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機關,亦稱「獨立機構」,是政府機構的一種類型。為了讓政府組織更有效率、更加專業,並且兼具彈性,獨立機關的建制是主要已開發國家考量的組織型態之一。而其業務的職掌應該兼顧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的原則,謹慎規劃設計,並且有決策和執行特別需求專業化、去政治化或需要充分顧及政治和社會多元價值的公共事務,才交由獨立機關處理。獨立機關除了為超然行使職權所為的政策規劃執行之外,僅負責提供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的公共任務,不宜兼負政策諮詢、政策協調統合的作用。 Show 功能[编辑]除了必須具備獨立行使職權的的特性之外,獨立機關是指為了執行特別需求專業化、去政治化充分顧及政治和社會多元價值的公共事務而設置,故主要是負責提供監理、管制、裁決或者是調查的公共任務,不應該負責政策制定或是政策協調統合的功能。 獨立機關應該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了法律另外的規定之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其業務職掌應該兼顧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謹慎規劃設計並且擁有決策、執行特別任務需要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必須充分顧及政治和社會多元價值的公共事務,方由獨立機關處理。除了為超然行職權所為的政策規劃之外,僅負責提供裁決性、管制性、調查性的公共任務,不宜肩負政策諮詢、政策協調統合的功能。 特性[编辑]
中華民國[编辑]法源[编辑]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4181 號令修正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1 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行政院長任命之。行政院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中華民國二級獨立機關[编辑]行政院組織法所明定[1]:
中華民國三級獨立機關[编辑]
香港及澳門[编辑]根據《基本法》,兩地的廉政公署及審計署獨立工作,只需向當地行政長官負責,為兩地憲制上之獨立機關。 參考文獻[编辑]
獨立機關(一)定義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3)。 (二)特徵1.獨立行使職權。 (三)獨立機關的建制目的由於該類事務具有高度的專業性,以致於需要從行政機關中分離出來(排除機關受到來自行政一體的干預和責任政治的影響),確保在該管事務上的公正性與專業判斷。 (四)我國的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組織法§9)。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資料來源:人事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4171號令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3361號令
(上一節) 獨立機關有哪些?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經濟及能源部。. 交通及建設部。. 獨立機關是幾級?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行政院分幾部?目前行政院之直轄機關共有12部、9會、3委員會、1署、5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未來將逐步改組為14部、8會、7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
中華民國 幾個部?截至2022年8月,行政院所屬之中央政府部門,共有12部、9會、3委員會、1署、5獨立機關、2總處、2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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