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37 條 及 38 條 之 1

現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用地」(含耕地)可以依該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但對於土地原為農業用地卻因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又受限於都市計畫說明書之規定,無法按變更後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使用,對此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訂定有上述情形者,該地名義上雖不是農地但實質仍作農業使用的土地,也可以享有農地之相同稅賦優惠,實務上稱此土地屬「視為農地」。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徵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一、依法應完成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第1項)。同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72年8月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本府視為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本縣民眾所有土地查有上述情形者,應檢具本府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及本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機關認定後,核發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註明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第1項第1款或同條項第2款之字樣),申請人備妥前述2項文件即可至本府稅務局申請符合條件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參考法令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99128日增訂)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    建築使用者。

本條例中華民國7283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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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解釋函令

為執行審核發給「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業,暨訂定相關書表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1229農企字第0990011270

主旨: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審核發給「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有關增訂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條文案,業奉 總統99128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71號令公布施行。鑒於該條新規範土地業經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倘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恐名實不符,故該條文明定「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爰特訂定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之相關書表,包括申請書、會勘紀錄表、審查表及證明書等(格式如附件一),以有別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二、有關都市計畫土地,除農業區與保護區仍屬農業用地之範圍,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或用地,包括本會90108日(90)農企字第900153204號函釋(附件二)規定之都市計畫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均得依旨揭條文之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三、又依據旨揭條文之規定,前開土地如擬適用本條規定申請賦稅減免優惠,「得分別檢具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故農業主管機關應就是否屬農業用地變更,以及參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與本會相關函釋規定審認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並據以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四、至申請土地是否符合本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依該條第1項規定應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另申請賦稅減免准否之審理屬稅捐主管機關之權責,且本條例7283日修正生效前之案件,並賦予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及財稅單位)裁量權,併予敘明。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2項之適用地區土地範圍,其認定標準及條件疑義

財政部1006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0860號函

主旨:貴府函為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2項之適用地區土地範圍,其認定標準及條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613日農企字第1000136289號移文單轉貴府10069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000161403號函辦理。

二、查「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1項所明定;又同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728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增訂該條第1項之規定將影響地方財稅收入,爰賦予地方政府裁量權,於同條第2項規範須經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予以同意之要件。至有關「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認定標準及條件,屬內政部主管業務,請向該部洽詢。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2項規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如何認定乙案

政部100714日內授營都字第1000138756號函

主旨:關於基隆市政府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2項規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如何認定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基隆市政府10076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000066608號函(副本諒達)辦理。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二、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本條例中華民國728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所稱「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似指都市計畫之實施及地區發展是否確有該條文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而言。以上意見,是否妥適?案涉貴管法規,轉請卓處逕復該府,並副知本部。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2項規定如何認定乙案

財政部100721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4920號函

主旨:關於基隆市政府函詢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2項規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如何認定乙案,本部補充意見如說明,請卓參。

說明:

一、依據貴部100714日內授營都字第1000138756號函副本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719日農企字第1000144723號函副本辦理。

二、貴部前揭函以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2項規定所稱「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認定標準及條件,「似指都市計畫之實施及地區發展是否確有該條文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而言」自屬有據。惟本條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係稅負遞延方式之租稅優惠,直接影響地方財政;考量地方政府財政窘及中央政府無力補助之情況,99128日修正公布旨揭條項,為符合因地制宜原則,爰規定 7283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雖符合第1項規定之要件,仍須經地方政府視其轄區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自行衡酌是否同意給予租稅減免;換言之,地方政府亦可選擇儘速完成細部計畫、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事項,取代給予租稅優惠,以維護民眾權益。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2項規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認定疑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82日農企字第1000147022

主旨: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2項規定「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認定疑義,請查照轉行。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06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240860號函暨內政部100714日內授營都字第1000138756號函辦理。

二、查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俾審認核給「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本會前於991219日以農企字第0990011270號函(諒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相關審認作業有案,合先敘明。

三、有關前開條文第2項規定,源於修法時由財政部建議增訂,故如何認定一節,前經本會函請財政部釋示,財政部於100629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240860號函答覆略以:「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增訂該條第1項之規定將影響地方財稅收入,爰賦予地方政府裁量權,於同條第2項規範須經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予以同意之要件。至有關『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認定標準及條件,屬內政部主管業務,請向該部洽詢。」復經本會函詢內政部,內政部於100714日以內授營都字第1000138856號函略以:「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所稱『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似指都市計畫之實施及地區發展是否確有該條文第1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而言。」(如附件1)。爰旨揭之認定,請依內政部上開號函示原則辦理。

四、至財政部再於100721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294920號函復內政部,重申前開條文第2項之立法意旨(如附件2),併提供貴府參考。

