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 逃逸 不知 情

一、什麼是肇事逃逸罪?

(一) 肇事逃逸定義


「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車禍事故當下,肇事者沒有下車查看受害者傷亡情形或留下來處理好現場,就立即自行離開的犯罪行為。

「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讓車禍發生時,肇事者因為有肇事逃逸罪的規範,進而增加留在現場並幫助、救護被害人的機率,減少因為延誤就醫而產生的無謂傷亡,以提升公共安全。

(二) 構成汽、機車肇事逃逸要件是什麼?

1.行為人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果是非「動力」交通工具就不算。

例如:汽車,機車、電動自行車等都算動力交通工具;單純用「人力發動」的腳踏車或三輪車就不算。

2.行為人必須「肇事」,造成事故現場,簡單說就是撞到別人發生車禍。

過去的法院判決都顯示不論你是不是肇事方,就算毫無責任,也要處理好車禍現場再離開,否則也算肇事逃逸。

舉例:A明明安全駕駛、好好的在路上,但B超速撞上A的車屁股後受傷,過往法院都認為,即使A沒有任何過錯,依然要報警、留在現場處理好才能離開,否則也算肇事逃逸。

但經由大法官解釋第777號創下新規則,表示如果發生車禍造成傷亡,但你這方完全毫無過失的話,直接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也就是當B違規撞上安全駕駛的A,即便B有傷亡,但A頭也不回地離去也不構成「肇事逃逸」。


但是!大法官只有說不觸犯肇事逃逸罪,可沒有說不會有其他責任!而是覺得既然當事人沒有任何過失,如果真的沒有進行處理就離開現場,不需要用到肇事逃逸這麼重的罪刑來定罪,只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用罰鍰、吊扣或吊銷來懲罰就好。

律師建議,遇上事故時最好是停下來協助報警處理現場,不要讓自己的愛車毀損還莫名被處罰。

3.在這場事故中必須導致人員傷亡,不管輕傷、重傷、死亡都算。

但如果造成了車禍,可是沒有任何人員傷亡(甚至現場根本沒有人,只有撞到車),這樣就不算肇事逃逸;不過可別以為沒有撞到人跑掉就沒事!還是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面臨罰鍰、吊扣駕駛執照等罰責。

4. 逃跑,明知道自己讓人受傷還不下車察看,直接離開;或者下車了卻沒有處理好現場就離開。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78號刑事判決,逃逸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已有認識,客觀上並有擅自離開肇事現場之行為而言。

也就是既然「逃逸」必須是「知道自己造成了他人受傷或死亡,但還是逃跑」這樣才算,那麼萬一肇事者完全不知道自己有撞到人或造成傷亡,這樣就不成立這條罪喔!文章末段會特別提到這部分。

肇事 逃逸 不知 情

(三) 車禍後幾時離開才不算肇事逃逸或違規?

曾有案例是駕駛人下了車也察看了人員傷勢,但最後還是被認定肇事逃逸?

理由是:什麼都沒做,或沒有處理完全。

具體一點說,車禍可以分成兩種:

1.車禍「無」人受傷或死亡

在無人傷亡狀況下,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駕駛必須做完以下4件事才可以離開:

  • 如果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 如果造成火災,應迅速撲滅、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除非駕駛人能標註或繪製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才能將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
  • 除非當事人當場進行車禍和解,不然要報警,等到警方來處理。

2.車禍「有」人受傷或死亡

根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5號判決,法官認為,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除了不能任意變動現場,還必須要下車撥打電話叫救護車、報警、留在現場等待或協助傷者,並且要等到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狀況,駕駛人離開才真正沒事:

  • 確認傷者已獲得救治,就算人員當下已死亡,還是要等到救護車及警方到場,釐清責任歸屬後再離開。
  • 讓被害人(傷者)、執法人員(警方)或其他相關人員(救護方、傷者同車友人、路人等)知道自己的真實身分,沒有隱瞞。
  • 經過被害人本人同意,可以直接離開。

二、肇事逃逸會被關嗎?談肇事逃逸刑責


肇事逃逸罪根據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法這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也有相關規範與罰責:

  • 第1項: 駕駛人肇事但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除了罰鍰會再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 第2項: 如果發生第1項的狀況,但駕駛人的汽車尚能行駛,但卻沒有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導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以下罰鍰。
  • 第3項: 駕駛人肇事導致人員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第4項: 發生第3項情形但駕駛人使人受傷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因此車禍發生當下,不管有沒有人傷亡,都不要擅自離開最保險,否則除了要噴掉汽、機車肇事逃逸罰款、罰鍰,還要面臨汽、機車肇事逃逸刑責的牢獄之災啊!

肇事 逃逸 不知 情

三、「肇事逃逸不知情」有罪嗎?

