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编辑
長照保險運行機制编辑自助互助之社會保險主要以自助互助之社會保險理念,分擔失能家庭之長期照顧負荷及財務風險,促進失能者獨立自主生活。[6] Show 服務對象為全失能人口,依據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的預估,長照保險若於西元2018年開辦,服務使用人數將由現在的17萬人增加為82萬失能者(及其家人),以及隱形照護人口數的230萬人。 藉由長照保險實施,加速帶動長照服務資源發展,提高可近性,建構高齡化社會長照制度。服務多元性、工作機會可因此增加,並可促進長照相關產業(居住修繕、輔具科技、營養餐飲、資通訊科技等)蓬勃發展;另,長照服務機構在市場競爭機制下,須提供更有效率及品質的服務,方得以吸引更多民眾。 保費約為健保費的四分之一納保對象為全民,保險費由民眾、雇主及政府三方分擔。以月薪5萬元新台幣的民眾為例,平均每個月保險費需繳納180元左右。若經評估為重度失能者,並使用機構住宿式服務,每月約可獲得約2萬餘元之服務;若失能者係在家接受照顧,其家庭照顧者可獲得喘息服務、照顧訓練服務、照顧諮詢及關懷訪視等支持性服務。 民眾申請長照保險給付的流程 (經長照需要評估後,可取得給付)長照保險法實施後,不分年齡、身分、性別及經濟所得,保險對象有長照需要時,可由本人或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保險人(草案中規劃為健保署)受理申請後,會派評估員到民眾的住處進行長照需要評估,若評估結果符合保險給付的條件,將與有長照需要的民眾及其家屬或照顧者討論所需要的長照服務,保險人會核定照顧計畫。民眾依照顧計畫,就可以按自己的意願找適合的保險服務機構提供服務,也可以請保險人協助聯絡及安排服務機構提供服務。 實物給付為主,現金給付為輔長照保險提供長照需要者基本之長照服務,及家庭照顧者支持性服務,長照保險給付是以實物給付為主,失能者經評估有長照需要時,依核定之照顧計畫提供給付,優先提供居家或社區式服務,超過的部分需自行負擔。給付項目包括:
第1項至第5項、第9項之給付項目,可以依個案需要,選擇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住宿式之一種方式或居家式與社區式混合方式提供。照顧者現金給付(第13 項)須搭配第10項至第12項等家屬支持性服務共同使用。 費用控制機制供給面有支付制度(利用前瞻性支付制度達成費用控管)及審查機制(給付案件審查、檔案分析、實地訪查等)。需求面則有事前評估、限制給付對象、限制保險給付額度、訂定機構住宿式給付條件、僅給付基本需求、不給付膳食、住宿費等。 相关讨论编辑全民納保的討論编辑強制全民納保的討論中華民國公共電視臺在2009年的有話好說節目中即曾探討過,為何長照保險要採全民納保:「為何老年長期照護是一種全民保險制度,而不是有所選擇和取捨的社會福利措施?這是政府在卸責的跡象嗎?」。[7] 草案採全民納保之原因根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政策專區之資料,採全民納保主要係因長照保險服務之對象,是以其失能程度及長照需要作為提供服務之依據,任何年齡都可能因失能而需使用長照服務,並非年長者所特定需要(65歲以下失能者占1/3),年輕人一旦失能,其需要長照的時間將更長,更應該參加保險;若非採全民納保,則部分失能的中華民國國民,將無法得到保障,故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規劃全民納保,未來實施後,不分年齡、身分、性別及經濟所得,當有長照需要時,經評估符合給付條件者,皆可獲得保險給付。 同時,一個家庭裡若有人失能(或失智)需要照顧,只以個別家庭的力量常常難以因應,甚至連帶成為社會問題,因此,必須結合整體社會的力量,採全民納保,以大數法則分擔風險,繳納保險費的人越多,保險費負擔越低,亦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以及世代互助精神,並降低家庭整體照顧負擔及財務壓力,避免保險對象逆選擇(健康者不願加保)及形成弱體保險(只有失能者加保)的缺失。 [8] 雇主負擔長照保險費的討論编辑草案納入雇主負擔保費之原因根據衛生福利部於2011年所做的調查結果,推估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有13萬人因照顧家人而離職,231萬人因照顧家人而工作受影響(這些人被稱為「隱形照護人口」)。為照顧家人工作常請假、減少或調整工時,有影響個人職涯發展升遷、生活壓力增加的風險與可能性。基於「雇主應本於社會連帶責任及對員工照顧義務」,長照保險草案亦規劃雇主應分擔部分保險費,讓所屬員工無後顧之憂,專心參與服務或生產,以期為雇主創造最大之服務產能及利潤。