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教師研習時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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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教督字第1093638630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 修正3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第1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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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教師進修研習,提升教學品質,特依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
展辦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高雄市市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學校(班)編制內合格教
師(含校、園長)。
三、教師進修研習須與其職務或專業發展有關,其方式如下:
(一)參加研習、考察、學術研討及個人研究成果發表。
(二)其他經本局認可之進修與研究。
    前項所稱教師職務或專業發展係指教師之一般、專門、專業知能。
四、為增進教師教學技能及專業成長,教師進修研習內涵應分為3類:
(一)一般知能類:包含人生修養、家庭婚姻、休閒健康、人際管理。
(二)專門知能類:包含學科知識、教材發展、班級經營、學生輔導。
(三)專業知能類:包含教學技術、教育新知、研究知能。
    前項一般知能研習時數以五分之一為限,專門知能及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以各佔五分之二為原則。
五、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之機構如下:
(一)中小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二)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學院、系、所或教育學程之大學校院。
(三)各級政府設立、核准設立之教師在職進修機構。
(四)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認可之學校、機構、人民團體。
六、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未經學校同意者,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
七、進修機構辦理教師在職進修,以利用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或其他特定時間實施為原則。
八、教師進修辦理程序:
(一)教師自行參加各種進修,若屬公假者,應檢附該項進修課程,經服務學校核准。
(二)經本局核可之各種進修課程,各主管科應定期公布相關資訊,由教師依個人需求自行報名參加。
九、教師進修研習時數採計原則:
    進修學位之學分不予併計研習時數。
    教師自行從事與職務或專業發展相關之研究、著作、翻譯、創作成績優良者,由各校依本局核計時數參考表
(如附表)覈實採計之。
十、教師在職進修經費支用原則:
(一)教師自行參加之進修除另有規定外,由教師自付。
(二)教師在職進修機構辦理之進修活動,經費以由主辦單位支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參加教師、學校及主辦單
位共同負擔。
十一、教師每學年之進修時數,應符合本局所定最低時數之要求,並於每學年末提交研習證明,由各校教務處會
同人事室共同檢核,並將檢核結果績優者,由各校酌予獎勵。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教師專業知能,提昇教學
    品質,有關本市市立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除依教育部頒「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
    進修研習實施要點」、「高雄市政府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案件
    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行之。

二、各校教師必須在不影響學校教學與行政工作之原則下,經服務學校校
    長同意,始可參加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之進修。除出國進修
    應依規定報本局審核外,餘悉由服務學校依權責辦理。

三、教師參加國內進修給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准進修者,得於聘約有效期限內辦理留職停薪。惟師範校院
        新制公費畢業生不得辦理延長償還公費留職停薪進修。
  (二)經核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按現有編製教師員額以每15名同
        意1名為原則,並給予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為限前往上課(
        含往返時間)。惟課務應自行調整或補課,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請
        假手續。

四、未經同意而自行前往進修者,不得申請公假及進修費用補助,如有影
    響教學或行政工作,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初任教師須服務滿 1年以上始得進修學位。惟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者,
    不在此限。

六、經依本要點核准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碩士班以兩年為原則博士
    班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所進修之學校出具證明,在規定修業年
    限及學校進修名額有餘裕情形考量,酌予延長之。

七、留職停薪進修,其服務義務期間應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
    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
    意並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為配合各校校務工作之順利推行,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其申請
    期間以配合學期辦理為原則,申請復職時,並以學期開始日為生效日
    。

九、教師參加國內外大學校院暑期進修者,進修期間得以公假登記,且不
    受15名同意 1名之限制,惟應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如遇返校日,應
    依規定到校或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覓妥適當代理人員代理。

十、參加進修人員應檢附課表辦理請假手續,若有異動應隨時告知教務處
    及人事室。

十一、教師申請進修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檢具有關表件(如附件)辦理
      。

附表-國內外留職停薪進修應審核表件


十二、校長之進修比照本要點有關規定報本局核辦;但不計入部分辦公時
      間進修限制名額內。

教師【法定研習】懶人包

最近,又有會員問起「教師的法定研習」這個問題,本會特別再為大家整理說明如下:

■有關「教師應進修之內容」的法律規定:

目前,法律明定的「教師研習內容」有:

一、「環境教育研習」每年4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二、「輔導知能研習」每年3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三、「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每二學年18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教師)

※所依據之法律:

環境教育法民國990605)第19條第1項:「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

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

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

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學生輔導法民國1031112)第14條第4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

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

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

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學校衛生法民國1021218)第17條第1項:「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

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學校衛生法實行細則13:「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

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有關「(學校)應辦理教師進修」的法律規定:

此類法律,規定的對象是「辦理教師進修的單位」,並未規定教師必須參加

※所依據之法律:

性別平等教育法民國102121115:「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

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民國10011097條第4:「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

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有關「教師進修」的法律規定:

一、教師進修的權利(如:可帶職帶薪進修)或義務(進修內容及時數)應以法律*註來規定;換句話說,行政

機關(教育部、教育局等)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所作的行政命令(不管是叫「○○辦法」、

「○○要點」或「○○計畫」),都是無效的。

 *註:中央法規標準法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二、有關教師進修的義務,目前僅有宣示性及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尚無有關「進修內容及時數」的一般

性具體規定。

※所依據之法律:
教育基本法民國1021211)第8條第1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
 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教師法民國1030618)第17條第1項第5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五、從事

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教師法民國1030618)第22條:「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法民國1030618)第23條:「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
 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站在「提升教師專業」立場,本會當然鼓勵教師積極進修;但依法,老師們可根據自己的專業需求,選擇進修的內容和方式。除非法有明定,否則,學校及教育局無權強迫老師參加「非法定」的研習! 

本文轉自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 第667期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