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大概是這樣..因為家母過世而我找到了當時對方欠錢的ㄧ些本票..也有經過法院的本票裁定~但因為欠錢的這個人躲到現在才被我找到..可是她在法律上好像可以不用還錢了..因為過了15年..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大大...
因為她的關係導致我媽媽一直在幫她揹債..而她躲了20多年..現在她有了一份穩定的公家工作,但似乎沒有還款的意願~另外..她過的非常的好..
但我們卻被拖累得很慘..我知道在法律上她可以不用還..可是相對的她過的好我們卻過得很不好..難道沒有法條可以治她嗎?
一、如果對方承認債務的話有可能被認為拋棄時效利益。
二、要有餌對方才會承認。
三、通常債權人多少會有恨,要不翻臉又有耐心套話是很難的事。
楊俊鑫律師,預約0928967948
謝謝兩位律師大大..我補充詢問一下..根據我找出來的資料..在民國87年時有ㄧ張民事裁定書..
看內容意思是當時有用本票去強制執行,但我想當時對方已經沒財產可執行了也逃了20多年..
那剛剛看了律師的回覆內容..我想請教是對方只要有承認這筆債務~時效就是重新計算的意思嗎?
我找到她時是有跟她溝通過,但她好像沒還款意願,而據我的了解~其實是有證據可以證明她現再過得非常好,但就是礙於法條~~所以不知道可否請律師大大再給我一點方向呢?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9條: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137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是倘您母親當時有聲請強制執行,且對方並無財產,而取得債權證明書,其時效係5年,如果每5年時效到後您母親有更換債權憑證,時效會持續,是您可以先釐清此部分,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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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證據整理出來跟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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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律師大大...我大概了解了..但我只有看到民事裁定書..至於5年換發債權憑證可能沒有..
是不是這樣就機會渺茫了?
另外,綜合上述~我的理解是若今日我們有她承認的證據..是不是就可以解決時效超過的問題?
時效消滅後,債務人可拒絕給付,但若債務人以「契約承認」債務,則可認為拋棄時效利益,就無法再拒絕給付。至於是否構成「契約承認」?需依證物來認定。
好的...謝謝各位律師的解答~