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 (四)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實施辦法。二、目的 (一)建立資賦優異資源班運作之共識,提昇資賦優異教育品質。 (二)依據資賦優異學生之特質與需求,提供適性教育服務。 (三)提供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及相關教師支援服務。三、實施對象 (一)就讀資賦優異資源班之學生及其家長。 (二)資賦優異資源班教師及普通班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