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如何取得我國國籍?

來自烏克蘭的女星瑞莎在台居留5年期滿,在台期間不僅與台灣人結婚生子,深深愛上這片土地的她,決定歸化成為正港台灣人,其實早從2013年開始就申請歸化,但過程卻頻頻受阻,直到今年1月底終於如願領到中華民國身分證,這讓歷經多年努力的她不禁在臉書上大喊:「我是正港的台灣人!」另一位同樣來自外國,常主持台灣外景節目的吳鳳,也是歷經層層關卡,終於在去年取得國民身分證。不過,為什麼他們想要歸化台灣卻這麼困難?瑞莎甚至還等了5年這麼久?看看我們的之前的法律規定,其實真的蠻嚴格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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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想成為台灣人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對於瑞莎成功歸化國籍為正港台灣人,就內政部也發新聞祝賀,表示歡迎瑞莎成為正港臺灣人。不過如果外國人要拿到台灣的身分證,基本上得經過層層關卡,可能要經過以下這幾項步驟:

1、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

2、居留滿3年後,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國籍」

3、向母國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向移民署申請「台灣地區居留證」

4、向移民署申請「台灣地區定居證」

5、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看似只有5個簡單的步驟,但其中還有更細節的規定要符合,例如與台灣人結婚的瑞莎,在「歸化國籍」上,申請者符合以下規定包括:

1、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

2、年滿20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3、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5、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除了符合以上的情況外,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時,也要準備許多文件,包括申請書、照片、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等等,林林總總加起來每一個都要耗時許久,但這還不是最困難的。

瑞莎當初卡在這一關

因為在瑞莎申請時,仍是適用條件較嚴格的舊法,因此按照舊法是「先放棄,後歸化」,導致瑞莎可能會有一段期間成為「無國籍」人士的窘境。加上烏克蘭跟台灣沒邦交、沒設辦事處、也不承認台灣是國家,因此遲不核發瑞莎的喪失國籍證明,使得瑞莎成為台灣人的過程一直「卡關」。瑞莎當初為了放棄國籍,忙得不可開交,電話往返到甚至連烏克蘭外交部的人員都認得瑞莎的聲音了,直到後來內政部得知瑞莎的處境後主動介入幫忙,才讓她成功放棄烏克蘭國籍。而在國籍放棄後,有一段時間瑞莎成為無國籍人士,出入境、工作、辦信用卡等等稀鬆平常的事情,都變得很不方便。所幸,現行的《國籍法》在修正後,按規定可以先歸化我國國籍後,再向母國申請喪失原屬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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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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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2-07-18
  •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 資料點閱次數:440624
  • 電話: 申辦及應備文件問題: 請洽申請人居住地之服務站。 (永久居留法令諮詢: 請洽02-2388-9393 分機2532)

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狀況確認

要申請永久居留證

誰來送件

本人

誰可以辦

一、 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二、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亦可適用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
          二年內申請。
三、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四、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五、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成年,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留五
          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二年內申請。
六、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特定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成年,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連續合法居
          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二年內申請。

到哪裡辦

居留地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 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
二、 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三、 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 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五、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及其新增體檢醫院名單)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六、 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一份。
七、 最近五年之本國及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份。
八、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其身分者,除應檢具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旅居國外四年)文件
          外,另應檢具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
      (一)經海基會驗證之未設籍大陸證明書正本。
      (二)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三)經我國駐外館辦事處驗證足茲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茲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根據居留事由不同而有所差異,文件係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係國內外國駐華 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
          應經外交部複驗:
      (一)依親:
           1.親屬關係證明(包含結婚證明或出生證明及被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2.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應聘:
           1.工作核准函。
           2.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3.覓職期間無雇主,及持就業金卡者得免附工作核准函及在職證明。
      (三)傳教:
           1.宗教團體出具之保證書,內容註明該外國人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並保證該外國人在教會服務期間在臺生活無虞。
           2.該宗教團體之法人登記書(法人登記時間需逾五年且登記財產總額應為五百萬元以上)
           3.該宗教團體核發之一個月內在職證明。
      (四)投資: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及最近三個月內之投資證明。
           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投資金額須二十萬美元以上)。
      (五)公司負責人:
           1.經濟部核准函。
           2.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
      (六)創新創業家: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函。
           2.最近一年內營運實際證明文件。

申辦時間

14天(不含各區事務大隊所屬直轄市、縣()服務站核轉內政部移民署、補件、面談或函請相關機關查證之時間)。

申辦費用

新臺幣10,000元整。

貼心小叮嚀

一、  財產或特殊藝能證明:
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以及國人配偶死亡或離婚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准予
        繼續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移民署認定之:
        1.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2.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相當於高等考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乙級以上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一年(指申請日前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十二個月或申請日之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工資
          二倍(以扣繳憑單或薪資所得證明有跨年度計算者,其基本工資兩倍薪資計算基準以勞動部公告最近一年度基本工資為計算標
          準;以申請日之前一年度期間計算者,以勞動部公告前一年度基本工資為計算標準),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移民署認
          定之:
        (1)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線上申報者應完成申報上傳程序並載有國稅局電子核章)
        (2)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雇主開立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相當於高等以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乙級以上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經內政部移民署認定者。
二、 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內有效)。
三、 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含中譯本)並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
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僅當事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
         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當事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
         民間公證人認證。
四、 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應屬申請人居住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調查局)
       單位所核發。
五、 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六、 持證人自發證後第二年起,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者,將註銷永久居留證。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或適用人才專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不在此限(有關「年」之計算,自永久居留證發證後翌年起之一月一日開始計算);另經註銷外僑居留證,仍具有居留資格者,得於註銷後三十日內申請居留。
七、 外國人於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本國警察紀錄證明書。
八、 委託書:除申請人親自送件外,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者,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申請須知

  • 0903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核定版 pdf

相關文件

  • 外國人居停留案件申請表(111.8.1版)1111109 docx pdf

外國人如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外國人如何申請自願歸化我國國籍及申請國民身分證?

二、外國人申請自願歸化我國國籍,應由本人親自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合法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 .
外國人居留證明書(戶政機關代查): ... .
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
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外國人如何入籍?

一、先依國籍法規定向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須備妥下列資料: (一)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二)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歸化國籍者,係我國國民之配偶,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免附);(申請曾為我國配偶,其婚姻關係消滅後無出境紀錄者,免附)。

如何成為中華民國國民?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