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 市 第 三 區 居家 托 育 服務 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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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

聯絡方式

臺中市第一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中、東、南區、南屯區)
委託單位-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電話-24724830 傳真-24752696
地址-408/南屯區東興路二段98號8樓

臺中市第二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西區、西屯區)
委託單位-朝陽科技大學
電話-24527828、24528556 傳真-24525685
地址─407/西屯區光明路160號2樓

臺中市第三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北區、北屯區)
委託單位-財團法人亞洲大學
電話-22338063 傳真-22338031
地址-404/北區梅亭東街36巷2號

臺中市第四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沙鹿、龍井、大肚、清水、梧棲、大甲、大安、外埔區)
委託單位-弘光科技大學
電話-26368722、26368227
地址-433/沙鹿區福幼街8號3樓

臺中市第五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豐原、后里、石岡、東勢、新社、潭子、神岡、大雅、和平區)
委託單位-中臺科技大學
電話-25226618、25225995 傳真-25227992
地址-420/豐原區西安街36號5樓

臺中市第六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大里、太平、霧峰、烏日區)
委託單位-財團法人亞洲大學
電話-24820181 傳真-24820693
地址-412/大里區國光路二段500號5樓之4

簡介

您正在為家中嬰幼兒的托育照顧尋找優質保母嗎?或您是經過托育人員(保母)專業訓練結業正在尋找嬰幼兒收托的合格托育人員(保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了協助家長與托育人員(保母)的解決嬰幼兒收托的供需媒合問題,並提昇托育人員(保母)照顧品質,委託彭婉如文教基金會等五個非營利組織,辦理「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提供保母托育媒合與托育諮詢、資源、在職輔導等服務。

托育人員(保母)原本是一個自由市場,家長想要找托育人員(保母)全憑鄰居、親友口耳相傳;而過去托育人員(保母)帶小孩,多半是憑經驗,沒有所謂的專業訓練或證照考試。

為了讓家長找托育人員(保母)時不再像無頭蒼蠅一般沒有頭緒,並且提昇托育人員(保母)的托育品質,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原內政部兒童局)於90年3月指示各縣市政府建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為家長與托育人員(保母)搭起供需的橋樑。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登記、管理、輔導、監督及檢查等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團體體理。本局委託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朝陽科技大學、亞洲大學、弘光科技大學、中臺科技大學辦理上開事宜。

臺中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主辦,財團法人彭婉如文教基金會(臺中市第一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朝陽科技大學臺中市第二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亞洲大學(臺中市第三區、第六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弘光科技大學(臺中市第四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中臺科技大學(臺中市第五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承辦。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為家長做些什麼?

提供家長免費的媒合服務及托育服務相關問題的諮詢:
家長可以用打電話或上網搜尋的方式透過本系統尋找合適的保母,而且不收任何費用喔!

托育問題諮詢:
若是家長們對於托育服務有任何疑問,一樣也可以詢問承辦「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的團體。

提供托育服務契約書範本供家長、托育人員(保母)參考,在媒合成功之後雙方可以簽訂契約書以保障雙方的權益。

協助家長申請托育費用補助(針對家有2歲以下收托於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托育人員之幼兒)。

提供(收托於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社區保母系統保母之幼兒)家長借閱圖書、教具。

辦理親職活動及課程。

「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為托育人員(保母)做些什麼?

托育人員(保母)依提供托育服務的所在地向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承辦單位申請加入(中心服務區域及承辦單位請見附件),經審核相關規定通過加入後,應與中心承辦單位簽訂「托育人員(保母)加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社區保母系統)契約書」,參加中心無需繳交費用。

◎一般托育人員(保母)中心服務包含:
1.可參加每年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辦理18小時在職研習訓練課程,增加專業知識與技能。
2.提供托兒及與家長溝通之諮詢服務。
3.提供幼兒轉介服務。

怎樣才能加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呢?

一、一般托育人員(保母)資格條件:
1.積極資格:成年、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2)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 。
(3)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
2 . 消極資格、托育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1 )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3)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4)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5)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6)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7)曾犯家庭暴力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
二、托育人員(保母)之共同居住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托育人員以提供到宅托育為限:
(1)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之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之一。
(2)有客觀事實認有傷害兒童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前項第二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事實消失,托育人員仍得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使用「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是否需付費?

本項服務是由市政府提供經費辦理之服務因此除了家長付給托育人員(保母)之托育費用之外,不論是托育人員(保母)加入本中心,或家長尋求媒合服務皆不收取任何費用。

加入「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原:社區保母系統)」應備文件

一般托育人員(保母):

1.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申請書。

2.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含一般體檢項目、結核病胸部X光檢查、A型肝炎抗體(含IgM Anti-HAV及IgG Anti-HAV)檢驗、傷寒檢查)

3.保母人員技術士證影本一份、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影本或托育人員核心課程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影本。

4.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6.最近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

7.自我評量之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

8.切結書及同意書正本。

9.服務登記處所共同居住成員之名冊正本,並附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

10.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初審確認檢核表暨個人資料資訊公開同意書。

11.其他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