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 機關

獨立機關,亦稱「獨立機構」,是政府機構的一種類型。為了讓政府組織更有效率、更加專業,並且兼具彈性,獨立機關的建制是主要已開發國家考量的組織型態之一。而其業務的職掌應該兼顧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的原則,謹慎規劃設計,並且有決策和執行特別需求專業化、去政治化或需要充分顧及政治和社會多元價值的公共事務,才交由獨立機關處理。獨立機關除了為超然行使職權所為的政策規劃執行之外,僅負責提供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的公共任務,不宜兼負政策諮詢、政策協調統合的作用。

功能[编辑]

除了必須具備獨立行使職權的的特性之外,獨立機關是指為了執行特別需求專業化、去政治化充分顧及政治和社會多元價值的公共事務而設置,故主要是負責提供監理、管制、裁決或者是調查的公共任務,不應該負責政策制定或是政策協調統合的功能。

獨立機關應該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了法律另外的規定之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其業務職掌應該兼顧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謹慎規劃設計並且擁有決策、執行特別任務需要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必須充分顧及政治和社會多元價值的公共事務,方由獨立機關處理。除了為超然行職權所為的政策規劃之外,僅負責提供裁決性、管制性、調查性的公共任務,不宜肩負政策諮詢、政策協調統合的功能。

特性[编辑]

  1. 合議制:除了特殊需求之外,委員人數由5人-11人為原則,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之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並且應為專任。
  2. 委員的任命,應該配合政務職位的設計並且依據法律規定,委員有任期上的保障並且採取任期交錯制,其任期期限和任命程序應該在法律之中明文規定。
  3. 獨立機關的委員不是內閣閣員,不需要參與內閣的政務運作和內閣院會。
  4. 獨立機關的委員皆政務人員,其職位的決定應該考量獨立機關的地位、規模。
  5. 委員的選任應該著重其專業性,並且得規範應該具備的專業資格。

中華民國[编辑]

法源[编辑]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4181 號令修正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1 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行政院長任命之。行政院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職權
  • 主要決策應該經過委員會議通過;委員會議的議事程序、決議方法應於其組織法明文規定。
  • 負責專業管制性的業務的獨立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或做成行政處分時,應該實踐行政程序法所訂定的相關程序。
  • 應該依據所負責業務性質公開資訊。
對獨立機關的監督
  • 獨立機關所做的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的適當性和合法性監督。
  • 對獨立機關所做的決定不服者,應該直接提出行政訴訟,但現行實務上僅有公平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8條規定免訴願程序,對其他機關之行政決定不符仍需向行政院訴願;法院就其屬案件之中獨立機關所做的決定僅為適法性的監督,在專業判斷上應尊重獨立機關。
  • 立法院得藉由立法規範、預算審查,對獨立機關做監督。獨立機關的預算於交付立法院審查時應該提出業務報告,並且接受立法委員就其業務績效所提出質詢。但是其首長或主任委員得拒絕回答其機關行政程序的個別、具體案件所提出的質詢。
  • 獨立機關或其成員若有行政缺失,監察院得對之行使糾正、糾舉、彈劾;獨立機關的預算執行情況,亦受監察院的審計監督。但是監察院就涉及獨立機關的案件所得行使的調查權限,應該受到必要限制,以避免侵犯獨立機關的自主決策。
  • 各個獨立機關應該就其業務職掌狀況,定期公報以促進民眾、輿論的監督。

中華民國二級獨立機關[编辑]

行政院組織法所明定[1]: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中華民國三級獨立機關[编辑]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Taiwan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TTSB)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香港及澳門[编辑]

根據《基本法》,兩地的廉政公署及審計署獨立工作,只需向當地行政長官負責,為兩地憲制上之獨立機關。

參考文獻[编辑]

  1. ^ 行政院組織法第9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9).

  • (繁體中文)行政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繁體中文)我的E政府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繁體中文)中華民國政府改革工程[永久失效連結]
  • (繁體中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规范控制
獨立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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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CCN: sh85064852

獨立機關

(一)定義

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3)。

(二)特徵

1.獨立行使職權。
2.自主運作,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因此除法律規定外也不受上級機關監督。

(三)獨立機關的建制目的

由於該類事務具有高度的專業性,以致於需要從行政機關中分離出來(排除機關受到來自行政一體的干預和責任政治的影響),確保在該管事務上的公正性與專業判斷。

(四)我國的獨立機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組織法§9)。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資料來源:人事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417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15條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033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3、4、15 條條文,行政院定自111年7月27日施行

  •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1. 內政部。
    2. 外交部。
    3. 國防部。
    4. 財政部。
    5. 教育部。
    6. 法務部。
    7. 經濟及能源部。
    8. 交通及建設部。
    9. 勞動部。
    10. 農業部。
    11. 衛生福利部。
    12. 環境資源部。
    13. 文化部。
    14. 數位發展部。
  •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1. 國家發展委員會。
    2.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3. 大陸委員會。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5. 海洋委員會。
    6. 僑務委員會。
    7.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8. 原住民族委員會。
    9. 客家委員會。
  •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1. 中央選舉委員會。
    2. 公平交易委員會。
    3.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上一節)

獨立機關有哪些?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經濟及能源部。.
交通及建設部。.

獨立機關是幾級?

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行政院分幾部?

目前行政院之直轄機關共有12、9會、3委員會、1署、5獨立機關、1行、1、2總處,未來將逐步改組為14、8會、7獨立機關、1行、1、2總處。

中華民國 幾個部?

截至2022年8月,行政院所屬之中央政府部門,共有12、9會、3委員會、1署、5獨立機關、2總處、2其他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