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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什麼是民事答辯狀?收到原告的民事起訴狀,還有法院開庭通知,法院命我在7日內提出民事答辯狀,我該怎麼寫?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起訴的答辯,大致區分為答辯聲明跟答辯理由。答辯聲明部分,通常都是主張駁回原告之訴訟,因為你若同意原告主張,原告也根本不用上法院提告,而會直接與你協議。 而答辯狀理由部分,則非常重要,因為如果承認了部分事實,或針對對方主張加以承認,都會發生法律效果,之後發現講錯了,想改口非常不容易(假設案件較複雜,或金額較大,仍建議請教律師,以免因小失大)。 原則上,撰寫答辯狀要針對原告的主張逐點回應,回應方向分為事實面與法律面。 事實面部分,如果原告主張的內容跟事實不符,則可以先說明真實的情形,加以回應,並反駁原告事實面的錯誤與瑕疵。 法律面部分,則較涉及法律專業,比如原告主張你有欠款,你也確實有欠款,欠款金額也都跟原告主張的一致,但是原告已經超過15年沒來跟你主張過,這時候有法律上消滅時效抗辯的主張。換言之,事實面部分,你確實有欠款,但法律面卻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清償。
案 號:ΟΟΟ度Ο字第ΟΟ號 股 別:Ο股 被 告:ΟΟΟ 電話:ΟΟ-ΟΟΟΟΟΟΟ 住:ΟΟ市ΟΟ區ΟΟΟ路ΟΟ號 原 告:ΟΟΟ 電話:ΟΟ-ΟΟΟΟΟΟΟ 住:ΟΟ市ΟΟ區ΟΟΟ路ΟΟ號 為ΟΟΟ事件,依法提出民事答辯狀事: 答辯之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答辯之理由 一、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中主張:「」云云,惟經查,原告上開主張與事實不符且於法有違,茲分述如下: (一)本件事實經過為: (二)兩造間並未成立契約關係: (三)退萬步言,縱認原告主張有理由(假設語氣),原告之請求亦已罹於消滅時效: 二、綜上所陳,懇請 鈞院惠賜判決如答辯之聲明,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ΟΟΟ年ΟΟ月ΟΟ日 具 狀 人:ΟΟΟ 【勝訴-五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戴家旭律師「勝訴!」 在看法律相關影集如王牌大律師、Suits及Law&Order等等......時,是否都特別期待判決落定的一剎那?在漫長審判程序過後,聽到判決是主角勝訴瞬間總是有種大快人心的爽感! 而《勝訴-五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正要告訴你最可能在民事官司中聽見勝訴二字的方法…… #應讀者們的好奇心!第五章節開放試閱!ヽ(●´∀`●)ノ【民事訴訟流程:訴之聲明是什麼?答辯狀是什麼?】第5章 背景:偌大的法庭,檯前坐著法官、書記官、通譯。法官穿著青天袍,書記官穿著黑色袍,通譯在練習寫書法。原告、被告各一人魚貫而入,均無律師陪同。 法官:「原告,你的訴之聲明是什麼?」 原告:「……(此時心中以0.001秒/次的速度閃過以下3個念頭,但支支吾吾的說不出話來): (1)訴之聲明是什麼?我怎麼從來沒聽過這4個字?這是中文嗎? (2)靠,如果我知道訴之聲明是什麼,我就去做律師就好啦,還要在這裡聽你問話? (3)拜託法官可不可以說說人話,通譯還在前面寫書法,趕快幫我翻譯一下。」 法官看原告說不出話來,淡淡的說:「是不是和你起訴狀內容寫的一樣?」 原告:「(彷彿救世主降臨)對、對、對,那個什麼ㄙㄨˋ之聲明和起訴狀寫的一樣。」 以上的場景,每天不知道要在法院上演多少次。特別是在沒有請律師的時候,原告與法官常常處於雞同鴨講的狀態。有時候覺得,專業術語本身,原本是希望專業人士之間溝通容易,不用花費太多唇舌。但是對於外行人來說,看到專業術語真的就是隔行如隔山。否則問問一般人,有誰知道什麼是提起反訴?變更訴之聲明?一造辯論判決?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就像問我比特幣,我也無法理解比特幣到底是什麼概念。為什麼沒有EPS的比特幣可以漲到9,333美元[1](大白話是比特幣本身不會像公司一樣賺錢,憑什麼一直漲[2]?)然後比特幣還會被偷(不就是虛擬貨幣,到底怎麼偷啊?)這到底是為什麼?術業有專攻就是這樣,我也不瞭解區塊鍊是什麼,所以要尊重專業。 (延伸閱讀:術業有專攻!吳俊達律師與P律師帶你一起輕鬆了解《上法院這檔事》到底怎回事) 【民事訴訟中,法官最常問的三句話】 >原告,你的訴之聲明是什麼?(本章) >原告,你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請參本書第60頁,【請求權基礎(讀過法律系才知道的秘密)】) >兩造還有沒有證據要聲請調查?(請參本書第96頁,【聲請調查證據】) (直接閱讀:那本可以看透民事官司的武林秘笈《勝訴-五天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 壹、訴之聲明是什麼?訴之聲明[3],大白話的意思就是:原告起訴,希望法院判決給原告什麼?如果用吸引力法則的觀點來看,訴之聲明的意思就是,你希望這個宇宙(在我們的官司,法院就是這個宇宙本身)給你什麼禮物?當然,這個禮物是透過法院法官的手,寫下判決交給你的,禮物本身就是訴之聲明。如果最後官司全部勝訴,法院的判決主文會和訴之聲明一樣以外,訴訟費用也會判決全部由被告負擔。如果最後官司全部輸了,只會用短短的6個字:「原告之訴駁回」帶過,此時訴訟費用判決將由原告負擔。 