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Show
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地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前項責任保險給付項目及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於第一項管理辦法中定之。 前項保險金額之部分金額,於第二項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或傷害,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遊客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意外事故致遊客死亡者,請求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妺。 第二項之責任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台灣四面環海,為何海面上經常一片空蕩?現況是許多水域遊憩活動都被無理的地方政府公告限制住了。 現在法定的水域遊憩活動包含哪些? 一、游泳、潛水。 泡棉船、波特船等動力浮具已納入管理,屬第三類 “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新北市政府也公告“釣魚”為水域遊憩活動。只要是跟發展觀光條例36條牽扯上的水域遊憩活動項目,地方主管機關就可以依法限制/禁止。 #發展觀光條例36條(授權限制&禁止水域遊憩活動)、60條(罰鍰1-15萬元)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36條的子法) 利益與影響✔️
廢除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避免地方管理機關怠惰,任意限制水域遊憩活動、用禁止取代管理! ✔️ 發展觀光條例36條、60條得以廢除之前,觀光局應即刻修正其子法“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新增條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單位發布公告之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觀光局)核定” 。 ✔️ 體育署應比照 “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辦理溯溪活動應注意事項”,訂定水域活動應注意事項,積極促進水域活動健全發展。水域活動是全民運動,不應該僅只被視為觀光遊憩活動,更不應該受到無理的限制。 ✔️ 水域活動管理單位不見得有水域知識的專才,請務必在訂定相關規範之前,參酌專業團體意見以及取得第三方學術單位研究報告作為依據。 其次, ✔ 水域是大家的!遊憩活動與動力船隻如有互相干擾,應該互相避讓(參考“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而非濫用發展觀光條例36條,限縮水域遊憩活動範圍,讓動力船隻獨佔水域。 ✔️ 全力支持環境保育!請水域主管機關確實利用保育相關法規,平等規範所有對象。不是只有水域遊憩活動可能干擾環境,其他觀光用或漁業用的動力船更不能免受規範! 海島台灣,老早應該促進水域遊憩活動發展,成為全民休閒/體育,結果海島政府居然禁止/限制人民下水,貽笑國際! ——— 水域解嚴 還我江湖 尋找親水的台灣(上) 尋找親水的台灣(下) 水域解嚴,打造親水台灣 ——— 法規條文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法規章節: 第36條法規名稱:發展觀光條例,法規類別:行政,法規章節:第36條,法規內容:第36條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36條 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對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限制之,並得視水域環境及資源條件之狀況,公告禁止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其禁止、限制、保險及應遵守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回上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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