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就醫民眾 一、首次申請:依據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開立診斷書,病人應親自就醫。
診斷、證明書申請 ◎辦理流程: ◎診斷證明書名稱:英文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名稱:中文出生證明書(補發) ◎診斷證明書名稱:英文出生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名稱:一般診斷證明書補發(中文) ◎診斷證明書名稱:英文出生證明書(補發) ◎診斷證明書名稱:中文死亡證明書(補發) ◎診斷證明書名稱:英文死亡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名稱:英文死亡證明書(補發) ◎診斷證明書名稱:費用證明
◎診斷證明書名稱:勞工保險失能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名稱: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名稱: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名稱: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申請外籍看護工) ◎診斷證明書名稱:勞工傷病診斷書 ◎診斷證明書名稱: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診斷證明書 如何補開診斷證明?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開立。 二、已開立過:申請時無須掛號,請至各院區醫事課專責櫃檯辦理。 作天,完成後由專人通知領取。 四、網路申辦(限已開立過):一般診斷證明書(中、英文)、死亡證明書(中、英文)、出生證明書(中、英文)、驗傷診斷證明書、死產及流產證明。
診斷證明能補開嗎?若出院時未申請,日後補開立診斷書時須再掛門診,由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開具證明。 3. 申請人須出示身分證(大人)、戶口名簿(小孩)或護照(外籍人士)等,以憑核對身分。
診斷證明 哪裡開?一、急診病人: 若離院當時未申請,日後需補開診斷證明書時,請掛號門診或急診,原則上應由原診治醫師開立,若醫師離職或請假,則可掛「原就醫科別」之主治醫師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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