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 人員 週休 二 日 實施 辦法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自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軍事機關之休假制度,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

各級學校應調整課程之教授,並視需要檢討縮減春假、寒假、暑假之放假日數。

各學校得利用週休二日安排進修課程,營造終身學習社會。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開設安親班、課後輔導班。

金融主管機關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得彈性調整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延長證券、期貨交易時間。

交通主管機關為因應交通運輸需求增加,應妥適規劃改善鐵路、公路、空運及海運等大眾運輸系統及相關設施。

藝文、社教及休閒旅遊主管機關為提倡優質生活,應妥適規劃辦理假日活動,改善各項設備,加強流通相關資訊。

各機關(構)、學校為提高行政效能,應簡化作業流程,擴大委託或外包民間辦理事項,妥適運用現有人力,落實職務代理制度及強化辦公紀律。

各機關(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建置網際網路及語音查詢服務系統,提供民眾查詢及申辦各項業務。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公務 人員 週休 二 日 實施 辦法

公務 人員 週休 二 日 實施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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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 人員 週休 二 日 實施 辦法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
        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
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
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有關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規定,係依內政部訂定之紀念日及節日實
    施辦法辦理,茲因該辦法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增訂第四條第六款規
    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是以,具
    原住民身分之公務人員即得依上開規定,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之各
    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放假一日。
二、為利各機關適用明確,爰配合增訂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

修正「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

觀看數:2597 | 維護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公告時間:91.02.22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10200140號、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0910001577號令 第三條 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一日外,其餘均不放假。但和平紀念日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勞動節、軍人節外,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勞動節、軍人節之補假,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二項)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項)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行政院乃據以會同考試院訂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發布,並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以作為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之準據。由於公務人員自民國九十年起全面實施週休二日,辦公時間已較往年縮減,為免對民間企業及民眾洽公造成不便及影響,爰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一條規定,增列規定紀念日及節日逢週休二日不予補假;另二月二十八日和平紀念日在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尚未將和平紀念日修正為不放假前,當日仍維持放假一日,並於當週星期六上班一日。惟上開辦法修正發布實施以來,對於有關和平紀念日逢星期一至星期五,當日放假一日,並於當週星期六上班一日之規定,迭獲民眾反映其與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為國定紀念日,應予放假。」之規定相互扞格。茲為消弭各界對該辦法適法性之疑慮及順應民意,爰將原條文但書之規定修正為「但和平紀念日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修正「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

【9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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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九一00二七七三七號令及考試院考台組貳一字第0九一0000六五五0號令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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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2﹞

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3﹞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減少全年上班總時數及不影響服務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學校辦公時間,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1﹞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2﹞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逢例假日應予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但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逢例假日,均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3﹞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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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有週休二日嗎?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四十小時。 各機關(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民眾洽公、不降低行政效率、不變更每週上班數及每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公務員勞動節有放假嗎?

除此之外,因為政府公部門的公務人員與學校教職員皆無放假,因而形成「5月1日勞動節」當天百業休市,全國民間工商業受雇者皆放假,但學生卻仍得上學上課,放假的家長還需操煩學生子女放學後之接送與課後相關事宜,造成無法與放假的父母同慶之缺憾。

公務人員春節休幾天?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二、民俗節日:(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公務人員什麼時候上班?

三、差勤管理: (一)辦公時間: 1.彈性上下班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上班,下午四時三十分至六時三十分下班。 2.中午休息時間: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二)請假計算時間: 1.每日上班時數加請假時數應滿八小時,且均須於彈性上下班時間內。 2.中午十二時以後到班者,最早上班時間應為下午一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