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三、本市既存違建無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情形,
    且未經其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交通,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予拍照建檔列管:
  (一)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地上一層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淨深
        未超過一百二十公分;其設置於地上二層以上建築物外牆者,未
        超過九十公分。
  (二)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雨
        遮,深度在六公尺以下,且高度未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
        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高度為準。
  (三)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建築物露臺之無壁體棚架,未超過該樓層
        高度,且面積每戶合計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四)未以基礎定著於土地之守望相助崗亭等設施,面積在四平方公尺
        、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且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
        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間隔(巷)。
  (五)於社區型集合式住宅基地內之通路上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並符合
        下列規定:
        1.上方所設置之頂蓋或橫樑,高度不得低於四點五公尺。
        2.占用通路後所餘通行土地之淨寬應達四公尺。
  (六)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地下室停車空間坡道出入口至
        緩衝車道間之無壁體棚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棚架寬度向車道兩側各延伸之寬度未超過五十公分,且高度未
          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
          高度為準。
        2.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
          間隔(巷)。
  (七)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五樓以下透天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
        體曬被(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且深度未超過八公尺。
        2.頂蓋之寬、深度未突出女兒牆。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
  (八)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體曬被
        (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
        2.有留設距女兒牆一點五公尺以上之通道。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且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五、新違建或施工中違建應優先查報並執行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以拍照列管:
  (一)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合法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並符合下
        列規定:
        1.非面臨六公尺以下巷道。
        2.其高度未超過當樓層高度。
        3.設置於地上一層建築物外牆者,淨深未超過一百二十公分;設
          置於地上二層以上建築物外牆者,未超過九十公分。
        4.前目無壁體雨遮位於防火間隔(巷)者,淨深不得超過六十公
          分。
  (二)於社區型集合式住宅基地內之通路上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並符合
        下列規定:
        1.上方不得設置頂蓋或橫樑。
        2.占用通路後所餘通行土地之淨寬應達四公尺。
        3.以立柱方式做為信箱使用部分,上方得以非永久性材料設置頂
          蓋或橫樑,並以設置一處為限。
  (三)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雨
        遮,深度在六公尺以下,且高度未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
        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高度為準。
  (四)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地下室停車空間坡道出入口至
        緩衝車道間之無壁體棚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棚架寬度向車道兩側各延伸之寬度未超過五十公分,且高度未
          超過四點二公尺。但避難層高度超過四點二公尺者,以避難層
          高度為準。
        2.未占用無遮簷人行道、騎樓、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或防火
          間隔(巷)。
  (五)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五樓以下透天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
        體曬被(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且深度未超過八公尺。
        2.頂蓋之寬、深度未突出女兒牆。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
  (六)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集合式住宅屋頂平台具頂蓋之無壁體曬被
        (衣)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度未超過三公尺。
        2.有留設距女兒牆一點五公尺以上之通道。
        3.限作晾曬衣物或床、被單使用。
        4.每棟以設置一處為限,且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一、為合理有效運用現有人力物力,務實解決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違
    章建築之拆除取締,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之違章建築。

三、違章建築之拆除應按影響公共利益程度及建造日期為之;其執行順序
    如下:
  (一)第一順位:
        1.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觀瞻或經本府
          工務局專案認定應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
        2.本要點施行後,新領使用執照建築物之違章建築或正在施工中
          之違章建築。
        3.配合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其工程範圍內之屋後法定空地、防
          火間隔或防火巷之違章建築。
        4.公寓大廈或社區之違章建築經其管理委員會具函檢舉者。
        5.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建造之違章建築。
  (二)第二順位:民國八十六年至九十七年建造之違章建築。
  (三)第三順位:民國五十八年至八十五年建造之違章建築。

四、前點第一款之違章建築由本府工務局優先執行拆除,前點第二款及第
    三款之違章建築視經費預算編列情形委外執行拆除。

五、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違章建築,於興辦公共設施工程開闢時,應一併執
    行。

六、涉及私人產權糾紛之違章建築,得由利害關係人循民、刑事訴訟程序
    辦理。

七、經查報並通知拆除之違章建築,本府工務局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九
    條及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鑑於南部地區氣候高溫多雨,民眾生活需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規定,在廣納各界意見後,於2017年1月1日重新修定發布「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除了對於未影響公共安全的既存違建得以拍照列管外,對於附屬增加建築物在不危害公共安全情況下,准予放寬存在使用。

工務局表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1條第1、2項中有明定影響公共安全範圍為:

1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作特定營業使用。

2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及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3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占用防火間隔、防火巷、騎樓、開放空間及法定空地供特定營業使用。

以上等違建態樣,自是列入優先限期拆除對象,同法第3項則授權各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得劃分新及既存違章建築日期。高雄市新及既存違章建築劃分日期訂為2012年4月2日,並已公告自2017年1月1日生效實施。

工務局指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修正重點,將2012年4月1日含以前所建造﹝除認定影響公共安全的違建依規定執行拆除外﹞,在未影響公共安全者,則分別列入分類分期或拍照列管。另外,2012年4月2日以後建造之違建,除有1以非永久性建材設置於合法建築物外牆之無壁體雨遮,淨深一樓未超過120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90公分,且位於防火間隔巷者不得超過60公分,但路寬不足6米除外。2社區型集合式住宅基地內通路上所設置之管制設施,上方不得有頂蓋或橫樑,且須留設4米以上寬度供通行,但得立柱做為信箱使用,且上方得以非永久性材料設置頂蓋或橫樑,並以設置一處為限。以上2種態樣,僅以拍照列管外,其餘違建則依法拆除。

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強調,為使得法規執行上更貼近民意,在制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章建築執行要點」時,已將民眾基本生活需求納入考量。另外工務局更研擬了「高雄市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及「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提供給有增建需求的民眾另一種合法選擇途徑。該大隊並重申,法規制定時已予相當空間,所以,相對執行上將更加落實,提醒民眾切莫以身試法。

新聞來源 [ 買購不動產新聞台 http://mygonew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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