【書狀範例】訴之聲明寫法 壹、訴之聲明 一、被告(姓名)應給付原告(姓名)新臺幣(金額)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姓名)負擔。 三、原告(姓名)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及理由 ……(後略) 舉例來說,虧很大因為看比特幣很好賺,心裡癢癢希望可以入場,但是虧很大根本就不知道比特幣是什麼玩意,所以委託比特神操盤比特幣(案情由真實事件改編,姓名去識別化)。虧很大為了避免自己虧錢,故和比特神訂定契約,將自己辛辛苦苦存下來的老本新臺幣1,000萬元交給比特神操盤,雙方約定倘若比特神操盤有賺錢,一半分給比特神;但是倘若賠錢,比特神同意如數賠償虧很大。契約條款內容略為: 【比特幣操盤協議】 ……(前略) 五、甲方(虧很大)同意乙方(比特神)之操盤結果,倘有盈餘應扣除成本後給付一半予乙方做為紅利;若有虧損則乙方同意按照虧損數額賠償甲方,絕無異議。
在這個案例裡面,虧很大向法院起訴,希望法院判決的內容(吸引力法則)就是:法官啊,判給我比特神應該給付我250萬元吧!因為我們比特幣操盤協議第五條約定好了,如果操盤有虧損,就應該要賠償啊!而且操盤一天,就賠了25%,也虧損太大了吧!訴之聲明就是這個意思。換句話說,不是向宇宙下訂單,而是向法院下訂單!你究竟希望法院判給你的主文是什麼(吸引宇宙給你什麼禮物)?這就是訴之聲明的真義。 【書狀範例】虧很大的訴之聲明寫法 壹、訴之聲明 一、被告比特神應給付原告虧很大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比特神負擔。 三、原告虧很大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及理由 ……(後略) 貳、被告的答辯聲明(答辯狀)又是什麼?在上面的例子中,虧很大打電話、寄電郵、傳Line訊息比特神都沒有任何回應。但不知道為什麼,實際案例是往往提起民事訴訟後,躲起來的那個人(在本例為比特神)都會知道自己被人告了,而開庭時選擇躲起來不敢到場,委託律師到法院開庭。 於是開庭時,法官就問:「比特神的訴訟代理人,你的答辯聲明是什麼?」 答辯聲明的意思,其實和訴之聲明很像,只是是訴之聲明的反向,意思就是被告希望法官怎麼判決?最常看到的答辯聲明就是: 【書狀範例】答辯聲明 一、原告(姓名)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姓名)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姓名)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套用到比特神的案例,答辯聲明就是: 一、原告虧很大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虧很大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被告比特神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對於被告來說,請特別注意不要開庭時沒有任何原因就無故缺席,也沒有提出答辯狀答辯。因為民事訴訟法有不到場擬制自認[6]的規定,大白話就是如果開庭時無故不到場,法律擬制他造當事人所述之內容為真(法律術語就叫做自認),不可不慎。我曾經有一件,當事人希望拖時間不期待會勝訴的案件,沒想到第一次開庭時被告沒到,法院採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擬制自認,因為被告無故不到場擬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我們竟然勝訴!我心中只能用「賺到了」3個字來形容啊! 參、變更、追加訴之聲明案例 倘若虧很大在臺北地院開庭開了一次後,發現自己漏看了【比特幣操盤協議】第十條,漏掉沒有主張另外一筆懲罰性違約金,怎麼辦呢? 【比特幣操盤協議】 ……(前略) 十、倘乙方(比特神)操盤結果,致甲方(虧很大)虧損金額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以上,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虧損之實際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予甲方;倘有實際損害,另應賠償。
那麼,向法院(宇宙)下的訂單可以更改或者追加嗎? 【解答】 原則上不行,例外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5條[7],原則上訴狀送達後,就不可以變更或追加訴訟,例外的情況有七種: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在上述七種例外同意,最常用到的是第2款與第7款: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什麼叫做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最高法院的判決[8]解釋的很複雜,有興趣的讀者可以自己閱讀。大白話則是:這是同一件事情,如果能夠利用同一個訴訟程序,原告不用再告一次節省成本;法院利用手頭上有的證據資料也能夠繼續審判,節省訴訟資源。大家就別費事讓原告再提起訴訟一次了(謎之聲:不要再讓律師多賺一件了),就准許原告變更或追加訴之聲明吧! 