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項目週期一覽表
各項有害物質容許暴露標準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為確保勞工生命安全及健康保障,以監測分析於正常工作環境狀態下,長期暴露是否會危及勞工身體健康為目標,進而依監測分析出來的數值,實施工程改善,提供勞工較佳的工作環境。
法令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12條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應公開揭示,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 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通報、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條件、認可、撤銷與廢止、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作業環境監測辦法
未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之罰則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2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其危害性化學品洩漏或引起火災、爆炸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並得按次處罰。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通報之監測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虛偽不實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3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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