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09號民事裁定要旨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 :::
民事事件費用徵收標準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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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非訟事件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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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第15條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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