填寫。

每月工資由甲方及乙方協商但不得低於新臺幣20.000

加班費不得低於新臺幣 667元/日。

5、第五條第1項:請勾選需要之選項,或刪除不需要之選項

6、第六條第1、2、3項:須依照臺灣有關法令規定計算並填入實際數額。

第六條第1項: 現行法令規定勞工應支付之健康保險費為新臺幣392元/月。

第六條第2項: 體檢費須依照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規定之醫院收費標準填寫(現行費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次)。

第六條第3項: 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居留證規費為新臺幣 1.000元/年。

7、第七條:須確實完整填寫。

8、第八條第2款:須確實完整填寫,未休日數之工資額不低於新臺幣667元/日。

9、其它條款:須與原契約範本內容相同。

10、契約簽名:勞工簽約時需於簽名欄上簽名並以正楷於下方書寫全名,無需捺指紋。

三、雙語人員及廚師之勞動契約書表H3/HĐLĐ-PDDB-2022


1、契約號碼、訂約日期、甲方及乙方資料須確實完整填寫,乙方資料須以越南文填寫。訂約日期應於勞工正式簽約時填入。緊急事件發生時之通知人與勞工之關係:請擇一勾選。

2、第一條第1項:請勾選需要之選項

第一條第2項:須依照招募函内容確實完整填寫。

3、第二條第1項:須確實完整填寫。

4、第四條:可維持原內容或填入雙方另行協商之內容替代。

5、第五條第1項:須確實完整填寫,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新臺幣25.250元/月。

第五條第3.1款:須確實完整填寫。

6、第六條第1、2、3、4項:須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並填入實際數額。

第六條第1項:以新臺幣25.250元/月薪計算之健康保險費為新臺幣392元/月。

第六條第2項: 以新臺幣25.250元/月薪計算之勞工保險費為新臺幣530元/月。

第六條第3項: 體檢費須依照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規定之醫院收費標準填寫。

第六條第4項: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居留證規費為新臺幣 1.000元/年。

7、第七條:須確實完整填寫。

8、其它條款:須維持與原契約範本內容相同。

9、契約簽名:勞工簽約時需於簽名欄上簽名並以正楷於下方書寫全名,無需捺指紋。

四、近海漁業類勞動契約書 H4/HĐLĐ-TVTC-2022

1、契約號碼、訂約日期、甲方及乙方資料須確實完整填寫,乙方資料須以越南文填寫。A組及D組文件之訂約日期應於勞工正式簽約時填入。緊急事件發生時之通知人與勞工之關係:請擇一勾選。

2、第一條第1項:須依照招募函内容確實完整填寫。

第一條第2項:須依照招募函内容確實完整填寫。

3、第二條第1項:須確實完整填寫。

4、第四條第3項:須確實完整填寫。

5、第五條第1項:須確實完整填寫,每月工資不得低於中華民國法律規之基本薪資額,現行法令規定基本薪資額為新臺幣25.250元/月。

第五條第3項:由甲方及乙方協商。

第五條第4.1款:須確實完整填寫。

6、第六條第1、2、3、4項:須依照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並填入實際數額。

第六條第1項: 現行法令規定勞工應支付之健康保險費為新臺幣幣392元/月。

第六條第2項: 現行法令規定勞工應支付之勞工保險費為新臺幣530元/月。

第六條第3項: 體檢費須依照中華民國主管機關規定之醫院收費標準填寫(現行費額 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次)。

第六條第4項: 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居留證規費為新臺幣 1.000元/年。

7、第七條:須確實完整填寫。

8、其它條款:須維持與原契約範本內容相同。

9、契約簽名:勞工簽約時需於簽名欄上簽名並以正楷於下方書寫全名,無需捺指紋。

五、注意事項:

勞動契約書填寫以保持原契約範本內容為原則,如增刪或變更有利於勞工時,為加速文件審核時間,請事先與本辦事處溝通,本辦事處將針對內容提出建議並協助越南文部份之修改。

勞雇雙方簽約後應確實將一份正本交由勞工留存。雇主或中介不得扣留之。

勞動力發展署: 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4樓   
電話代表號:(02)8995-6000    傳真機號碼:(02)8995-6245
本署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申請外國人來臺工作業務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受理親自送件 
服務地址:100413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39號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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