[9]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8號提到:「勞雇關係中,雇主對勞工負有兩個主要義務,即給付工資及照顧義務。照顧義務是因勞工提供勞務須出自勞工之身體,故雇主為確保勞工能適時提供良好之勞務,對勞工身體之健康及安全,即有照顧義務。雇主對勞工的照顧義務,包括工作場所須設置安全衛生設備,防止對勞工身體健康之危害,以及勞工傷病、殘廢、及老年之照顧。」由雇主負擔其勞工社會保險部分保費,是基於社會連帶關係及對於勞動者所應屬的照顧義務。長照保險之性質為社會保險,除了國家基於社會安全,照顧人民任務而應分擔保險費外,雇主基於對勞工的照顧義務,也應該分擔其一部分之保費。 業界反應與協商過程在長照保險法草案中,雇主需負擔四成的長照保險費,對此,工業總會曾發表「勿強制雇主負擔勞工長照保險費」聲明,表示「既有『法定勞動成本』的額外支出將近員工薪資的20%...企業雇主的負擔勢必雪上加霜、更加沈重」[10]。 針對業界的反彈,行政院長毛治國於西元2015年6月3日邀集工總、商總等七大工商團體代表,討論長照保險保費分攤問題,原本衛福部版本的草案雇主應負擔六成,在毛治國院長的協商折衷下,該次會議決議將雇主負擔比例由六成降低至四成,政府負擔則由一成提高至三成。[11];會後七大工商團體發表聯合聲明,表示:「工業總會、商業總會、工商協進會、中小企業總會、工業協進會、電機電子公會暨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因深受行政院毛院長親自出面溝通誠意感動,勉為同意院長所提出『分擔有一定雇主勞工之四成長期照顧保險費』方案」,並提出但書,如:未來立法院在審查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時,行政院應積極為勞、雇、政負擔長期照顧保險費比例為3:4:3作政策辯護,不宜再提高雇主負擔等。 稅收制與保險制的討論编辑草案規劃以保險方式開辦長照保險之原因根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政策專區資料,開辦長照保險主因有三:[12]
2016中華民國總統大選候選人蔡英文認為應推動新「建構長期照顧體系十年計畫」(簡稱長照十年2.0版),長期照顧服務不應採保險制度,應採稅收制,以指定稅收300億元、政府公務預算30億元為主要財源。若採預估規模為1100億的長照保險,由於長期照顧經費需求是隨人口老化而逐年增加,並非年年相同,且剛開始並無一千億的需求,可能致使一半的金額亦用不完,且將增加薪資階級的負擔。[13] 針對稅收制與保險制的比較,衛生福利部以新聞稿表示:長照保險1100億的保險費係由保險人每月定期向被保險人、雇主及政府三方收取保險費用,能確保財源的穩定;若單以稅收作為長照服務的長期財源,因稅收極易受景氣及民眾節稅的影響(如西元2008年發生金融海嘯,致2009及2010年之國稅分別降至1.23兆元及1.29兆元,與2008年比較,降幅達15%及12%),將可能財源不穩定,較難達成預期的目標。[14] 有關此爭議的專家討論與投書也相當激烈,沈政男醫師指出稅收制的財源不足,並表示在長照保險的制度中,各縣市會設立長照需求評估委員會,給予申請長照的老人家一個長照額度,比如每個月兩萬元,用的額度受限下,不會發生蔡英文團隊所指「浪費資源」之情況。[15]陳亮恭醫師則指出三百億規模與公務體系的長照難以期待,並認為若對長照保險的公平正義有所質疑可透過費率設計方式的調整達成。[16]健康遠見雜誌則於西元2015年11月20日出刊的雜誌中專訪衛生福利部次長李玉春、台大社工系林萬億教授,將保險、稅收兩制度做對照。[17] 社會大眾看法(民意調查結果)编辑衛生福利部2016年「長照保險電話民調」結果(有效樣本1239人)[18]
全民納保的討論编辑強制全民納保的討論中華民國公共電視臺在2009年的有話好說節目中即曾探討過,為何長照保險要採全民納保:「為何老年長期照護是一種全民保險制度,而不是有所選擇和取捨的社會福利措施?這是政府在卸責的跡象嗎?」。[7] 草案採全民納保之原因根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政策專區之資料,採全民納保主要係因長照保險服務之對象,是以其失能程度及長照需要作為提供服務之依據,任何年齡都可能因失能而需使用長照服務,並非年長者所特定需要(65歲以下失能者占1/3),年輕人一旦失能,其需要長照的時間將更長,更應該參加保險;若非採全民納保,則部分失能的中華民國國民,將無法得到保障,故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規劃全民納保,未來實施後,不分年齡、身分、性別及經濟所得,當有長照需要時,經評估符合給付條件者,皆可獲得保險給付。 