文章前段提到構成肇事逃逸要件之一是「知道自己造成了事故及他人受傷或死亡,但還是逃跑」,那麼反推,不曉得自己造成了事故及他人受傷或死亡就不算觸犯肇事逃逸罪!

雖然這種「肇事逃逸不知情不起訴」的說法是對的,但這個前提實在有點少見,舉證通常也很困難,加上法院判決中,法官認為「如果依照常理來推斷也可以知道有人受傷」,例如:從後照鏡看見與人發生擦撞後對方摔倒不起,或是很明顯人就摔在擋風玻璃上、事故發生時車輛有很明顯停頓等,這些法官都直接當作駕駛人「知道」。

其實現在監視器跟行車記錄器很普遍,只要調閱出來確認都賴不掉,律師建議碰上事故就好好處理,不要逃避一時,結果換來了更重更難過的罰責可就無語問蒼天了。

以上是肇事逃逸重要內容,如果您想評估案件本身構不構成肇事逃逸,或想深入分析案件未來走向與肇事逃逸刑責大小等,都歡迎點擊下方免費諮詢按鈕,讓我們為您解答!

肇事 逃逸 不知 情

本篇法律文章撰寫時尚未修法,2021年5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事故逃逸罪之修正,因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舊法有關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因此新法在於刑度上做出了明確區分。

新法:
刑法第185之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委託人:許爺爺與他的孫子
  • 案件類型:肇事逃逸、車禍
  • 所在地:台中
  • 本案結果:不起訴處分、無罪

肇事逃逸不知情,案件經過:

許爺爺已經80多歲了,去年5月在台中太平駕駛小貨車,與陳姓男子騎機車發生輕微擦撞,許爺爺沒有查覺,直接駛離現場,後來遭警方舉發爺爺肇事逃逸、監理站裁罰6000元且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許爺爺活到這把年紀從沒做過對不起人的事,因此難過得食不下嚥,直到孫子替他做了免費法律諮詢,順利扭轉噩夢。您是否疑惑,肇事逃逸在刑法上是如何構成?如果肇事逃逸不知情有辦法不起訴嗎?就讓好律師來告訴你肇事逃逸的相關知識吧!

肇事逃逸不知道怎麼辦,刑事律師主張:

  1. 構成肇事逃逸要件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要構成肇事逃逸罪,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汽車、機車、動力腳踏車等〉。
    (2) 發生交通事故。
    (3) 必須致人死傷〈沒人受傷並不會構成犯罪喔〉。
    (4) 行為人逃逸離開事故現場。
  2. 許爺爺當時有依規定專注車前狀況,且後方車斗載有貨物,再加上貨車相較一般轎車震動力大,又是80多歲老人,感官知覺相對比較弱,可以採信許爺爺對擦撞全然不知。
  3. 從現場監視器來看,擦撞當下小貨車完全沒有踩剎車或停頓查看的跡象。一般人駕駛車輛,如果發現突如其來的狀況,不外乎都會做出踩剎車、往窗外察看的反應,監視器中許爺爺的反應確實感覺沒有察覺,對肇事逃逸不知情
  4. 許爺爺接獲警局通知後,馬上就到派出所乖乖配合,經查驗也沒有酒駕肇事逃逸等不法行為,應質疑是否存在肇逃的動機。
  5. 目前多數實務認為,如果當事人對於事故的發生渾然不知,當然也就缺乏肇事逃逸的主觀犯意,不應成立肇事逃逸罪。而對於無肇事責任是否也要受肇事逃逸罪處罰這個問題,隨著司法院釋字第777號出爐總算是撥雲見日,大法官認為在無過失的狀況下民眾可能不知道這件事與自己相關,所以在人民無法預見法律處罰無肇事責任離開現場的行為時,暫時不以本罪處罰;關於輕微肇事,法定刑度仍有望依罪刑相當原則調整,並等待立法委員兩年的時間去修正法律,這段過渡時期是專科律師展現身手的最佳機會,建議您不可忽視自己的權益!

案件結果:肇事逃逸不知情不起訴

許爺爺與孫子法律諮詢後,認為律師在會議諮詢時非常沉穩、細心,將他們原本惶恐不安的心安撫了,還能夠將沒注意到的小細節都一一指出,決定委任律師無罪辯護,最終成功在地檢署爭取到肇事逃逸不知情不起訴的處分,讓爺爺能夠安心耕田、繼續享受含飴弄孫的生活了。

當受肇事逃逸罪偵查傳喚時,建議一定要找專業刑事訴訟協助處理,與律師諮詢、討論檢警偵查的瑕疵,不但可以先讓自己冷靜下來,更重要的是,一位能夠給予您安全感又有魄力的律師,在後續的警詢筆錄、調解或是在偵查庭上,不但能幫您精算出合理的和解金額,更能幫您把關每個偵查細節,避免受到被害人的情緒上的攻擊或檢警的不當訊問,以期圓滿解決肇事逃逸不知情的紛爭。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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