五、影附前開相關號函各1份。

農業用地變更為河川區,移轉時得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810日農企字第1000149638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於725月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移轉時可否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不課土地增值稅,本會意見如明,請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083日台財字第10004729260號函。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適用第37條、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兔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而為利審認核給上開農業使用證明書,本會亦於991229日以農企字第0990011270號函(諒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說明相關審認作業,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用地變更為都市計畫河川區得否適用一節,依前開號函釋示略以:「有關都市計畫土地,除農業區及保護區仍屬農業用地之範圍,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或用地,包括本會90108日(90)農企字第900153204號函釋規定之都市計畫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均得依旨揭條文之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l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四、綜上,農業用地經變更為都市計畫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其不論何時變更,應均得依前開條文規定及函釋原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無適用之時間條件限制。至旨揭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稅捐機關是否仍需洽水利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明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後,方可受理一節,查 貴部前於901018日以台財稅字第0900456823號函釋示有案,故有關上開執行疑義,除水利法或都市計畫管制規定另有修正外,似可仍依 貴部上開國釋原則核處。

農業用地變更為河川區,移轉時得申請不課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10092日台財稅字第10004735370號函

主旨:所報原為農業用地於725月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移轉時可否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l規定不課土地增值稅案,復請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貴局10075日宜稅土字第1000054194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810日農企字第1000149638號函復(如附件)略以,農業用地經變更為都市計畫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其不論何時變更,均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l規定及該會991229日農企字第0990011270號函、90108日(90)農企字第900153204號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無適用之時間條件限制,本部尊重上開意見,本案請依該會意見本於職權辦理。至旨揭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稽徵機關仍應依本部90101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6823號函規定,洽水利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明未有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後辦理。

農業用地依法變更為河川區土地,但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相關管制規定者,未依法徵收前,得否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疑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1114日農企字第1000171984號函

主旨: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河川區土地,未依法徵收前,經查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相關管制規定者,得否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說明:

一、查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審核發給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本會前於991229日以農企字第0990011270號函示略以:都市計畫土地除農業區與保護區外,其他各種使用分區,包括本會90108日(90)農企字第900153204號函釋規定之都市計畫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均得依旨揭條文之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如擬適用本條規定申請賦稅減免優惠,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之文件,向稅捐主管機關申請,故農業單位主管機關應就是否屬農業用地變更,以及參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與本會相關函釋規定審認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並據以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至申請土地是否符合本條文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依該條文第1項規定應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

二、爰此,土地如擬依前開規定申請賦稅減免優惠,申請人應分別向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證明文件,農業主管機關則應就是否屬農業用地變更及審認現況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據以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至土地是否符合該條文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則非農業主管機關審認發給該證明書之要件。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規費收取疑議案

財政部10151日台財庫字第10100568500號函

主旨: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有關「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審查規費基準」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1426日農企字第1010103186號函。

二、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381條規定需取具「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審查規費基準,由於該證明書亦係作為申請適用同條例第37條、第38條免稅之用,應可適用「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有關規定,惟仍請儘速修正相關辦法及收費標準,俾免滋生適用疑義。

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規費收取疑議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157日農企字第1010108205

主旨: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規費收取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151日台財庫字第10100568500號函辦理,兼復貴府101316日屏府農企字第1010074022號函。

二、查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核發該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本會於991229日以農企字第0990011270號函示略以:「農業主管機關應就是否屬農業用地變更,以及參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與本會相關函釋規定審認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並據以核發『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故申請核發上開證明書者,農業主管機關應參照「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及本會函釋,就個案事實審認其現況是否符合作農業使用。

三、至旨揭證明書之審查規費得否參照本會「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所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計算基準收取之疑義,經本會函請財政部釋示首揭號函答復略以:「由於該證明書亦係作為申請適用同條例第37條、第38條免稅之用,應可適用『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有關規定。」(如附件)。

四、綜上,有關旨揭證明書之規費收取標準,惠請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辦理。另為完備法制作業,本會刻正研擬修正上開標準,併予敘明。

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1項各款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認定疑義

財政部1024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051730號函

主旨:有關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或主計畫再經1次以上修正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1項各款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238日高市財政稅金字第10230688200號函。

二、99128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1項規定「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論其為何時變更……」,其立法理由係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時點,如以7283日後變更者為限,對7283日前即變更為非農用土地之所有人顯具不公,故明訂「不論其何時變更」,亦即不以7283日後變更者為限。至於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後,或有再經多次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情形,仍應以歷次變更後均符合該法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審查要件,始有其適用。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以991229日農企字第0990011270號函,就該法條規定涉及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相關事項予以規範,轉請貴市政府查照轉行,本部亦以991231日台財稅字第09900561280號函將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轉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在案。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所出具文件疑義

內政部102930日內授營都字第1020810305號函

主旨:關於貴府函詢「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何時變更及所出具文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2914日府建都字第1020171238號函。

二、有關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申請不課徵或免徵相關稅賦情形,以「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為限,至應以現行或歷次都市計畫據以認定,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422日農企字第0990010197號函(如附件)已有明文。

三、為辦理上開事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如何出具證明文件,前經本部94630日台內營字第0940084214號函釋「操作機制,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機關『認定』該土地符合規定後,於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內予以『註明』。」在案,請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辦理。

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103923日苗稅土字第1031403236號函

主旨:有關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應檢附證明文件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會員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2930日內授營都字第1020810305號函暨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辦理。

二、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二)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核發之「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以證明書內柱明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1項第1款『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或同條項第2款『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建築使用者』之字樣為限)。

三、檢送內政部上開號函影本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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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