同時,一個家庭裡若有人失能(或失智)需要照顧,只以個別家庭的力量常常難以因應,甚至連帶成為社會問題,因此,必須結合整體社會的力量,採全民納保,以大數法則分擔風險,繳納保險費的人越多,保險費負擔越低,亦較符合社會公平正義以及世代互助精神,並降低家庭整體照顧負擔及財務壓力,避免保險對象逆選擇(健康者不願加保)及形成弱體保險(只有失能者加保)的缺失。 [8] 雇主負擔長照保險費的討論编辑草案納入雇主負擔保費之原因根據衛生福利部於2011年所做的調查結果,推估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有13萬人因照顧家人而離職,231萬人因照顧家人而工作受影響(這些人被稱為「隱形照護人口」)。為照顧家人工作常請假、減少或調整工時,有影響個人職涯發展升遷、生活壓力增加的風險與可能性。基於「雇主應本於社會連帶責任及對員工照顧義務」,長照保險草案亦規劃雇主應分擔部分保險費,讓所屬員工無後顧之憂,專心參與服務或生產,以期為雇主創造最大之服務產能及利潤。[9]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8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78號提到:「勞雇關係中,雇主對勞工負有兩個主要義務,即給付工資及照顧義務。照顧義務是因勞工提供勞務須出自勞工之身體,故雇主為確保勞工能適時提供良好之勞務,對勞工身體之健康及安全,即有照顧義務。雇主對勞工的照顧義務,包括工作場所須設置安全衛生設備,防止對勞工身體健康之危害,以及勞工傷病、殘廢、及老年之照顧。」由雇主負擔其勞工社會保險部分保費,是基於社會連帶關係及對於勞動者所應屬的照顧義務。長照保險之性質為社會保險,除了國家基於社會安全,照顧人民任務而應分擔保險費外,雇主基於對勞工的照顧義務,也應該分擔其一部分之保費。 在長照保險法草案中,雇主需負擔四成的長照保險費,對此,工業總會曾發表「勿強制雇主負擔勞工長照保險費」聲明,表示「既有『法定勞動成本』的額外支出將近員工薪資的20%...企業雇主的負擔勢必雪上加霜、更加沈重」[10]。 針對業界的反彈,行政院長毛治國於西元2015年6月3日邀集工總、商總等七大工商團體代表,討論長照保險保費分攤問題,原本衛福部版本的草案雇主應負擔六成,在毛治國院長的協商折衷下,該次會議決議將雇主負擔比例由六成降低至四成,政府負擔則由一成提高至三成。[11];會後七大工商團體發表聯合聲明,表示:「工業總會、商業總會、工商協進會、中小企業總會、工業協進會、電機電子公會暨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因深受行政院毛院長親自出面溝通誠意感動,勉為同意院長所提出『分擔有一定雇主勞工之四成長期照顧保險費』方案」,並提出但書,如:未來立法院在審查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時,行政院應積極為勞、雇、政負擔長期照顧保險費比例為3:4:3作政策辯護,不宜再提高雇主負擔等。 稅收制與保險制的討論编辑草案規劃以保險方式開辦長照保險之原因根據衛生福利部長照政策專區資料,開辦長照保險主因有三:[12]
2016中華民國總統大選候選人蔡英文認為應推動新「建構長期照顧體系十年計畫」(簡稱長照十年2.0版),長期照顧服務不應採保險制度,應採稅收制,以指定稅收300億元、政府公務預算30億元為主要財源。若採預估規模為1100億的長照保險,由於長期照顧經費需求是隨人口老化而逐年增加,並非年年相同,且剛開始並無一千億的需求,可能致使一半的金額亦用不完,且將增加薪資階級的負擔。[13] 針對稅收制與保險制的比較,衛生福利部以新聞稿表示:長照保險1100億的保險費係由保險人每月定期向被保險人、雇主及政府三方收取保險費用,能確保財源的穩定;若單以稅收作為長照服務的長期財源,因稅收極易受景氣及民眾節稅的影響(如西元2008年發生金融海嘯,致2009及2010年之國稅分別降至1.23兆元及1.29兆元,與2008年比較,降幅達15%及12%),將可能財源不穩定,較難達成預期的目標。[14] 有關此爭議的專家討論與投書也相當激烈,沈政男醫師指出稅收制的財源不足,並表示在長照保險的制度中,各縣市會設立長照需求評估委員會,給予申請長照的老人家一個長照額度,比如每個月兩萬元,用的額度受限下,不會發生蔡英文團隊所指「浪費資源」之情況。[15]陳亮恭醫師則指出三百億規模與公務體系的長照難以期待,並認為若對長照保險的公平正義有所質疑可透過費率設計方式的調整達成。[16]健康遠見雜誌則於西元2015年11月20日出刊的雜誌中專訪衛生福利部次長李玉春、台大社工系林萬億教授,將保險、稅收兩制度做對照。[17] 社會大眾看法(民意調查結果)编辑衛生福利部2016年「長照保險電話民調」結果(有效樣本1239人)[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