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官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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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三等)行政執行官-工作內容

考試類別等別工作內容
行政執行官 三等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行政執行官是什麼?

考試年分報考人數到考人數需用人數錄取人數錄取率
111無 未公告 203 3 6 2.9%
110無 未公告 242 3 9 3.7%
108 647 352 3 6 1.7%
107 665 350 3 9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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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是什麼?
112司法特考全新開課司法特考起薪高、福利好,高中職畢,不限科系皆可報考。

司法特考執行員 ─ 考試科目內容

四等執行員考試科目/執行員資格及薪水與工作內容(含分發受訓)

執行員 ─ 實現法律權威的執行者

渴望親手實現正義,又不得其門而入的你,錄取率居司法特考之冠的執行員是你的最佳選擇。執行是一件重要的功能,無法實現的權利,只是不切實際的權利,唯有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行使強制執行,才能使權利實現,因此行政執行是一種高度公權力的表現。「執行員」就是行政執行案件的實際執行者。

四等執行員工作內容與薪水

薪水待遇 約 43,000~46,000 元
分發單位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
工作內容 協助行政執行官及書記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等事項。
工作特色 1.執行員的工作多屬於辦理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等事務性的工作,在所有司法人員中算得上是較為單純。
2.因工作內容,面對人的機會較多,適合個性圓融、活潑外向者報考。

四等執行員考試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且符合考試相關規定即可報,在不景氣的環境中,達行員缺額眾多,又沒有科系限制的執行員,是你最佳的保障。

學歷資格條件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體格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重度肢障。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優質待遇 執行員除了薪資之外,尚有加班費及出差費可領取。加上出差費和加班費,月薪就比其他行業高出許多。

四等執行員考試科目

等別 普通科目 專業科目
四等執行員 ◎1.國文(作文8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3.民法概要
※4.行政法概要
5.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6.強制執行法概要
備註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自112年起,司法人員考試不再列考公文。

執行員訓練計畫(受訓)

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實務訓練機關辦理。
訓練期間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2至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安排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學習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執行相關業務學科及初任人員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課程細目另依課程配當表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安排至擬任職缺所在之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實習及試辦業務,前開機關應指派專責書記官或執行員輔導之。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其他進修。
訓練津貼 (一)訓練採未占缺訓練,由各實務訓練機關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280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實際受訓內容,以受訓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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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位置】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我討厭的人天天碰到他,這是我修行的學處
行政執行官是什麼?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官是什麼?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制定日期】民國100年6月14日
【公布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7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25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1﹞法務部為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業務,特設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2條(權限職掌)


﹝1﹞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相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之監督、審核、協調及聯繫。
四、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事項。

第3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2﹞前項署長、副署長應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第4條(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


﹝1﹞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5條(各分署之設立)


﹝1﹞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6條(編制表之訂定)


﹝1﹞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7條(實任司法官借調之程序)


﹝1﹞本署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職務。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
﹝2﹞實任司法官轉任本署署長、副署長、分署長、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者,其年資及待遇均依相當職位之司法官規定列計;其達司法行政人員屆齡退休三個月前,應予轉任司法官職務。

第8條(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


﹝1﹞本署及各分署行政執行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二、經司法官或行政執行官考試及格者。
三、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四、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及檢察署辦理紀錄、執行之書記官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五、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稅務或關務行政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六、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2﹞具有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用資格之一者,應經甄審、訓練合格;其甄審及訓練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3﹞各分署書記官之任用資格,準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
﹝4﹞各分署執行員之任用資格,準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有關執達員之規定。

第9條(施行日)


﹝1﹞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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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本超連結法規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政府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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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達員做什麼?

執達員主要的工作內容為:協助書記官繕打筆錄以外的訴訟文書、公文擬稿;送達文書給當事人、代理人;若係民事執行處的執達員,則尚須繕打執行命令、並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受法官、書記官指揮進行強程序、假扣押、證據保全等。

行政執行官之應考資格與考試科目有哪些?

行政執行官應考科目及成績計算 ◎ 1. 國文(作文60%、公文20% 與測驗20%),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2 小時。 ※ 2.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1 小時。

執行員好考嗎?

歷年執行員錄取率統計表 相較於其他司法類科考試,執行員錄取率可說是居冠,雖然報考者眾多,但每年完全到人數約6成多,加上政府機關為使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會酌增錄取名額。 此外,執行員的考試科目在高普、地方特、初等、調查局特等考試都有可配合投考的選擇。

檢察官如何考?

分3階段實施。 第1階段為期19週,在法務部司法學院接受法律課程、檢察實務課程及通識課程;第2階段實習,2為期18週,赴法務部司法學院指定之地檢署見習地檢署之實務工作內容;第3階段為期2週,回法務部司法學院檢討第2階段實習內容及研討年度社會重大矚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