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 條(行政機關得實施勘驗) ■名詞解釋 △勘驗 △未配合勘驗法律效果 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例外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並未規定在例外之範圍內? 答案:D 行政罰法第42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行政罰法第42條口訣-因為是事實(4),所以善的、惡的(2)意見都要陳述! 參考-阿摩線上題庫 申論題 設某夜市中商家甲, 被附近住戶檢舉違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規定, 經主管機關查明後, 去函要求其於1個月內改善, 惟甲仍未改善, 乃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 項之規定處罰甲新台幣12萬元罰鍰。 甲主張主管機關於處罰前未通知其陳述意見; 且該罰單上漏未記載其不服處罰時之救濟方法, 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請問其主張是否正確? 「甲主張主管機關於處罰前未通知其陳述意見」。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所以甲主張其於處罰前未通知其陳述意見,是可以成立的!
::: 行政罰法本網站提供查詢之法規為每月10號前定期更新,最新更新日期:111.11.04,如需查詢最新法規、法院判解,請點選「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 第42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申訴 #陳述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條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條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92條車輛分類、汽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汽車載重噸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車檢驗項目、基準、檢驗週期規定、汽車駕駛人執照考驗、換發、證照效期與登記規定、車輛裝載、行駛規定、汽車設備變更規定、動力機械之範圍、駕駛資格與行駛規定、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礙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行政罰法 第11條1.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行政罰法 第35條1. 行為人對於行政機關依前條所為之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不服者,得向該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2.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認前項異議有理由者,應停止或變更強制排除抗拒保全證據或強制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之處置;認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行為人請求者,應將其異議要旨製作紀錄交付之。 行政罰法 第43條行政機關為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裁處前,應依受處罰者之申請,舉行聽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41條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事件已依限期到案,除有繼續調查必要外,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基準表期限內自動繳納之規定收繳罰鍰結案: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43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應參酌舉發違規事實、違反情節、稽查人員處理意見及受處分人陳述,依基準表裁處,不得枉縱或偏頗。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59條為人逾應到案期限,始向代收機構繳納罰鍰者,代收機構不得收繳罰鍰。但以代收機構即時銷案、信用卡或金融卡轉帳等其他方式繳納罰鍰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