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優班排課原則


  •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四)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


  • 二、目的
    (一)建立資賦優異資源班運作之共識,提昇資賦優異教育品質。
    (二)依據資賦優異學生之特質與需求,提供適性教育服務。
    (三)提供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及相關教師支援服務。


  • 三、實施對象
    (一)就讀資賦優異資源班之學生及其家長。
    (二)資賦優異資源班教師及普通班教師。


  • 四、行政組織
    各校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定期開會研議資賦優異資源班(以下簡稱資優資源班
    )重要議題,規劃、執行及檢討資賦優異教育(以下簡稱資優教育)鑑定評量、教學輔
    導、支援服務等工作。


  • 五、實施內容及方式
    (一)鑑定評量:資優資源班教師應協助鑑定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學生)之工
    作,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方式實施
    ,並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之程序辦理。
    1.協助規劃資優學生鑑定評量工作計畫。
    2.辦理資優鑑定工作之宣導或說明會。
    3.辦理資優鑑定申請或報名資格審查工作。
    4.配合辦理資優鑑定書面審查或測驗評量相關工作。
    5.協助彙集資優鑑定各階段多元評量資料,研議安置資優資源班之學生建議名單

    6.備妥前項資料,協同特教組長(或資優資源班召集人)出席資優學生鑑定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進行鑑定評量資料說明或報告,供鑑輔會委
    員綜合研判,以安置資優學生。
    7.加強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資優學生之發掘及鑑定評量。
    (二)教學輔導:依據資優學生之學習特質與需求,研訂個別輔導計畫。
    1.成立資優資源班課程與教學研究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研討資優資源班課程,並
    進行課程研發與教學實施之相關研究。
    2.資優資源班課程應結合學校與區域特色,加強與普通課程、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之連結。
    3.資優資源班課程計畫及教材編選,應採團隊合作方式進行,並加強經驗之交流
    與傳承。課程計畫須提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
    參與。
    4.提供資優學生抽離式或外加式的學習。
     (1)資優資源班學習課程,應以普通課程為基礎,針對學生優勢能力設計加深加
    廣之相關課程。上課時間以正課抽離為主,外加為輔。各校應加強相關教師
    的溝通、協調與合作。
     (2)資優學生每週抽離或外加學習時數,以不超過總節數三分之ㄧ為限。
     (3)午休時間以不排課為原則,若需排課以選修課程為限。
    5.依資優學生之特質及需求,設計兼顧認知及情意發展之適切課程,提供學生自
    主學習空間,培養學生高層次思考能力,實施個別化輔導。
     (1)充實學習:提供資優學生系統化的加深或加廣學習。
     (2)加速學習:若資優學生有加速學習需求,資優資源班教師應會同學生家長,
    協助擬定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計畫。
     (3)獨立研究:引導資優學生進行興趣或專長領域之獨立研究及成果發表。
    6.建立社區資源及人力資源檔案,結合社區資源或聘任具特殊專才者為特約指導
    教師,以協助資優資源班課程教學或辦理多元的資優教育方案。
    7.落實資優學生的情意教育、心理與生涯輔導,並針對適應欠佳資優學生擬訂輔
    導計畫、提供輔導與協助。
    8.建立校內資優資源班畢業生追蹤機制,落實畢業生之追蹤與輔導。
    (三)支援服務
    1.協助規劃辦理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區域性或全市性資優學生活動及資優資源
    班教師教學研討會。
    2.協助辦理普通班教師及資優學生家長之資優教育知能研習。
    3.與普通班教師交流、互相研討、支援資優學生融合學習,提供適當的課程、教
    學與輔導建議。
    4.提供資優教育諮詢服務。


  • 六、成績考查原則及結果運用
    (一)學校應訂定資優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將資優學生於資優資源班之學習成果,適當
    納入普通班學期成績考查系統。完全抽離之課程,由資優資源班教師負責評定資
    優學生該科之學期成績;部分時間抽離之課程,由普通班教師與資優資源班教師
    共同評定資優學生的學期成績。
    (二)資優課程之學習評量應把握多元評量原則,落實形成性與總結性評量,具體評估
    資優學生之學習成果。其內涵可包括以下兩部分:
    1.個別評量:資優資源班教師於課中或課後隨時記錄資優學生學習情形,如學習
    態度、作業情形、發表能力、測驗結果、優異表現或有待補救之處。
    2.綜合發展評估:依整體性課程設計,適時考查並記錄資優學生各階段學習目標
    之達成情形。
    (三)期末彙整資優學生之個別學習成果評量資料,於資優資源班課程及教學研究會或
    檢討會中討論,並依據學習評量結果擬訂後續之個別輔導計畫。


  • 七、成效評鑑
    (一)自我評鑑
    1.資優資源班教師應建立教學檔案,持續進行教學自我評鑑與成長。
    2.資優資源班應定期召開課程及教學研究會,檢視課程執行成效並研商課程教學
    調整策略,以提昇資優教育品質。
    3.各校資優資源班之實施,應依據本市資優教育評鑑指標及本運作原則,自我檢
    核,並適時調整實施內容及發展重點。
    (二)外部評鑑
    定期接受教育局辦理之資優教育評鑑與訪視輔導,並依評鑑結果與建議,改善資
    優資源班之經營與教學品質。