以上述比特神與虧很大的例子來說,因為虧很大在提起訴訟的時候,漏看了契約條款第十條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導致起訴時沒有主張到。如果允許虧很大追加訴訟,同樣的證據資料法院都可以利用,虧很大也不用再多告一件訴訟(專告第十條懲罰性違約金),所以應該要允許虧很大追加訴訟。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這個條款大白話的意思,就是倘若准許原告的訴之變更或追加,被告的防禦權不會太受到影響(還是可以防禦);而且法院也是可以結案的!所以應該准許原告的訴之變更追加。 以比特神和虧很大的案例來說,就算虧很大追加訴之聲明(多了懲罰性違約金250萬元,計算式:10,000,000×0.25=2,500,000),被告的防禦權也不會太受影響,因為訴訟資料都相同,仍然可以防禦;法院要結案也不會因為追加了250萬元,導致不能結案,故應該准許比特神追加訴之聲明。 另外,倘若上訴到第二審,是不能夠援引此款不甚礙被告之防禦與訴訟之終結,而為訴之變更追加的[9]。理由是因為案件上訴到第二審,對於訴之變更追加的審查,應該要更嚴格。明明第一審就可以為訴之變更、追加,為什麼到第二審才來做?被告硬生生的被剝奪了一個審級利益(大白話是如果一審就為訴之變更、追加,敗訴後被告還有二審、或三審可以上訴,共兩個審級。但在二審才做訴之變更、追加,被告如果敗訴只剩下三審可以上訴,只剩下一個審級上訴的機會,所以說被剝奪了一個審級利益)。 【書狀範例】虧很大追加訴之聲明後,訴之聲明寫法 壹、訴之聲明 一、被告比特神應給付原告虧很大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比特神負擔。 三、原告虧很大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及理由 一、懇請鈞院(大白話就是尊貴的法院)准原告虧很大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為訴之追加: ……(下略) 讀者看到這裡,有沒有覺得「訴之聲明」也不是什麼複雜的概念了呢?畢竟法官們與我們升斗小民一樣,每天也要吃飯、坐捷運、上廁所、買咖啡。說不定我們排隊買便當的時候,後面那個人就是法官。提起任何民事訴訟,首要的事情就是要可以自圓其說。倘若自己都說服不了,或是說服不了律師(常見案例:檢察官指控我殺人的那把槍,是我走在路上撿到的),那也就不用告了。 【起訴狀之思考與學習】請嘗試以被告「我欠扁」欠讀者你100萬元為例,撰擬民事起訴狀之訴之聲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看完精彩的【起訴狀-訴之聲明】【答辯狀-答辯聲明】以及擬真案例解析後,一定感覺意猶未盡! 其實每個人都該學習民事訴訟流程以及相關的Q&A,畢竟人在江湖飄、可能會挨告,連本書作者大鬍子律師都無緣無故被告過。 遇到風波時,手上若有這本書,相信心理壓力會小上許多,也能好好面對接下來的挑戰 就讓我們一起打通民事官司的任督二脈,迎接勝訴吧! [1] 2018/4/24/21:02比特幣價位。 [2] 據聞,加密貨幣本身是一種信仰。因為許多人相信區塊鍊技術將大幅改變未來人類的生活方式,所以比特幣才會漲價到這麼貴。當然,或許有一天比特幣會跌價到一文不值。 [3]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4] 意思是比特幣市場價格變化太快、太劇烈,在比特幣幣圈操盤一天,就相當於人間的一年。 [5] 「比特幣賣壓大舉出籠單日跌幅達25%」,聯合新聞網2017年12月23日報導,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6811/2890987?from=crm1-referralnews_ch2artbottom。 [6]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規定:「I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Ⅱ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Ⅲ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7]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規定:「I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Ⅱ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8]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36號民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者而言……。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三項僅規定,經爭點協議之事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惟未經爭點協議之事項,法無明文規定不得追加請求。查追加之訴非屬經兩造為爭點協議之事項,上訴人自不受拘束,苟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自得為訴之追加。」 [9] 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按:明顯排除第255條第1項第1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