  • 八、師資人力
    (一)各校得設資優資源班召集人 1名,協助特教組長統籌資優資源班行政、課程教學
    與輔導。
    (二)學校得視資優學生學習需求,得酌減教師員額 1名改編鐘點費,以聘任具特殊專
    才者為特約指導教師。
    (三)專業發展
    1.資優資源班教師,應積極進修資優教育或相關專業領域學分班、知能研習,每
    學年至少達18小時。
    2.資優資源班教師應積極參與校內外各類資優教師教學研討會,透過專業對話,
    以提升專業素養。
    3.資優資源班教師可透過校際合作,進行資優課程的設計與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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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特字第109364617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 修正2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教育班實施要點第九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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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規沿革
  • 歷史法規

一、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充分發展資賦優異學生學習潛能,陶冶其健全人格,培養其良好社會適應能
力,並激發其服務社會的熱忱,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推動並落實資賦優異教育,應設資賦優異教育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資優小組),處
理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輔導等事宜,並應提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或檢討。
資優小組成員除校長指定處室主任擔任召集人外,應包括特教組長或資優教育業務承辦人、教學組
長、註冊組長、資優班教師、導師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家長代表。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市各級學校(高中、國中、國小)資賦優異學生。
前項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係指特殊教育法第四條所列六類資格者。
四、資賦優異教育班(以下簡稱資優班)學生人數之核計:
(一)高中(職):每班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二)國中:每年級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三)國小:每班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五、資優班之實施,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優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辦理。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採集中式資優班、分散式資優資源班、巡迴輔導班辦理。
六、資優班教學課程得採下列方式進行,並由學校依據本局相關規定訂定標準,經特推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辦理:
(一)分散式資優資源班應按學生專長學科採外加式或抽離式辦理:
1.外加式:利用早自修、彈性課程、課後輔導等時間進行。
2.抽離式:利用該生原班專長學科課程時間抽離進行。
(二)集中式資優班:學術性向資優類與藝術才能資優類集中式資優班課程主要依循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安
排辦理,而專長領域課程加深加廣外,並另規劃該領域專業課程,專業課程節數由學校自訂。
七、資優班師資應遴聘具有資優教育合格教師證書者,如確實無法遴聘資優教育合格教師時,得遴聘已修畢資優
教育學分達三學分或資優教育研習時數五十四小時以上者。為促進教師專業成長,資優班教師每學年應參加資優
教育相關研習或進修十小時以上。
八、資優班師資編制:
(一)師資編制:高中及國中每班至多三名,國小每班至多二名。本局得視學校資優班學生人數彈性調整編
制,並得以補助鐘點費方式辦理。每班至少編制正式教師一名。
(二)基於教學需要,提經特推會審議後,得聘請具有特殊專長之校內外教師或校外人士擔任講座或指導教
師。
九、資優班鑑定時程:
(一)高中:學術性向類資優班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於每年五月至八月間辦理
新生入班鑑定事宜;藝術才能類資優班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於每年依教育部相
關時程辦理新生入班鑑定事宜。
(二)國中:就讀本市國民中學一年級學生為對象。每年三月至七月間辦理新生入班鑑定事宜。
(三)國小:就讀本市國民小學二、四年級學生。每年三月至五月間辦理學生入班鑑定事宜。

十、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方式: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類:參加初選學生需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
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審核後參加。初選實施團體智力評量,通過初選後始得參加複選;複選評量採個別智
力評量或其他評量。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類:參加初選學生需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
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審核後參加,初選實施專長領域性向測驗或成就測驗,通過初選後始得參加複選;複
選採性向測驗或成就測驗,符合鑑定標準人數過多時,得加做實作評量。如以鑑定標準第十五條第二、三、四款
申請鑑定時,需檢附具體資料,採書面審查。
(三)國中小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之初、複選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資優學生鑑定安置流程全市統一
辦理,採分校報名、分校錄取。
(四)高中學術性向類資優班由學校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辦理新生入班鑑定
事宜;高中藝術才能類資優班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流程參加臺灣南區高中藝術才能
資優聯合鑑定。
(五)國中小藝術才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等四類資優班學生之鑑定由本
局依照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進行鑑定工作。
(六)經初、複選後,召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進行綜合研判、確認錄取
名單。
十一、資優班教師應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進行課程規劃,並訂定資賦優
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課程規劃尤應整合學校資源及社區資源,著重創造思考、問題解決等高層次能力及情意陶
冶。其內容可包含情意教育、人文教育、科學教育、藝術專業課程(音樂、美術、舞蹈)及獨立研究等。
十二、資賦優異教育教學評量以個別化及多元評量方式實施。
十三、資優班學生之輔導要項:
(一)引導正確生涯規劃技能並安排家長、學生個別晤談,了解生涯規劃途徑。
(二)培養學生積極的自我概念,教導良好的人際溝通技巧及情緒管理能力。
(三)加強親職教育,增進親師溝通及家長輔導子女知能。
(四)對於畢業的學生宜作系統性、計畫性的追蹤輔導,並建立人才檔案。
(五)對於學習能力優異,適合加速學習的學生,得對普通教育課程予以濃縮或抽離。
(六)對適應不良而輔導未見改善的學生,得經特推會審議後提送鑑輔會重新安置,輔導其回歸普通班或停止
參與資優班課程。
十四、本局應組成輔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評鑑,以落實輔導工作。凡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成效不佳者輔
導其限期改善或取消辦理資優班資格。
十五、國中自設資優班,除自籌經費外,餘應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